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工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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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維護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們做事的底線要求。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企業員工工資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企業員工工資管理制度

企業員工工資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了解決員工因特殊情況出現經濟週轉困難,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員工。

3、職責

3.1、部門、行政人事部負責、財務部對員工申請條件審查。

3.2、財務部負責對相關款項的發放和清算。

4、執行程式

4.1、檔案的控制範圍

4.1.1、員工填寫《預支工資申請書》並附相關證明資料。

4.1.2、根據員工提交的《預支工資申請書》,對員工的申請資格進行審查。

4.1.3、員工《預支工資申請書》經總經理批准方可生效。

5、預支工資

5.1、預支工資條件

5.1.1、遇到自然災害及意外事故導致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5.1.2、患有重病、大病而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5.1.3、因子女教育需要而導致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員工。

5.1.4、因員工個人學習再深造而導致經濟暫時困難的員工。

5.1.5、經公司認定在情理當中的其它情況。

5.2、預支工資額度

5.2.1、試用期員工入職十五天後方可預支工資,預支的額度不得超過試用期工資的二分之一。

5.2.2、正式員工預支工資的額度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的二倍。

5.2.3、因條款5.1.1、5.1.2所述需要預支工資,預支的額度不得超過本人月資的五倍。

5.3、預支工資擔保

5.3.1、員工預支工資需要公司內部員工做為擔保人。

5.3.2、擔保人的月工資需達到或超過預支人所預支工資額度,擔保人人數不限。

5.3.3、擔保人必需無任何借支或為同事擔保行為的記錄。

6、預支工資清算

6.1、從員工預支工資的當月份開始清算工資,按員工預支工資的額度分三個月清算完畢。

6.2、因條款5.1.1、5.1.2所述而預支工資,按員工預支工資額度分12個月清算完畢。

6.3、因預支工資的員工個人原因造成公司無法清算預支工資而造成損失相關損失由擔保人承擔。

7、引用文

8、記錄

8.1、預支工資申請書

8.2、預支款擔保書

企業員工工資管理制度2

1.工作內容與要求

1.1執行《企業工作標準》。

1.2根據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有關工資方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並遵循按勞分配原則,結合實際情況,參與制訂車間工資方面的政策、規定、辦法,並實施。

1.3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晉級、獎勵晉級、調整工資的指示和規定,參與制訂企業職工的晉級、獎勵晉級、調整工資的政策和辦法。

1.4根據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工資含量係數及定額完成情況,核定下達班組的工資含量係數,並結合班組的技術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核定應提的工資總額。

1.5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企業職工工資標準和工資性津貼標準。

1.6根據上級主管部門所下達的工資總額計劃指標,結合落實定額核定車間的獎勵基金水平。按經濟責任制考核結果,核(預)批班組獎勵基金指標,並對車間獎勵基金進行管理。

1.7執行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關於大中專院校、技校畢業生轉業、退伍軍人工資待遇的規定。

1.8根據國家及上級主管部門對學徒(熟練)工轉正定級工資待遇的有關規定,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制(修)訂企業學徒(熟練)工轉正定級工資待遇的有關規定。

1.9負責職工工作調動的有關工資處理工作。

1.10掌握國家有關工資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結合企業具體狀況,組織或協助領導推行和完善結構工資、定額工資等利於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和各種工資分配形式。

1.11深入班組,指導、檢查班組的`工資定額管理和統計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2.責任與許可權

2.1對參與制訂有關工資方面的政策、規定、辦法和定額的正確性和合理性負責。有權檢查、指導對政策、規定、辦法的貫徹執行。

2.2對給班組核定下達的工資含量係數及應提工資總額負責。對控制調整平?班組工資含量係數及應提工資總額,有參與權和建議權。

2.3對審批的獎金指標合理性負責。有權拒批不合理或未經規定和程式呈批的獎金指標。

3.檢查與考核

3.1車間主任負責檢查與考核工資管理員的工作。

3.2按檢查與考核標準中相關標準內容要求每季進行一次檢查與考核。

3.3按工作標準和工作計劃完成任務情況得獎,工作突出者,車間主任可予以加獎。

企業員工工資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出資人職責,規範市屬國有企業的薪酬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屬國有企業,是指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市屬國有、國有控股企業及由其出資的企業(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薪酬,是指企業直接支付給職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全部報酬。

第四條 企業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堅持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開的原則。出資人依法管理企業薪酬總額及企業領導人員、企業兼職人員的薪酬,企業內部薪酬分配由企業依法自主決定。

(二)堅持薪酬與效益掛鉤的原則。經濟效益增長,薪酬總額增加;經濟效益下降,薪酬總額減少。

(三)堅持兩個低於的原則。薪酬總額的增長低於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職員平均薪酬的增長低於企業勞動生產率的增長。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

(四)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政策及不可比因素產生的效益,不得作為增加薪酬的依據。企業領導人員與企業其他職員的薪酬差距,應當控制在合理的範圍之內。

第二章 薪酬總額的確定

第五條 企業薪酬總額由薪酬總額基數和新增效益薪酬兩部分組成。

第六條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一年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總額為基礎,參照以下因素確定:

