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島公積金貸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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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公積金連繳12月可貸,配偶可合併計算額度,具體情況請看本站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內容:

2015青島公積金貸款條件

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我市日前下發通知,進一步明確住房公積金貸款受理審查標準,即日起執行。

通知指出,住房公積金申貸繳存的基本標準為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即滿365天),申請貸款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12個月。申請人已婚,其配偶公積金繳存須符合上述基本申貸標準,方可合併計算可貸額度。

在建立賬戶滿12個月的認定方面,通知要求,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建立至申貸時點應為12個月(含)以上,且要滿365天。在申貸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12個月的認定中,共細化為五種情況。其中,在申貸時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為正常繳存狀態,且不得欠繳。申請人申貸時點在當月20日以後,單位前一個月住房公積金未予繳存的,視為欠繳。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公積金賬戶餘額按規定程式全部轉入本市繳存後,異地、本地銜接起來符合我市公積金貸款規定的`繳存條件,且能提供原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個人公積金賬戶開戶時間及繳存明細證明,可予受理。

繳存基數的認定標準方面,繳存基數按系統記載結合實際情況進行認定。若申請人或其配偶未按規定時間調高繳存基數的,需提供相應年度個人工資收入證明。調高後的繳存基數高於工資收入的,按調整前的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因工作調動調高繳存基數的,若繳存關係與勞動人事關係轉移情況不符,按照調整前的繳存基數核定可貸額度。

賬戶餘額的認定標準方面,以職工申貸時點正常繳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為準。其中,以轉賬方式提取公積金用於支付購買經濟適用住房首付款的,在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轉賬提取額度中的正常繳存部分可納入賬戶餘額計算範圍。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其公積金賬戶餘額按規定程式全部轉入本市繳存後,申貸時應執行我市賬戶餘額認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