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陷阱之入職陷阱

才智咖 人氣:6.67K

入職陷阱

求職陷阱之入職陷阱

即使應聘後也經常以試工試用為理由,試工試用沒完沒了,只為降低用人成本。試用期工資設定極低,“錄用後”待遇誘人,不過絕不會正式錄用,不是在試用期內找個理由開除,就是試用期滿解聘,讓求職者有苦說不出。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因此,員工應聘要首先學會用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這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意辭退勞動者。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必須舉證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許多不規範的公司非常喜歡玩試用期這個花招,因為這不斷為其帶來廉價勞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