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新規:10日前不發上月工資要罰 企業人員: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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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廣東擬規定,企業工資屬按月支付的,發薪日不得遲於次月10日。而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者應得工資的,將被認定為拖欠工資,面臨最高20萬元罰款。條例一出,一石激起千層浪,6月16日,深圳某論壇對此話題發起投票並進行熱議,看到八成以上網友對此規叫好。

廣東新規:10日前不發上月工資要罰 企業人員:難執行

 網友:

八成稱條例有必要

廣東擬規定用人單位每月10日前不發工資最高罰20萬元有沒有必要?看到有85.71%的網友認為“很有必要”,有10.42%的網友稱“作用不大”,還有3.86%的網友表示“不好說”。

綜合了相關網友的看法,有網友認為,從保障員工的權益出發,從制度和法律上保障員工的損失降到最低。這種做法是值得肯定的。不過也有網友認為沒有必要。這部分網友認為,這種規定對有的'企業其實並沒有什麼用,當遇到無法正常按時間發放工資的企業,可以和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和約定,在發放的事件上寬限幾日,人性化解決。

企業人員

規定不具體難執行

深圳一民營超市的財務張小姐告訴,條例聽起來是不錯,但具體哪個部門來查處?誰來罰款?誰來監督?會不會投訴無門?執行者不具體難執行。

採訪中,這名財務人員還告訴,對於經營狀況和財務指標正常的企業來說,準時或提前發放工資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她也擔心,這樣的硬性規定脫離企業實際情況,“說實在話,並不是所有的企業都保證工資準時發放。”

在一次招聘會採訪過一位民營企業的人力資源負責人,他告訴,現在的企業面臨的壓力也很大,像原材料成本增加、產品利潤低、工人工資水平提高、廠房租金不斷提高等,這些都是企業主必須面對的問題。所以有時候工資不能準時發放這也可以理解。

 專家:

對中小企業影響大

對於條例,深圳市人大代表李繼朝並不贊同。“任何的一個企業,資金都並不能保證每次及時的到賬,如果差了一兩天,導致高額罰款是不妥當的。”李繼朝說,“企業和員工的利益不是對立的。”他說,企業發展好了,員工的待遇才能保證。

李繼朝認為,就條例在執行的過程來說,很容易產生有後遺症,特別是對中小企影響很大,“、中小企業資金流轉並不那麼順利的時候,資金可能會晚到。有的中小企業給員工的工資就是幾萬元,如果沒有按照這個時間發放,就要高額罰款。“若因此倒閉,傷害的還是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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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保障基金

深圳已經實行

“意見稿”新增條款規定:省人民政府應積極探索建立欠薪保障基金,按照社會共濟原則籌集資金,向用人單位按照一定比例或者數額收。欠薪保障基金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瞭解到,在欠薪保障基金的方面,深圳先行一步。據悉,2008年深圳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欠薪保障條例》修訂,規定全市用人單位每年繳納400元欠薪保障費。這部分費用加上財政補貼與基金的合法利息以及接受的合法捐贈共同構成欠薪保障基金,用於欠薪墊付。市人社局公開資料顯示,2009年至2014年,深圳共運用欠保基金墊付欠薪299宗,涉及員工2萬人,墊付金額9859萬元。此外,用人單位須繳納欠薪保障費,《實施細則》也在去年10月1日起就施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