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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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重慶獨生子女費發放標準是什麼?有關規定有生育能力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經夫妻雙方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每月補貼,詳情請看下文。

重慶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2016年重慶獨生子女獎勵規定: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分別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以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一)獨生子女父母從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月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分別發給二點五元至五元的獎勵金,或者給予總額不低於三百元的一次性獎勵;

(二)在招工、錄(聘)用、解決住房、扶貧、救濟以及子女入托、入學、養老、醫療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

(三)居民年老後,所在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或者集體經濟組織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養老保險、發給獎勵扶助金等方式,對其生產、生活、就醫等給予照顧;

(四)職工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後增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後按照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增發基本養老金;

(五)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夫妻雙方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多種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過提供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辦理社會保險、按照規定發給特別扶助金等方式,給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質幫助。

獨生子女死亡後未生育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待遇。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財政撥款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由財政開支,企業單位列入成本稅前開支。職工以外的'其他人員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收養或者生育子女的,應當登出並收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依法收養殘疾兒童者除外。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被登出的,應當從登出的次月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待,違反規定生育、收養子女的,應當退回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