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及評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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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及評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體現公辦養老機構的公益性、公平性,更好承擔基本養老服務保障職能,更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依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的通知》(京政辦發〔2015〕8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設立許可的各類公辦養老機構。

第三條入住評估是指按自願申請與分類保障原則,接受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或其代理人提出的申請,對其進行入住資格稽核和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根據稽核和評估結果安排申請人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規範程式。

第二章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

第四條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分為三類:政府供養保障物件(包括城市特困人員、農村五保物件)、困境家庭保障物件(包括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中孤寡、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和優待服務保障物件(包括享受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人員、因公致殘人員或見義勇為傷殘人士等為社會作出突出貢獻人員中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

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失能或70週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可參照困境家庭保障物件或優待服務保障物件自主選擇政府基本養老服務。

第五條政府供養保障物件和困境家庭保障物件由區縣民政部門認定,統籌安排入住街道(鄉鎮)屬公辦養老機構。優待服務保障物件由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認定,統籌安排入住市屬公辦養老機構。

第六條調整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範圍,由市民政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經向社會公示、無重大異議後執行。

第七條上述三類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以外,其他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可以到非公辦公營養老機構直接申請入住。

第三章入住程式

第八條申請。政府供養保障物件和困境家庭保障物件或其代理人向戶籍地街道(鄉鎮)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三個月內體檢報告、區縣民政部門核發的社會救助相關證件等材料。

優待服務保障物件或其代理人向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本、三個月內體檢報告、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證明、因公致殘或見義勇為傷殘證明等材料。

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失能或70週歲及以上老年人,參照困境家庭保障物件或優待服務保障物件向戶籍地街道(鄉鎮)政府或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供相應材料。

自行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居(村)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委託居(村)民委員會提交申請的,需提供書面委託書

第九條受理。申請接收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對於材料齊全、真實、有效且符合條件的進行受理。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受理,並當場告知其補充完善相關材料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初審合格後,申請接收部門將申請材料報區縣民政部門或由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進行稽核,確定申請人身份類別。

確認為政府供養保障物件的'申請人和困境家庭保障物件、優待服務保障物件的高齡老年申請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中70週歲及以上老年人無需進行自理能力評估。其他保障物件申請人分別由區縣民政部門或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自收到申請材料15個工作日內安排到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自理能力評估。因行動不便且無人照料等客觀原因不能到機構評估的,可安排評估機構上門進行評估。

第十條公示。評估機構對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的生活自理能力進行專業評估,將評估結果通報給民政部門,同時告知申請人。民政部門將稽核和評估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複核。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對稽核及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評估結果10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提出複核申請。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聯絡申請人,約定複核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由民政部門或與評估機構共同進行復核並在複核完成後10個工作日內將複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填報。對通過稽核及評估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由區縣民政部門或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指導填報入住公辦養老機構志願。其中,政府供養保障物件和困境家庭保障物件可選擇填報戶籍所在協作區的定點機構和位於本區縣的其他公辦養老機構,以及是否服從調劑。優待服務保障物件根據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提供的市屬公辦養老機構進行填報。

第十三條入住。政府供養保障物件和困境家庭保障物件由區縣民政部門按照“就近入住、統籌安排、協作服務、方便快捷”的原則,優先考慮申請入住意願,統籌安排入住街道(鄉鎮)屬定點機構;優待服務保障物件由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統籌安排入住市屬公辦養老機構。

自行選擇入住其他養老機構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不享受相應政策待遇。機構床位空餘時,同等條件下,養老機構優先接收入住。

第十四條輪候。選擇入住定點機構而不接受調劑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當定點機構床位滿員後需輪候,待有床位空餘時,由民政部門按照申請時間順序通知入住。在輪候過程中,申請人戶籍在本市內遷移的,應到戶籍所在地重新申請。申請人身體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重新提出評估申請。申請人保障身份變動或輪候超過一年的,申請人應重新提出申請,由區縣民政部門或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進行核查。申請人由保障物件轉變為非保障物件的,應取消入住定點機構資格。

第十五條轉送。街道(鄉鎮)屬定點機構床位滿員或護理條件不足的,可將失能且高齡的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向區縣屬公辦養老機構轉送。

第四章稽核及評估內容

第十六條一般情況稽核。依據申請人身份證、戶口本,確定申請人年齡、戶籍地等基本情況。

第十七條身體健康狀況稽核。申請人應提交三個月內的健康體檢報告。應同時申明無不適宜入住養老機構的精神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應需住院治療的急性疾病,並與養老機構簽署相關知情同意書。殘疾人應提交殘情等級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評估物件類別稽核。依據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家庭成員及社會貢獻等,確定其保障物件類別。認定內容主要包括:

家庭經濟狀況。依據戶籍所在區縣民政部門核發的城市特困、農村五保、低保、低收入等相關證件或證明材料確定。

家庭成員狀況(含子女及其法定贍養人情況)。依據戶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孤寡老年人證明,戶籍所在區縣衛生計生部門、街道(鄉鎮)、區縣殘聯等核發的證件或相關材料確定。

優待資格。依據申請人提供的市級及以上勞動模範待遇證明、因公致殘和見義勇為傷殘證明、其他身份類別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確定。

第十九條自理能力評估。依據北京市《養老機構老年人健康評估規範》(db11/t305),評估老年人自理能力等級,分為完全自理能力、部分自理能力、無自理能力三個級別,其中部分自理能力、無自理能力確認為失能。

第二十條除定點機構以外的公辦養老機構接收基本養老服務保障物件後,尚有空餘床位的,可接收本市其他失能或高齡的老年人。接收前,應按照北京市《養老機構老年人健康評估規範》(db11/t305)對老年人進行一般情況稽核及健康狀況評估,符合條件的安排入住。

第五章評估機構

第二十一條困境家庭保障物件自理能力評估由區縣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優待服務保障物件自理能力評估由市社會福利事務管理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評估工作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委託具有資質的社會組織或專業機構開展,所需經費由市和區縣分級統籌落實。

第二十二條評估機構應具備評估資質,依據統一的評估標準體系,評估所需的場地和設施裝置達到相應標準,配備能夠滿足評估需求的專職評估人員,且具有相應的評估工作經歷。

第二十三條市民政局負責全市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業務指導和監管等工作。市財政局負責綜合統籌保障市級評估工作經費並配合開展監督檢查等工作。市衛生計生委負責指導評估機構的醫療資質和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申請人的認定等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級民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公辦養老機構入住評估工作實施細則,廣泛宣傳公辦養老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政策,對屬地政府供養保障物件履行告知義務。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實施前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老年人不再進行評估,其基本情況統一報送市民政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