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求職陷阱大揭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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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阱一:試用合格再籤合同

2016求職陷阱大揭祕

先試用再籤勞動合同,一般有試用階段不籤勞動合同、僅僅簽訂試用期合同、同時簽訂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等表現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試用期是依附於勞動合同、以勞動合同為前提條件的,沒有勞動合同就沒有試用期條款,不存在單獨的“試用期合同”。不僅如此,在試用期,如果用人單位不籤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的,勞動者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的規定主張雙倍工資補償。

陷阱二:試用期與合同期限不符

不少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限過長,或者隨意確定試用期限,如有的單位僅與勞動者簽訂一年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卻長達6個月。《勞動合同法》採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相掛鉤的制度,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也就是說,試用期的長短與勞動合同期限有一種對應關係。如果試用期約定超過了法律規定的期限,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部分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除此以外,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者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以試用期滿後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時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陷阱三:擅自延長試用期或多次試用

有的用人單位在第一次試用快要結束時,以時間太短、考察不全面、還需繼續努力為理由,對原來的`試用期進行延長或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一個或者多個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重複約定試用期,也不得對原來約定的試用期進行延長。如果單位在一次試用的合理時間內依然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工作,應該承擔由此而帶來的風險。

陷阱四:收介紹費未介紹工作

按《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嚮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包括報名費或保證金。求職者碰到那些“一間門面、一張桌子、一部電話”的職介所要格外當心。正規的職介機構通常具備以下特徵:有營業執照和招工許可證原件;明碼標價;公示勞動監察機關舉報受理電話;收費時出具由稅務部門監製的發票;服務人員持有職業資格證。

陷阱五:擅自向勞動者收押金

一些企業在錄用職工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等,這種做法違反國家關於勞動關係當事人平等、自願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係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對非法收取的貨幣和實物,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

陷阱六:試用期滿無故遭解聘

一些應聘者見習期滿後,卻被無故解聘。這就是少數企業以試用為名,招募廉價勞動力的試用陷阱。畢業生應對所應聘的企業有所瞭解,儘量把口頭試用協議變成文字內容。同時詢問一下企業裡面的員工是否已經簽約,如果發現周圍的工作人員都是臨時工,最好及早從該企業脫身,避免更長時間地落入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