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女大學生求職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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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女大學生求職陷阱

女大學生幹活一個月工資只有160元?!分享給家人警惕這求職陷阱!

周靜提供的與長春市麥莎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簽訂的《員工試用期合同》顯示,試用期為2個月。合同稱,乙方周靜在文案策劃工作崗位,甲方根據乙方現任職務和工作績效成績核發乙方試用期工資,第一個月的基礎工資為1750元。

入職前,公司讓周靜按能力給自己底薪定一個數目,她提出2500元,公司同意了,然後試用期按照70%發工資,就是1750元。

6月29日,公司負責人突然找到周靜,稱她的工作幹得不好,雙方協商後,周靜從公司離職。然而,在7月15日發工資的時候,她僅僅得到了160.25元的工資,這讓她很氣憤。

周靜說,公司負責人告訴她,工資是根據績效算成績的,“就是每個月會給我佈置一些任務,如果完成好,計1分,沒完成好就零點幾分,要是沒完成就是零分。”

周靜提供的工作績效核算表顯示,她共接到文案及網路推廣工作任務40個,共計完成24個,獲得11分。她說,公司的績效工資核算方法是:工作績效工資=工作績效總得分/工作任務數量×基礎工資-基礎工資,再加上請病假、事假等,“這麼扣來扣去,公司就只給我開了160.25元工資”。

周靜特意上網查了一下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是1480元,她感覺自己上當了。“沒有這麼幹的,我上了一個月班,至少也應該得到最低工資保障吧?”

涉事公司基礎工資和基本工資是兩碼事

對於此事,長春市麥莎娛樂傳媒有限公司的負責人紀女士迴應稱,周靜在單位並沒有底薪,工資完全按照績效,績效工資是1750元,扣除未完成工作和考勤,就剩下160.25元。“合同上寫的是基礎工資,跟基本工資是兩碼事。”

“做多少工作,開多少錢,她雖然在我們這工作,但不出活兒啊。”紀女士說,周靜沒能給公司帶來效益,平時工作態度散漫。周靜在應聘時表示能從事多種工作,但在實際工作中,她發現周靜並沒有工作經驗,“她寫的文案,很多都需要別人一句句地改。”

紀女士稱,公司所有新入職的員工都要先簽訂《員工試用期合同》,待試用期考核通過後,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績效工資應該根據當月完成的'業績量而變動,而1750是個固定的數字。而且,根據周靜提供的公司的績效工資核算方法可以看出,基礎工資不等於績效工資。紀女士並未對這些疑問作出迴應。

目前,周靜已填寫申請表,申請勞動仲裁。她稱,長春市朝陽區勞動監察大隊已受理此事,對方稱將於60天內出結果。

律師該合同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

160元月工資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扣除後剩餘工資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律師羅娟表示,《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從這個意義上來看,這份合同是不合法的。

>>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根據企業方面的說法,其實行的是績效工資,由於員工未能按時完成工作,所以對員工的工資進行了扣罰。而在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員工試用期合同》中,明確約定企業為周靜提供的是基礎工資,而非績效工資,因此公司應該支付員工提供正常勞動時間的工資。

由此可見,企業給周靜發放160.25元的工資,是嚴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

基礎工資和基本工資是兩碼事?

合同中約定的基礎工資和基本工資,並非兩碼事。

羅娟表示,在人社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對工資定義為: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

根據國內企業的實際情況,對於非計件崗位的員工來說,計時工資就相當於我們通常所說的基本工資。而在實踐中,基本工資又被稱為基礎工資、底薪、保底工資等,因此《員工試用期合同》中的基礎工資實際上就是基本工資。

因此《員工試用期合同》約定的基礎工資就是周靜的基本工資,或者說底薪,而公司所謂的“周靜的工資沒有底薪”的說法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