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病醫療保險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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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我市提高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對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支付比例最高可達90% !

成都大病醫療保險範圍

為防止因病致貧,成都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關於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提高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對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

通知出臺前,成都市城鎮職工參保人員符合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報銷範圍的報銷比例是77%。通知明確,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實行級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兩種按不同費率繳費的參保人員,各分4個不同級別,按不同比例報銷。最高支付比例90%。

提高保障水平基本醫保報銷後剩餘部分

支付比例最高可達90%

《通知》提出,要提高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對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按照該《通知》,參加我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患重特大疾病後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報銷後的剩餘部分,符合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報銷範圍的一次性住院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實行級距式分段按比例支付。

《通知》明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自願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1%的繳費費率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支付:剩餘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77%;

剩餘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80%;剩餘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85%;剩餘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90%。

自願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0.5%的繳費費率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按以下比例支付:剩餘部分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38.5%;

剩餘部分在10000元至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40%;剩餘部分在30000元至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的支付比例為42.5%;剩餘部分在50000元以上的支付比例為60%。

完善保障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

一個治療年度支付藥品費用最高15萬元

《通知》提出,要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制度。建立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藥品目錄,進入大病藥品目錄的藥品應當充分考慮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的承受能力和患者個人負擔,並滿足下列基本條件: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臨床必需、療效確切、個人負擔較重;藥品適應症和臨床診療標準明確;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供應商自願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商談判,承諾保障供藥。

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資金的籌集方面,《通知》明確了兩種籌集標準。具體而言,首先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以住院統籌方式)和自願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1%或0.5%的繳費費率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直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範圍,不再另行繳費。

同時,參加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以住院統籌方式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低檔繳費標準的20%繳納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費,由個人在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時一併繳納。而上述兩種標準籌集的重特大基本醫療保險資金,併入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管理。

此外,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支付標準方面,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大病藥品目錄支付條件且在醫療保險待遇有效期內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按70%的標準支付,一個治療年度內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累計支付大病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費用不超過15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參加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使用大病藥品目錄內藥品發生的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不予支付: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結論與藥品法定使用說明書,或與大病藥品目錄的規定不一致的;在非指定定點醫療機構和非指定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未經責任醫師開具處方的;以個體身份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未滿12個月的。

拓展閱讀:

  成都大病醫療保險支付比例提升

成都市人社局訊息,為防止因病致貧,成都市政府辦公廳出臺《關於完善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制度的通知》,提高了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對重特大疾病的保障水平,支付比例由原來最高77%提高至90%。

成都市人社局城鄉醫療保險處處長李築生表示,參加成都市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患重特大疾病後,其醫療費用先在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範圍內報銷,報銷後的剩餘部分,符合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報銷範圍的一次性住院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支付。

在此次通知出臺前,成都市城鎮職工參保人員符合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報銷範圍的最高報銷比例為77%。

此次通知明確,按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分4個不同級別,由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資金按不同比例報銷。

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自願以上一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80%為繳費基數、按1%的繳費費率參加大病醫療互助補充保險的參保人員,其一次性住院費用最高支付比例為90%。

此次通知還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發生的符合大病藥品目錄支付條件的,並在醫療保險待遇有效期內的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補保險按70%的標準支付,一個治療年度內累計支付的藥品費用不超過1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