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才智咖 人氣:3.16W

近日,廣州市民政局制定出臺《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60週歲及以上、具有本市戶籍、無暴力傾向且精神狀況穩定、無傳染性疾病並自願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規定,公辦養老機構輪候通道按照優先次序分為特殊保障通道、優先輪候通道和普通輪候通道。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失能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撫養人的老年人;優先輪候通道面向失能的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老年人,失能的烈士遺屬、享受撫卹補助待遇的優撫物件,計劃生育特扶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失能老年人,以及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普通輪候通道面向其他普通戶籍老年人。普通戶籍老人中評定為失能的老年人,則在優先和普通通道之間輪候入住。《辦法》將“經濟困難”界定為“月養老金低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將“高齡”界定為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將“重大貢獻”界定為“包括國家、省、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本市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等榮譽獲得者,以及經區政府證明的相同類別的其他榮譽獲得者”。

另據報道,廣州市已實施《廣州市養老服務機構設施佈局規劃(2013—2020)》。目前,廣州全市共有養老機構179間,近年已建成或正在加快推進的有13個專案,待建的養老專案地塊共39處。其中,地址在白雲區鍾落潭的廣州市老人院擴建工程有望在今年年底動工;選址在黃埔區九龍鎮鎮龍村的廣州市第二老人院一期工程有望在明年竣工建成。

  廣州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保障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公平、透明輪候入住,需要機構照料的困難老年人優先入住,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養老服務業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穗府〔2015〕27號)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深化公辦養老機構改革的意見》(穗府函〔2016〕12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評估輪候是指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按本辦法規定核實符合入住條件,進入輪候,並通過評估入住相應公辦養老機構的制度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公辦養老機構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經發展改革部門立項,主要由政府財政投資建設的市、區級養老機構。

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不納入本辦法的輪候範圍。

第五條 公辦養老機構面向本市戶籍老年人開放,優先保障所屬行政區域內經濟困難、失能、無人照料等困難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

第六條 60週歲及以上、具有本市戶籍、無暴力傾向且精神狀況穩定、無傳染性疾病並自願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

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申請輪候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可以不受戶籍限制。

第七條 市民政局負責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

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受市民政局委託,負責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事務性工作和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網上辦事平臺(以下簡稱“評估輪候平臺”)運營維護;複核申請資格和入住評估結果。

各區民政局負責具體管理本轄區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輪候工作;指導轄區內具備一定規模的街道(鎮)公辦養老機構、農村敬老院參照本辦法,逐步建立困難優先、公開透明的輪候制度。

公辦養老機構負責核實申請人資格和入住評估;定期向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提供準確的評估輪候資訊。

區級居家養老服務指導中心負責委託有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依照本市統一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定規範開展前置評估。

第二章 輪候

第八條 老年人申請輪候前應到戶籍所在區接受前置評估。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條件的非本市戶籍老年人應到本市居住地所在區接受前置評估。具體評估方式、收費標準等按本市社群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執行。

已按照本市社群居家養老服務管理辦法接受評估的老年人,無需重複評估。

第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輪候通道按照優先次序分為特殊保障通道、優先輪候通道和普通輪候通道。各通道輪候物件按申請時間(指在評估輪候平臺上提交申請的時間,下同)先後順序進行輪候。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失能的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含贍養人和撫養人確無贍養或撫養能力)的老年人。失能的農村“五保”老年人優先安排在戶籍所在地街鎮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確實無法安排的,可以納入特殊保障通道範圍。

優先輪候通道面向失能的低保、低收入困難家庭老年人,失能的烈士遺屬、享受撫卹補助待遇的優撫物件,計劃生育特扶老年人,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失能老年人,以及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

普通輪候通道面向除本條第二、第三款情形之外的老年人。其中,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評定為失能的老年人,先於本通道內其他老年人輪候入住。

第十條 老年人自行或由他人協助登陸評估輪候平臺申請輪候公辦養老機構,經評估輪候平臺初步核實確認後進入輪候佇列。

第十一條 本市戶籍申請人可以從戶籍所在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和區級公辦養老機構選擇不超過兩個輪候志願,其中市級公辦養老機構不超過一個。

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二款條件的非本市戶籍申請人可以從市級公辦養老機構和本市居住地所在區的區級公辦養老機構選擇不超過兩個輪候志願,其中市級公辦養老機構不超過一個。

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志願外,普通通道的本市戶籍申請人還可以從戶籍以外區選擇不超過兩個區級公辦養老機構作為跨區輪候志願。評估輪候平臺釋出同意接受跨區輪候公告後,公辦養老機構按申請時間先後順序通知申請人評估和入住。

第十二條 輪候中的申請人自身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輪候通道或者輪候志願的,應當通過評估輪候平臺及時更新個人資訊。

由特殊保障物件、優先輪候物件轉變為普通輪候物件或由特殊保障物件轉變為優先輪候物件的,應按申請時間先後順序分別在普通輪候通道、優先輪候通道輪候。

由普通輪候物件轉變為特殊保障物件、優先輪候物件或由優先輪候物件轉變為特殊保障物件的,應分別在特殊保障通道、優先輪候通道的末位開始輪候。

申請人戶籍在本市範圍內遷移的,應將區級公辦養老機構志願變更為戶籍遷移後所在區的區級公辦養老機構,並按申請時間先後順序輪候新志願。

第十三條 市級公辦養老機構按照上一年度各區戶籍老年人口分佈比例分配各區床位。其中計劃生育特扶老年人以及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不受此限制。

第十四條 特殊保障物件、優先輪候物件輪候3個月仍未能入住市、區級公辦養老機構(含在建機構),可選擇入住區民政局選定的定點養老機構。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評估入住

