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才智咖 人氣:1.12W

以下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關於陝西2016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和新標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陝西省獨生子女費發放新規定

獨生子女保健費最低標準擬由10元提至30元

對於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為了加大獎勵,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將獨生子女保健費的標準提高至不得低於30元(現為每月不低於10元),延長領取年限至子女18歲(現為16歲)。

對於符合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4000元的獎勵。不過,據悉,如果領取了獎勵後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該獎勵要退回。

符合5種情況再婚夫妻可再生育

對於再婚夫妻,條例修訂草案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方再婚前生育(含依法收養,下同)兩個以內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

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沒有子女的;

再婚前雙方各生育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只有一個子女,且該子女為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

一方是獨生子女,雙方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的;

一方是獨生子女且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個子女,雙方婚後生育一個子女且家庭只有該子女的。

【拓展閱讀】獨生子女費發放的四大誤區

誤區一:外企私企可以不發放計劃生育獎勵

一直以來,對由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福利制度,用人單位都能依法執行,比如法定社會保險費的繳納、法定假期、法定帶薪年休假等等。但是對於企業職工福利費,用人單位往往在認識上存在著一些誤區。在很多人的眼裡,以前國有企業確實有很多的職工福利,它即包括了職工食堂、職工宿舍、廠辦幼兒園、浴室等,也包括了諸如副食品價格補貼、探親假路費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供養親屬半費醫療待遇等等。由於這些福利制度產生的時間都較早,而那時國家企業形態都以國有企業為主,所以即使在以各種形態並存的現代企業制度下,在很多人的觀念中,職工福利仍然只適用於國有企業,不適用私企、外企等非公企業。同時,有些用人單位認為,福利不是工資,工資必須足額按時發放,而福利可以由企業自主決定是否發放,因此可發可不發。

職工福利是指由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通過建立各種補貼制度,解決職工個人難以解決的生活困難,方便、改善職工生活,保證職工身體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種社會福利事業。雖然改革開放以後國有企業進行了主輔分離的改革,國家社會福利制度也逐步得以完善,但是改革之後的職工福利依然存在,而且變得更加切合實際,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條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公民都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這一規定並沒有區分企業的性質,顯然適用於所有的企業。2006年7月施行的《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就已明確了將獨生子女費和晚婚晚育假、實行計劃生育手術的獎勵等內容一同列入政府部門的行政性檔案中。晚婚晚育假、實行計劃生育手術假等因為沒有涉及經濟利益,所以執行起來還是比較順暢。舊《規定》中獨生子女費只有每月2.5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此都不會太在意,而現在調整到30元,可能會造成勞動者追要、用人單位搪塞的情景。因此,此次新修訂的《規定》再一次明確重申了有用人單位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獨生子女費的規定。因此,不論是什麼性質的用人單位,都應當為符合《規定》的職工發放獨生子女費。

其實,在2001年12月,國家就以立法的形式將獨生子女獎勵列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該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責任與義務。

誤區二:獨生子女費包含在月工資中

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避免麻煩,會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雙方約定的工資中已包含所有的福利費”等字樣;一些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單上,也會有“補貼”、“津貼”或“福利費”

等一欄專案,但是勞動者對這些津貼或福利費等到底包含了哪些內容卻一頭霧水。不管是在合同中約定福利費已包含於工資中或是在工資單上體現福利費等專案,這些做法顯然已經將獨生子女費列入員工工資性收入中,且作為工資總額扣除個人所得稅。

國家統計局1990年11月頒佈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十五條十四項規定,獨生子女費不列入工資總額。1994年3月,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印發的通知》中關於工資、薪金所得的徵稅問題上也明確規定了,獨生子女補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稅。所以,用人單位應當將獨生子女費作為稅後福利發放,而且單獨列明,即避免給員工造成新的稅負,同時也讓員工拿得明明白白。

誤區三:“每月30元”從今年6月起發放

市政府於2011年6月頒佈了新《規定》,並明確“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因此一些用人單位會想當然地認為新規也應從6月1日起實行,6月1日前獨生子女費差額不予補發。

新的法律法規實施後,有溯及力的問題,即對它生效前已經發生的`違反新的法律法規的事實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目前,各國法律一般都採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其原因在於,法律是預測行為後果的標準,人們只能根據行為時已經生效的法律預測自己的行為後果,從而選擇自己的行為,達到自己行為的目的;如果根據行為時並不生效的法律評價人的行為,就侵犯了行為人對法律的信賴利益,法律也失去了對行為的指導、評價功能和對行為後果的預測功能。

我國民法也採取民法規範一般沒有溯及力的原則。但是在原則上確認民事法律沒有溯及力的同時,並不排除國家根據客觀需要,在一定的情況下作出某種溯及既往的規定。

我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新修訂的《規定》雖然也規定了自頒佈之日起施行,但同時又規定了“自2011年1月1日起,凡符合本規定條件領取獎勵費的,按照本規定執行。”由此可見,如果之前用人單位沒有發放過獨生子女費的,則從現在起不僅應當對符合《規定》的員工發放該費用,而且要補發自2011 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獨生子女費,標準為每月30元。如果用人單位之前都是以每月2.5元標準發放的,除自6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30元之外,2011 年1月1日至5月31日的差額部分也要補足。

誤區四:補領光榮證後以前的獎勵費可補領

由於舊規規定了獨生子女費為每月2.5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注程度較低,因此很多年輕父母在生育之後也沒有及時去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新規調整了獨生子女費之後,很多沒有辦理《光榮證》的父母都扎堆到規定的街道辦事處等補辦《光榮證》,以持證向用人單位要求發放獨生子女費。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上海市計劃生育獎勵與補助若干規定》對領取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獎勵的前提條件都做了限制,即“持有《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包括《規定》實施前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是領取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獎勵的硬性指標,是領取相關待遇的憑證。因為沒有及時辦理《光榮證》導致無法憑證享受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與社會保險待遇,那是個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義務是必須要履行的,而權利是可以放棄的,法律法規也從未規定過權利享受人可以補回自己已放棄的權利。上海市人口計生委也對此作出了相應的解釋,“2011年1月1日以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子女未滿16週歲的本市戶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新標準。2011年1月1日以後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自領證之日起執行新標準。”很顯然,享受獨生子女費等計劃生育獎勵的起始時間是“自領證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