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知識點彙總:第一章3-4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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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會計核算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知識點彙總:第一章3-4節

一、會計核算的總體要求

(一)會計核算依據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注意】

1.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包括引起或未引起資金增減變化的經濟活動。(判)

2.並非所有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都需要進行會計記錄和會計核算。(簽訂合同或協議)

3.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是保證會計資訊質量的前提。(單)

4.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資料進行會計核算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

(二)對會計資料的基本要求

會計資料是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的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多)

1.會計資料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

3.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體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1)偽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是指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為前提編造不真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無中生有

(2)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是指用塗改、挖補等手段來改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真實內容,歪曲事實真相的行為。——篡改事實

(3)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是指通過編造虛假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依據虛假)或直接篡改財務會計報告上的真實資料,使財務會計報告不真實、不完整地反映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藉以誤導、欺騙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行為。——以假亂真。

(三)會計核算內容(此知識點內容教材沒有列示,請結合《會計基礎》學習瞭解。)

1.款項及有價證券的收付 ——資產

2.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資產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資產|負債

4.資本、基金的增減 ——所有者權益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收入、費用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利潤

7.其他

【提示】按六要素的順序記憶。

二、會計憑證(此知識點教材講解過於簡單,考試內容卻比較詳細,請按照講義學習掌握。)

會計憑證是記錄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也是登記賬簿的依據,填制和稽核會計憑證是會計核算的首要環節。

種類: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一)原始憑證

原始憑證,是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制,用以表明某項經濟業務事項已經發生或完成情況並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憑據。它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

1.原始憑證的內容(瞭解)

2.原始憑證的填制和取得

(1)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2)自制原始憑證必須有經辦單位領導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

(3)對外開出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本單位公章。

3.原始憑證的稽核(注意多選題、判斷題)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稽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4.原始憑證錯誤的更正

(1)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

(2)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

(3)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

(4)原始憑證開具單位應當依法開具準確無誤的原始憑證,對於填制有誤的原始憑證,負有更正和重新開具的法律義務,不得拒絕。

5.原始憑證的保管

(1)對於數量過多的原始憑證,可以單獨裝訂保管。各種經濟合同、存出保證金收據以及涉外檔案等重要原始憑證,應當另編目錄,單獨登記保管,並在有關的記賬憑證上相互註明日期和編號。(多選)

(2)原始憑證不得外借,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批准,可以複製。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複製件,應當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並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員共同簽名或者蓋章。

【連結】各單位儲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

(3)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註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和內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負責人批准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准後,代作原始憑證。

【提示】經辦單位理解為本單位。

(4)企業和其他組織的原始憑證保管期限一般為15年。

(二)記賬憑證

記賬憑證,是對經濟業務事項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並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1.記賬憑證的內容

【注意】收款和付款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以自制的原始憑證或者原始憑證彙總表代替記賬憑證的,也必須具備記賬憑證應有的專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