第十五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在釋出床位後2天內按照申請時間先後順序通過電話、簡訊等方式通知申請人在5天內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

對於聯絡未果的申請人,應在評估輪候平臺以公告形式告知其在5天內主動聯絡公辦養老機構並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公告期滿仍未聯絡公辦養老機構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的,由公辦養老機構作退出輪候處理。

第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公辦養老機構通知後,需提供以下資料接受資格核實:

(一)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和影印件。申請人可委託其法定贍養人、監護人、其他親屬、原工作單位或其他自願承擔其入住費用的單位或個人作為代理人。代理人為個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證和戶口簿的原件和影印件;代理人為單位的,需提供該單位的《組織機構程式碼證》、《法人證書》、《營業執照》、《單位介紹信》影印件。

(二)接受入住評估前兩個月內由廣州地區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報告和既往病史資料。體檢專案應包括胸片、心電圖、生化全套(至少包括肝功能、腎功能、血糖三項檢查指標)。

特殊保障物件和優先輪候物件除上述材料外,還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三無”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優撫物件需提供由戶籍所在區民政部門核發的相關證明。

(二)計劃生育特扶老年人需提供由戶籍所在區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獨生子女為三級以上殘疾的還需提供殘聯核發的《殘疾證》。

(三)烈士遺屬需提供《烈士證明書》或證明與烈士關係的相關材料。

(四)經濟困難的孤寡、高齡老年人,需提供養老金專用存摺;孤寡老年人還需提供由村(居)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

(五)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需提供國家、廣東省、廣州市相關部門頒發的榮譽證書(獎章)或相關證明材料;非本市戶籍的,還需提供本市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

第十七條 公辦養老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核實申請人資格,符合條件的,即時安排入住評估;不符合條件的,當場作出書面說明並在評估輪候平臺退回申請。申請人誤選輪候通道的,由公辦養老機構報請市老年人服務中心調整。

申請人對資格核實結果有異議的,需現場提出,由公辦養老機構協助向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提出複核申請。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應在收到複核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聯絡申請人完成複核。

第十八條 申請人原則上應到公辦養老機構所在地接受入住評估;如有特殊情況需上門評估的,申請人需與公辦養老機構協商。

有條件的公辦養老機構應為行動不便且無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門評估。

第十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依照本市統一的老年人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規範設定獨立評估室、配置評估工具和開展入住評估。其中,評估室的室內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有清晰的.標識指引。室內裝修按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為申請人建立個人評估檔案並錄入評估輪候平臺。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對入住評估結果有異議的,需現場提出,由公辦養老機構協助向市老年人服務中心提出複核申請。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委託第三方機構在收到複核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聯絡申請人完成複核。

第二十二條 屬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情形的,由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將複核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公辦養老機構。市老年人服務中心作出的複核結果為最終結果。

第二十三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及時在評估輪候平臺填報申請人的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結果。

申請人在接受入住評估後2個月內入住該公辦養老機構或另一志願公辦養老機構的,無需重新評估。但申請人身體狀況發生明顯變化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公辦養老機構按照完成入住評估時間先後順序通知與空餘床位類別一致的申請人入住。

申請人應在收到入住評估結果後2天內辦理入住手續。

第二十五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條件放棄該院本輪志願的輪候,但不影響申請人另一志願的輪候:

(一)未按規定接受資格核實和入住評估的;

(二)對床位安排不滿意拒絕入住的;

(三)未按規定辦理入住手續的。

第二十六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內不得申請輪候本市公辦養老機構:

(一)一年內累計三次主動退出同一公辦養老機構輪候志願的;

(二)一年內累計三次未按規定接受入住評估或辦理入住手續的;

(三)不提供輪候申請材料或者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第四章 床位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設定以護理型(包含養護型、醫護型)床位為主。新建的公辦養老機構,護理型床位應占總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公辦養老機構應逐步提高護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八條 公辦養老機構應在產生空餘床位後2個工作日內通過評估輪候平臺釋出空餘床位資訊。新建成的公辦養老機構應根據實際服務能力和運營情況,報主管民政部門同意並抄報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後再發布床位。

第二十九條 公辦養老機構連續2個月空餘床位超過20張的,除預留20張床位以確保本區老年人輪候入住需求以及本院床位週轉、應急和臨時安置外,應將至少50%的空餘床位納入接受跨區輪候範圍,提高公共服務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條 公辦養老機構在滿足本市戶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後仍有一定空餘床位的,經市民政局統一安排,可接受非本市戶籍常住老年人入住申請。具體事宜由市民政局根據實際情況另行通知。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及其代理人對申請材料和申報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經查實申請人填報不實資訊或提交虛假材料的,取消該次輪候資格。

第三十二條 公辦養老機構不得擅自接收未經評估輪候平臺轉介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區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要求公辦養老機構接收未經評估輪候平臺轉介的老年人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民政局應定期在其網站公佈公辦養老機構輪候資訊和諮詢投訴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和諮詢。

第三十三條 市老年人服務中心通過現場檢查、材料抽查及申請人訪談等形式定期檢查公辦養老機構的評估輪候工作,及時向市民政局反饋檢查情況,並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三十四條 市、區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公辦養老機構應對申請人個人資訊保密。

第三十五條 市、區民政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市老年人服務中心、公辦養老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依規予以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述“失能”是指依照本市統一的照顧需求等級評估規範評定為輕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經濟困難”是指申請人月養老金低於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高齡”是指年滿80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本辦法所述“為本市作出重大貢獻並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包括國家、省、市勞動模範,“五一”勞動獎章獲得者,本市見義勇為好市民、榮譽市民等榮譽獲得者,以及經區政府證明的相同類別的其他榮譽獲得者。其中非本市戶籍的老年人需獲得本市相關部門頒發的上述獎項。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