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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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登記是維護農民土地權益、促進農村改革發展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以下是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確權的內容介紹,歡迎閱覽!

海南省農村宅基地確權

  

海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實施意見

瓊府〔2016〕7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5〕45號)精神,現就做好我省轄內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以下簡稱“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和經營權流轉有關要求,以落實農村土地的用益物權、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為出發點,深化農村金融改革創新,加大對“三農”的金融支援力度,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慎重穩妥推進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有效盤活農村資源、資金、資產,增加農業生產中長期和規模化經營的資金投入,為穩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經驗和模式,促進農民增收致富和農業現代化加快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是依法有序。“兩權”抵押貸款試點要堅持於法有據,遵守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試點地區範圍內開展,待試點積累經驗後再穩步推廣。

二是自主自願。切實尊重農民意願,“兩權”抵押貸款由農戶等農業經營主體自願申請,確保農民群眾成為真正的知情者、參與者和受益者。流轉土地的經營權抵押需經承包農戶同意,抵押僅限於流轉期內的收益,不得損害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金融機構要在財務可持續基礎上,按照有關規定自主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

三是穩妥推進。在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前提下,妥善處理好農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金融機構、政府之間的關係,慎重穩妥推進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試點工作。

四是風險可控。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試點地區要完善確權登記頒證、流轉平臺搭建、風險補償和抵押物處置機制等配套政策,防範、控制和化解風險,確保試點工作順利平穩實施。

(三)試點範圍。

東方市、屯昌縣、文昌市為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市縣,文昌市、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為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市縣。開辦“兩權”抵押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以在試點市縣設立分支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為主,原則上應覆蓋全部銀行業金融機構。

二、試點內容及任務

(一)加快推進確權登記頒證進度。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市縣要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建立流轉土地經營登記備案制度,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頒發流轉土地經營權證。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市縣要建立完善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制度,實行統一登記。

(二)建立“兩權”抵押登記制度。試點市縣要儘早建立“兩權”抵押登記制度,明確具體部門負責對“兩權”抵押進行登記,規範登記流程,完善他項權利證書的發放和登記登出程式。農民住房財產權設立抵押的,需將宅基地使用權與住房所有權一併抵押。要建立完善多級聯網的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臺,完善其“兩權”流轉處置功能,探索建立“兩權”抵押、流轉、評估的專業化服務機制,支援以各種合法方式流轉的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用於抵押。

(三)規範“兩權”價值評估行為。試點市縣要建立“兩權”抵押價值評估制度,努力做到一次評估、多年有效,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探索建立“兩權”價值評估的中介服務機構,引入獨立的第三方評價機制。農業、房管部門應對評估機構資質准入、評估方式等進行規範。

(四)開發“兩權”抵押貸款產品。金融機構要建立管理制度和實施細則,落實“兩權”抵押融資功能,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在貸款利率、期限、額度、擔保、風險控制等方面加大創新支援力度,簡化貸款管理流程,紮實推進“兩權”抵押貸款業務。鼓勵金融機構在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剩餘使用期限內發放中長期貸款,有效增加農業生產的中長期信貸投入,鼓勵對經營規模適度的農業經營主體發放貸款。創新信貸資金跟蹤監管機制,實施“兩權”抵押貸款資金封閉執行,主要用於發展農林牧副漁生產經營和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等用途。?

(五)建立“兩權”抵押物處置機制。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需要實現抵押權時,允許金融機構在保證農戶土地承包權和基本住房權利前提下,依法採取多種方式處置抵押物。試點市縣要完善抵押物處置措施,鼓勵通過掛牌流轉、專設機構收儲等方式,確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承貸銀行能順利實現抵押權。農民住房財產權(含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應與商品住房制定差別化規定。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中宅基地權益的實現方式和途徑,保障抵押權人合法權益。探索建立宅基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機制,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的抵押物處置,受讓人原則上應限制在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範圍內。

(六)建立風險緩釋及補償機制。試點市縣要結合實際,採取利息補貼、壯大政策性融資擔保公司、利用農村土地產權交易平臺提供擔保、設立風險補償基金等多種方式,建立“兩權”抵押貸款風險緩釋及補償機制。保監會海南監管局要指導保險行業進一步完善農業保險制度,引導保險機構創新產品,積極開辦“兩權”抵押貸款保證保險,大力推進農業保險和農民住房保險工作,擴大保險覆蓋範圍,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作用。試點市縣要加大政策宣傳,積極推進農村信用體系建設,為“兩權”抵押貸款提供良好信用環境。

(七)加大貨幣政策扶持和監管政策支援。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支援金融機構積極穩妥參與試點,對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援力度。銀監會海南監管局要積極落實銀監會關於“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業務的監管政策措施,支援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

