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陷阱大搜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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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考驗為藉口的免費勞力
  用考驗求職者的能力為藉口,給求職者安排工作,任務完成之後了無音訊。如:翻譯公司要求求職者翻譯檔案,實則把求職者充當免費勞力。
  對策:為考驗求職者的水平,招聘企業要求求職者展示一些作品或在規定時間裡完成一些作品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工作量特別大的話,求職者就需要擦亮眼睛了。必要的時候通過各類渠道瞭解一下該公司。
  外地應聘需謹慎
  網路招聘盛行的當下,通過網路在外地找到合適工作的也不少。前往對方企業所在地面試。結果前來接站的人常常會以借用電話或其他事由騙取求職者財物,更有甚者將求職者帶到偏僻的地方直接行搶。
  對策:異地求職,求職者首先應該確認用人企業的真實性,儘量避免一個人前往。
  “虛職”幌子
  招聘難也成為用人企業的一大苦難,為了吸引更多的人來面試的同事壓縮薪資成本。有些用人企業會使用“虛職”的招聘手段,設定虛高職位,吸引應聘者自動“上鉤”。應聘者工作之後才會發現,自己處於所謂的高職位,拿著地薪資。
  對策:到這間公司“實習”幾天,摸清狀況再抉擇。不要貿然籤勞動合同。如求職者是在人才市場應聘,最好觀察其他應聘者與用人企業的交流資訊,從側面瞭解其實際情況,以防有詐。
  “使用期”遙遙無期
  用人企業喜歡“試用”學生,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節約錢,同時他們還抓住了學生急於表現的心理,交給學生們超出普通工作人員一倍甚至更多的工作。另外,許多應屆生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對勞動法規瞭解甚少,也在一定程度上讓一些用人企業有機可乘。
  對策:試用期主要針對勞動合同,畢業生與用人企業籤勞動合同的時間應在試用前,而不是試用合格後。根據有關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勞動合同期限兩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90天;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同時要敢於向企業提出合理要求,以爭取到自己的合法利益。
  “高收入”很誘人
  就業難形勢下,用人企業看準大學生求職、求高薪心切的心理,打著高收入升職快等幌子,吸引大批面試者。一番煽動性的演講加培訓後,各位求職者基本已被洗腦,心甘情願地交出了集資款,甚至被騙入傳銷陷阱。
  對策:一旦出現招聘人員數量極大,入職過程也極為簡單,就要提高警覺性了,這樣的招聘很有可能主要目的就是騙錢。企業的培訓內容,要有自己的判斷意識,不可人云亦云。
  胡亂收費 斂錢財
  有些企業的看似招聘資訊、人員完整可靠,卻以招聘為名,詐騙學生錢財。通知學生被錄用後,要求其繳納體檢費、培訓費等費用,待費用到位就人去樓空。
  對策:企業要求的收費專案要謹慎,開具發票。
  合同陷阱難識別
  用人企業在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規定了不少日後可能發生爭議情況的處理辦法,這些處理辦法對於求職者的權利沒有保護,卻在懲罰員工方面規定嚴格。
  對策:我們對相關的勞動合同法要有一定的.瞭解。簽訂合同的時候,千萬不要抱著大事已成的急切心理,詳細檢視合同裡的條款到底是否公正客觀。簽字以前提出合同的不妥之處。
  交抵押,開除藉故不返還
  在第一個月工作結束後,只付給求職者工資的一半,稱一半為抵押金,在離職的時候退還。離職時卻以沒完成工作量或其他藉口將求職者開除,拒絕退還抵押金。
  對策:談好條件再上崗,拒絕押工資作為抵押金的非法行為。
  一份收入,多份工作
  一些私人企業在招聘時打出一份職務,上崗工作時確實一人身兼數職。
  對策:求職者與用人企業是平等的,在面試時應與用人企業談好自己的工作範圍。對於自己工作範圍外的內容,求職者應堅決予以拒絕。
  微博虛假招聘資訊要防範
  微博催生了各類招聘微博,利用微博在資訊稽核上的漏洞釋出虛假招聘資訊,藉助人氣吸引大學生應聘,進而詐騙錢財。
  對策:現階段,各大人才網站均有開通其通過認證的官方微博,釋出資訊均有專人稽核,保證了招聘求職資訊的真實性,同時保障了求職者的利益。此外,找工作仍建議選擇大型人才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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