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天津買房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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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近日再次出臺限購政策,購房條件更加嚴格,具體情況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天津市31日晚間釋出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根據實施意見,今天起,對在天津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單身(包括未婚和離異)人士,暫停在天津市(濱海新區除外)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實施意見明確提出,非天津市戶籍居民家庭在天津市範圍內購買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補繳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除採取區域性住房限購外,實施意見還從深化差別化住房信貸、加大住宅用地供應、加強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管控、加強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等多個方面提出具體要求。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實施意見

  津政辦發〔2017〕48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要求,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的定位,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抑制房地產泡沫,保持房地產市場穩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深化區域性住房限購

對在本市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單身(包括未婚和離異)人士,暫停在本市(濱海新區除外)再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在本市範圍內購買住房的,需提供在本市3年內連續繳納2年以上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補繳的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證明不得作為購房有效憑證。

二、深化差別化住房信貸

為保障本市居民和外地在津工作人群合理住房需求,打擊利用金融槓桿進行住房投機炒作,進一步強化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具體措施由人民銀行天津分行會同天津銀監局釋出實施。相關部門應為貸款銀行提供借款人家庭戶籍、住房、婚姻狀況等資訊的查詢便利。

三、加大住宅用地供應

發揮土地供應對房地產市場源頭調控作用,加大住宅開發用地供應量,並督促房地產開發企業儘快施工上市,平衡市場供需。對市場預期較高、可能產生高價地的新出讓住宅用地,採取“限房價競地價”、“限地價競自持租賃住房”、“限地價競棚改安置房”等措施,控制地價,穩定房價市場預期。

四、加強新建商品住房價格管控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新建商品住房銷售許可證時,應合理定價,並據實進行價格申報。對申報的.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明顯高於專案前期成交價格或周邊同類型在售商品住房平均交易價格的,實施必要的價格指導,不具備商品房銷售方案條件的,暫不核發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五、加強新建商品住房上市管理

為防止房地產開發企業捂盤惜售,確保新建商品住房及時上市銷售,對取得基礎部位驗收證明後30日內未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申請辦理銷售許可手續的,要在2017年6月1日前申請辦理銷售許可手續;對未及時辦理的,在主要媒體上公開曝光,並由市國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業名單,違約行為整改完畢前,不得以該房地產開發企業及其母公司和子公司名義在本市參與土地競買。

六、強化房地產市場監管

各級各職能部門要加強房地產市場監督檢查,持續整頓市場秩序,堅決打擊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壟斷房源操縱市場價格、虛假宣傳誤導市場預期及提供虛假證明擾亂市場秩序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嚴肅查處“首付貸”及其他資金違規進入房地產市場行為。要加大聯合懲治力度,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及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為,視情節輕重,採取公開曝光、暫停網籤、行政處罰、停止開展金融擔保合作、限制參與土地競買等措施嚴肅處理。

本實施意見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此前相關政策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