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關於“延長養老金繳費年限”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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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養老金繳費年限”需提防“斷繳報復”

2015關於“延長養老金繳費年限”的分析

中央財經領導小組辦公室經濟二局人士曾對外表示,“最低的繳費年限是15年,從社會保險可持續來看,這是非常不利的,這個問題在業內已經得到共識。”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人社部曾經研究過,延長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的問題。”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蘇海南肯定地認為:“養老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應研究適當延長。”(12月6日《中國經營報》)

從國內情況看,“繳費15年就可退休時領養老金”的現實,在養老壓力越來越大、推遲退休年輕已成定局的語境裡,確實面臨繳費時間過短的現實。上月,財政部、人社部和衛計委6日對外公佈了關於2014年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決算的說明,17.2%的支出增幅明顯高於12.4%的收入增幅,支出壓力不容忽視。由此來看,延長養老金的繳費年限,似乎很有必要。

從國外情況來看,許多國家的養老金繳費年限也非常高。比如,法國從2018年開始,退休者享受全額退休養老金的工齡從41年零3個月提高為41年半,計劃到2035年法定工齡年限達到43年;德國規定被保險人想要領取養老年金,必須達到設定的年齡界限,正常要求繳費滿35年,德國正常退休年齡是65週歲。通過這樣的`對比可得出,我國提高養老金繳費年限,也應該是符合國際慣例之舉。

但是,人口老齡化,是一個全球性的命題。而在各國均不一樣的應對方法中,提高養老金繳費年限,並不是解決這一命題的唯一答案。比如,比我國繳費年限更低的,也是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如美國,只規定了最低繳費年限為10年。既然如此,延長繳養老金的最低年限就必須要搬上桌面來討論一下——這樣做到底會對我國社會養老整體情況有什麼樣的影響。

說到底,延長養老金的繳費年限,目的就是為了擴大養老金賬號資金,既包括養老金的個人賬號,又包括統籌賬號,說白了就是讓投保人付出更多的義務,既包括繳費數額方面的義務,又包括較晚時間領取養老金的義務,這和延長退休年齡是一個概念。但是,我們的養老制度如果只強調投保人的義務履行和成本付出,而並不讓其擁有與履行義務相匹配的權利,恐怕到頭來還會遭遇到公信力危機,更可能會導致“達到繳費年限就停止繳費”的“報復”之舉。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朝令夕改的養老政策,就是在自耗公信力。雖然繳費15年的有關規定早年就有,但《社會保險法》僅僅實施4年多時間,也就是說,如果要改變繳費年限,則必須要修訂一部剛剛實施了4年多的法律——國家福利制度如此朝三暮四,公眾該拿什麼相信呢?二是任何一個國家的養老政策,都應該是“多繳多得”,然而,在現支現付制度下,延長繳費年限仍然是針對當下的年輕人而延長,如何證明當下年輕人的多付出與未來幾十年後的多收入成正比,仍然是一件非常難的事,政府不能只告訴當下的投保人,你必須要多繳費而對未來卻開“空頭支票”。

在諸多的商業保險模式越來越吸引人的情況下,當下的社保尤其是養老保險制度如何既能確保安全,又能確保收益率,還能最終讓廣大投保人過上安全感、幸福感十足的晚年,而不是繳的多、領的少,更不是劫貧“濟富”或“濟權”,也不是“龐式騙局”,這才是最關鍵的問題。一味地延長退休年齡和繳費時限,都是在未來情況不可知的情況下向現在的投保人索要更多的付出。因此,如果政府一定要延長繳費年限,就必須要想些辦法提高公信力並提防“斷繳報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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