《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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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民政局近日釋出《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今後青島市老年人將享受養老服務、醫療衛生、交通出行、文體休閒、維權優待、特定優待等六大項優待政策,外地(籍)老年人憑證件享受交通出行優待和文體休閒優待待遇。

《青島市優待老年人規定》

養老優待

高齡津貼標準不低於120元

《規定》提出實行高齡津貼制度,80~89週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齡津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90~99週歲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高齡津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220元;其他80~99週歲老年人高齡津貼標準由各區(市)結合各自實際制定;100週歲以上老年人長壽補貼標準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在此基礎上,各區(市)增發不低於每人每月100元。

按照養老服務發展專項規劃,建設公辦養老機構,重點保障本市特困供養老年人入住,並優先滿足屬於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重度殘疾、“失獨”、80週歲以上等情形的老年人和享受國家定期撫卹補助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入住需求。對本市未入住養老機構的特困供養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中的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貧困重度殘疾老年人以及經濟困難的“失獨”老年人,區(市)人民政府須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購買居家養老服務。政府興辦和支援的居家養老服務資訊化呼叫機構,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免收服務費。

醫療優待

65歲以上老人每年免費體檢

《規定》提出鼓勵和幫助未參加醫療保險的老年人蔘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落實好符合條件老年人個人繳費的政府資助政策。尚未參加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老年人,在政府興辦和財政支援的區(市)級以上醫療機構就醫,減免不低於20%的治療、檢查、住院普通床位等費用。

衛生計生部門每年組織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免費對轄區內65週歲以上常住居民進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包括健康體檢、健康諮詢指導和干預等;每年組織上門對100週歲以上老年人進行1次免費體檢。衛生計生部門應當組織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老年人康復培訓,為不能自理、半自理居家老年人或者親屬進行康復訓練和居家護理培訓。鼓勵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開設針對老年病的專科或者門診,適當增加老年病床數量。

交通優待

65歲以上老人免費乘公交

《規定》明確,65週歲以上老年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60~64週歲老年人半價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老年人優先購買車船票、飛機票,優先上下車船、飛機,優先托執行李、物品。

車站、機場、公交站點等場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標準建設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出行。火車站、汽車站、地鐵站、港口客運站、飛機場的候車(船、機)室應當設定老年人專用座椅,城鄉公共交通工具應當設定一定數量的老人座席。各優待服務場所、設施和視窗應當設定優待標識,公佈優待內容。

新建或改造居住區時,建設單位要根據規劃要求和《青島市養老服務促進條例》等建設要求,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和老年人活動場所。規劃過街天橋、人行橫道、地下通道、交通訊號燈等交通設施建設時要兼顧適老性原則,為老年人出行創造便利條件。

文體休閒優待

政府興辦或財政支援景點(區)免票

《規定》明確,非政府興辦或非財政支援的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科技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文化場所對60~64週歲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對65週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政府興辦或財政支援的旅遊景點(區)對老年人免門票費;非政府興辦或非財政支援的旅遊景點(區)對60~69週歲老年人實行門票半價,70週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提倡非政府興辦或非財政支援的旅遊景點(區)對65週歲以上老年人免門票費。

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特困供養的老年人進入政府財政支援的老年大學(學校)學習的,減免學雜費,提倡社會力量興辦的教育機構對老年人學習費用給予優惠。政府興辦和財政支援的公共體育健身場(館),凡是收費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或實行半價。學校等企事業單位和各級機關所屬的文化體育設施,凡具備條件的,應按時段對老年人免費開放。

維權優待

65歲以上老年人均享法律援助

《規定》提出,65週歲以上的本市戶籍老年人均為法律援助物件,不審查其經濟困難情況,只要符合法律援助案件範圍,可依申請直接享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其他老年人為維護自身權益,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代理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各級人民法院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因贍養、扶養、優撫、婚姻、養老保障、醫療保障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的訴訟,需承擔訴訟費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免、減訴訟費用等司法救助。法律服務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諮詢涉法事務,免收服務費;各類律師事務所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聘請律師的,應視情況減免不低於30%的律師服務費;基層法律服務所對生活困難的老年人,因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聘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務的,應視情況酌情減收服務費。公證機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老年人辦理公證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減免公證費。

特定優待

低保老人享公用事業費30%優惠

本市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的“空巢”高齡老年人,因疾病、傷殘等原因長年臥床已達或預期達6個月以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有關標準評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可申請長期醫療護理保險待遇。

實行住房優先保障。對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的純老年人家庭戶,同等條件下優先納入保障性住房保障範圍;對農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老年人的危房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工程進行改造。殘疾或“失獨”老年人在其住房拆遷安置中,同等條件下可享受優先選擇樓層的待遇。政府興辦和支援的供水、供電、供暖、燃氣等公用事業經營單位,對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實行降低30%以上的價格優惠。有線(數字)電視經營單位對本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純老年人家庭給予適當優惠。

青島年滿60週歲的公民均享優待

《規定》所指的老年人為年滿60週歲的公民;按年齡享受的優待,其年齡範圍均含所界定的起始年齡。《規定》所稱政府興辦或財政支援的單位,是指政府投資、合資建設的單位,或長期給予資金支援的單位。非本市戶籍老年人、外籍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護照、省級老年人優待證或其他同等級合法證件,享受《規定》中的交通出行優待和文體休閒優待待遇。《規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