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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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是怎樣的?農民退出宅基地,補償現金是最簡單的方式,農戶自願退出後,國家直接給農戶現金,國家對退出的農戶只不做集中安置。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農村宅基地退出補償標準

退出補償1:貨幣補償。

這是最常見的方式,你答應退出農村的宅基地,便按照退出的面積給你一定數額的金錢補償,但是這個補償可沒有規定的數額,得根據什麼區域來商定的,有高有低,而且差距非常大。

據瞭解,上海市退出宅基地的金錢補償有的可達到一畝上百萬元,重慶的部分地區只能達到一畝15萬元,湖北沙洋縣僅僅2.58萬元/畝,差距達到了幾十倍。

這個方式我相信有的農民高興,有的農民會不同意,為啥?給的錢不一樣,有多有少,給錢多的肯定皆大歡喜,給錢少的,我還不如不退出了呢,給那點錢也不夠幹啥的。

退出補償2:補償樓房。

這種是拆掉農民的房子,將農民集中居住到由地方政府新建設的樓房上。這種也給錢,不過是將錢抵消了樓房款。

這個就比較有爭議了,你給的多了還行,我換完一個樓房還能剩點,但是要是補償的不夠換樓房的,我還得添錢,那我就不幹了,我還不如在鄉下的小破房住著呢。

還真有真實的`案例,因為農民發現新樓房住著還沒有鄉下的房子好,就不願意上樓,地發強制性執行,還引發了頻繁的衝突甚至血案。

退出補償3:平等置換商品房。

將農民的住房拆掉,置換相同面積的商品房。

這個還是不錯的,在這三條裡面感覺是對農民最有利的一種方式,雖然咱農村的宅基地看似很值錢,但是得有人買才能變出錢來不是,你守著個金疙瘩也不能當飯吃啊。

但是換成商品房就不一樣了,商品房具有極高的價值,而且方便交易,這才是真正方便農民的政策。

像江蘇常州的海虞鎮、上海嘉定的外岡鎮都是這麼弄得,頗受農民的歡迎。

現在大致就是這三種方式,不管是哪種方式,都要慎重考慮!

拓展閱讀:

2016年1月22日,國務院常務委員會議提出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對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的依法自願有償退出機制,並強調要遵守“依法、自願、有償”三項原則。

社科院研究員表示:將來農村宅基地分配或使用的基本制度將會發生變化,但究竟變到什麼程度還不明確,方案允許地方政府“探索”。

以上是關於“宅基地有償退出”的最新訊息,將從“宅基地有償退出”的現實性、必要性、試點情況、遭遇問題這四個方面分析並提出簡要看法。

一、現實性:農村空巢現象嚴重,與此同時城市用地緊張。

1.城市化程序加快、農村人口流入北上廣等大中城市,造成農村宅基地閒置和浪費,“空心村”、“空心房”現象屢見不鮮。以浙江省27個小城市培育試點鎮為例,這27個鎮建成區的常住人口集聚率平均值只有54.3%,幾乎半鎮“空巢”,用地潛力待釋放。

2.城市土地資源“貴且稀”,不少企業受到土地資源制約。同時現行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存在諸多限制。

二、必要性:實現農村土地資源優化配置

1.“宅基地有償退出”可與“農民工市民化”政策相輔相成。

2.農村資源應得到更有效的利用而非閒置。

三、試點情況:擬定將在北京市大興區等33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調整實施。

四、遭遇問題:思想包袱和現實阻礙

1.“徵地補償”成利益博弈途徑,“種樓”現象層出不窮,涉及糾紛較多。

2.群眾和部門都存在思想包袱,歷史觀念難以扭轉。

3.進城農民擔心失去“退路”,留村農民憂慮利益受資本蠶食。

因此我們認為,宅基地退出機制遵循“依法、自願、有償”這三個原則,是充分考慮到農民利益的,因此該機制或構成一項“雙贏”利好,但應注意在實施過程中不可過於急躁,可以循序漸進、因勢利導穩步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