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2015大病醫療保險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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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1日,從省政府辦公廳獲悉,《甘肅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方案》明確,要將無第三方責任人的意外傷害納入大病醫療保險資金補償範圍,最高報銷2萬元。

甘肅2015大病醫療保險規定

《方案》確定,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保障物件為:全省城鎮居民醫保、新農合所有參保(合)人員

《方案》明確,全省參保(合)的城鄉居民住院費用按現行基本醫保政策規定報銷後,個人自負部分達到起付線5000元的納入大病保險,以個人自負超過5000元的部分為補償基數,報銷比例分段遞增。補償基數0—1萬元(含1萬元)報銷50%;1—2萬元(含2萬元)報銷55%;2—5萬元(含5萬元)報銷60%;5萬元以上報銷65%。引導城鄉居民在基層醫療機構就醫,對在市級以下醫療機構就醫的,按照市、縣級在規定報銷比例基礎上分別提高5%和10%的比例進行補償。報銷額度上不封頂。

下面是本站小編收集的《方案》全文: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

  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辦發〔2014〕187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有關部門,中央在甘有關單位:

《甘肅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制度,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6部委《關於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和《國務院醫改辦關於加快推進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國醫改辦發〔2014〕1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目標

在全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基礎上建立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切實解決城鄉居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

二、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統籌安排。堅持把維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放在首位,充分發揮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保險與醫療救助的協同互補作用,加強制度間的銜接,最大限度提高城鄉居民大病救治保障水平。

(二)政府主導,專業運作。政府負責基本政策制定、組織協調、籌資管理、監管指導。發揮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支援承辦大病保險,強化市場機制作用。

(三)責任共擔,持續發展。強化社會互助共濟的意識和作用,形成政府、個人和承辦商業保險機構共同分擔大病風險的機制。按照保本微利、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完善大病保險承辦機構准入、退出和監管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籌資機制

(一)籌資標準。2015年起,參加全省城鄉居民醫保(包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的參保(合)人員,以人均30元標準統籌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資金。隨著保障水平和政府基本醫保補助資金的增加,籌資標準可適當調整。

(二)資金來源。省級財政部門依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統籌地區當年參保(合)人數,按照籌資標準從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和新農合基金中劃轉至省級財政大病保險資金賬戶,實行專賬管理。

(三)統籌層次。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行省級統籌,全省城鄉居民按照“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報銷比例、統一實施方案”原則,享受平等大病醫療保險待遇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