(一)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

(二)企業近三年經營情況及年度實際發放薪酬總額情況;

(三)企業近三年平均勞動生產率及人均實際薪酬水平;

(四)人員增減變動情況。

企業實行本辦法第二年後的薪酬總額基數以上年實際發放的總額為基礎,參照全市同等勞動力價格水平、人員增減變動等因素確定。

第七條 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薪酬總額基數的一定比例確定,與企業淨利潤額掛鉤。

新增效益薪酬=薪酬總額基數(淨利潤額增長幅度薪酬浮動係數)非充分競爭性企業及主要承擔政策性業務的企業,掛鉤指標另行確定。

第八條 薪酬浮動係數根樓堂館所建設據企業現有薪酬水平、勞動生產率、人均工資利稅率、同行業人均薪酬水平、企業規模和行業特點等情況確定,一般控制在0.7以內。

第九條 淨利潤額增長幅度較大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不得高於淨利潤增加額的50%,人均薪酬水平不得超過市勞動保障部門當年公佈的同行業工資指導價位高位數水平。

淨利潤額出現負增長的企業,新增效益薪酬按經濟效益下降的幅度以負值確定,薪酬總額下降幅度不低於企業前三年平均薪酬總額的20%,職員個人薪酬不得低於市政府規定的當年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條 企業淨利潤額以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的淨利潤額為基礎,剔除不可比和不合理因素後確定。

第十一條 企業和職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應當由職員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應當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由企業支付。

企業和職員參加補充養老保險,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稽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十二條 企業職員薪酬為稅前收入。職員應當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從其薪酬中代扣代繳

第三章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領導人員是指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尚未按公司法改建的國有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非職工代表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副主席、非職工代表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黨組織專職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

第十四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由基本年薪與績效年薪兩部分組成。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資產規模、主營業務收入、職工人數及個人崗位等因素確定;績效年薪與經營業績考核結果掛鉤,在基本年薪的0-2倍之間確定。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的具體確定,按照《*市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政府〔20*〕140號)、《*市屬國有企業增量資產獎勵股權暫行辦法》(政府〔20*〕43號)執行。

第十五條 情況特殊、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業績考核的企業,不得擅自提高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確需提高的,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稽核後,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公佈,接受群眾監督。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規範企業領導人員職務消費行為,增加職務消費透明度,推進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企業領導人員的職務消費貨幣化改革方案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並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稽核;年度職務消費情況應按廠務公開有關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並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和市國資委備案。

第四章 兼職人員的薪酬確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人員,是指受持有國有產權的派出單位的委派(下稱派出單位),在其子企業中兼職的人員。

經批准在子企業中任職、並已轉移了勞動關係的人員,不屬於兼職人員。

第十九條 派出單位應當嚴格控制人員在子企業兼職,對確需在子企業兼職的,應當按照《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市國資黨通〔**〕4號)的規定,報經有幹部管理許可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條 兼職人員應當在派出單位領取薪酬,按照兼職企業薪酬管理制度規定,將在兼職企業獲得的薪酬作為管理費全額上繳派出單位。

第二十一條 派出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薪酬水平、兼職人員所兼職位及其職責履行情況等因素,從上繳的管理費中提取10%-50%補貼兼職人員。兼職人員在兼職企業沒有取得管理費收入的,派出單位可以視情況給予適當補貼。兼職人員的具體補貼標準,由派出單位提出意見(如派出單位有上一級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的,須逐級稽核),報市國資委審批。

兼職人員的總薪酬,應控制在派出單位同等職位人員的2倍以內。

第五章 薪酬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薪酬實行總額控制,預算管理,年終決算,多退少補。

第二十三條 每年年初,企業應當在深入分析預測全年經營情況的基礎上,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擬訂當年的薪酬預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預算及兼職人員薪酬預算,應當在薪酬預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草案,應當送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稽核後,報市國資委審查批准。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預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准。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薪酬儲備金制度,薪酬發放應當留有餘地,以豐補歉。

未經批准,企業不得改變結餘薪酬儲備金的用途。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每年3月底之前,依據經中介機構審計確認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上年度的薪酬決算草案。

企業領導人員薪酬決算及兼職人員薪酬決算,應當在薪酬決算草案中明細列示。

第二十七條 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草案,應當經國有產權持有單位逐級稽核後,報市國資委審查批准。

國有控股企業的年度薪酬決算,還應當由有關國有產權代表依法提交企業有關決策機構審議批准。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據市國資委批准的年度薪酬決算,對全年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清算,超額計提的予以調整,超額發放的在下一年度扣回。

第六章 薪酬的監督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計提和發放薪酬,不得超標準計提和發放。遇有特殊情況,須事先逐級報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稽核,並報市國資委批准。

第三十條 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對其全資、控股企業的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監督。

市國資委定期對企業薪酬計提和發放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必要時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一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超額計提薪酬的,超提部分衝減企業當年成本;超標準發放薪酬的,責令企業收回超過標準部分,並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 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對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規規定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