三、組織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省“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統稱省指導小組),負責落實全國指導小組有關“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要求,指導試點市縣開展試點,督查試點市縣相關政策措施的落實,統籌協除錯點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並做好專項統計、跟蹤指導、評估總結等相關工作;省指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試點市縣政府要及時成立試點工作小組,負責指導轄內“兩權”抵押貸款業務開展,承擔轄內試點工作主體責任。省、市縣二級工作小組要建立試點工作會商制度,協調研究解決“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推進中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二)明確責任分工。全省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講政治、顧大局,充分認識改革試點的重要意義,準確領會改革試點政策精神,紮實推進中央賦予的“兩權”抵押貸款試點改革。省政府金融辦要會同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建立“兩權”抵押貸款培訓機制,加強業務指導,確保改革試點政策落實到位;省農業廳、省國土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林業廳等單位要加強指導和配合,切實加快推進全省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以及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民住房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並將全省“兩權”確權登記資料納入全省“多規合一”資料管理平臺。試點市縣政府要嚴格落實試點條件,認真研究“兩權”抵押貸款政策,儘快形成本市縣具體試點工作方案,經市縣政府常務會和市縣委常委會審議通過後抓緊上報,經省政府稽核後印發執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本意見和金融管理部門制定的“兩權”抵押貸款試點管理辦法,建立相應的信貸管理制度並制定實施細則,報省指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同時指導試點市縣分支機構積極開展“兩權”抵押貸款業務。

(三)做好監測評估。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要建立“兩權”抵押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並做好我省試點市縣統計工作;會同省指導小組其他成員單位對試點工作進行跟蹤、監督和指導,各試點市縣試點工作小組要開展年度評估,做好年度試點總結報告,並於每年1月20日前以試點市縣政府名義報送省指導小組。開展年度評估,省指導小組形成我省年度試點總結工作報告,以省政府名義上報全國指導小組。試點市縣和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試點啟動後按季度向省指導小組報告試點工作進展情況及政策建議。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要求,全部試點工作於2017年底前完成。省指導小組成員單位、試點市縣工作小組和省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確定1名聯絡員,並將名單和聯絡方式報省指導小組辦公室。

附件:海南省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款試點工作指導小組職責分工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6日

2014年國土資源部等五部委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以來,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取得積極進展,但也存在著農村地籍調查工作基礎薄弱,個別地方不動產登記工作進展緩慢,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戶多宅”、面積超佔嚴重等突出問題,特別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土地確權登記發證遲緩,直接影響了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

為明確政策意見,為地方推進農村土地確權登記工作提供政策供給,國土資源部近日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通知》規定的重點內容,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不動產登記局)負責人近日進行了政策解讀。

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不含糊

《通知》指出,除西藏自治區的部分市、縣外,全國都已實現不動產登記“發新停舊”,不動產登記制度順利落地實施。針對個別地方農村不動產登記不規範的問題,《通知》明確提出四點要求:

一是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是不動產統一登記的重要內容,要按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範(試行)》等法規政策規定,頒發統一的不動產權證書。這一點不能有任何含糊。

二是要根據當地工作條件,因地制宜選擇合適的調查方法,開展房地一體的農村權籍調查,將農房等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定著物納入調查範圍,並明確農村權籍調查不得收費,不得增加農民負擔。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可採用簡便易行的調查方法,形成滿足登記要求的權籍調查成果。

三是要將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等定著物一併劃定不動產單元,編制不動產單元程式碼,為農村不動產配上“身份證號”。

四是開展權籍調查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將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和房屋的權屬調查結果送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在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上說明,同時以張貼公告等形式公示權屬調查結果,做到農村權籍調查公正、公開,充分保障農民的知情權。

歷史遺留權屬問題有說法

《通知》以“依法確權、尊重歷史、公平合理、服務改革”為基本原則,針對地方反映較為突出的歷史遺留問題,結合已有的政策規範和地方工作需要,進一步系統明確瞭解決政策。具體包括:針對“一戶多宅”問題,《通知》強調,宅基地使用權應按照“一戶一宅”要求,原則上確權登記到“戶”。考慮到實踐中戶籍管理與宅基地管理不銜接,公安部門規定有獨立住址才能分戶,而基層國土資源部門在戶籍分戶後才批准使用宅基地,因此導致符合當地分戶建房條件未分戶但未經批准另行建房分開居住的,《通知》要求地方結合實際經本農民集體同意並公告無異議,並按規定補辦有關用地手續後依法予以確權登記;未分開居住的,其實際使用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後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依法按照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

針對宅基地面積超佔問題,《通知》明確對於歷史上經過批准的宅基地,認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積確權登記。對於未經批准佔用宅基地的,《通知》分歷史階段予以處理。因宅基地使用面積標準是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規定的,1987年寫進《土地管理法》,《通知》結合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又考慮到當前不動產登記工作加快推進的有關要求以及宅基地試點改革正在探索對超佔面積進行有償使用等,分1982年以前、1982年~1987年、1987年以後3個歷史階段對宅基地超佔面積如何確權登記進行了規定。即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範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後至今未擴大的,無論是否超過其後當地規定面積標準,均按實際使用面積予以確權登記;1982年《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時止,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規定面積標準的,超過面積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的結果予以確權登記;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民集體成員建房佔用的宅基地,符合規劃但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在補辦相關用地手續後,依法對標準面積予以確權登記,超佔面積在登記簿和權屬證書附記欄中註明。

針對非本農民集體成員(含城鎮居民和華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知》規定要依法予以確權登記。非本農民集體成員使用宅基地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政府實施扶貧搬遷、地質災害防治、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等專案組織農民易地建房使用宅基地,都是經統一規劃和批准的,應予以確權登記。但為防止遷新、建新不退舊,《通知》要求在退出原宅基地並登出登記後,再辦理登記手續。第二種是1999年之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合法取得的。因宅基地屬於農民的福利性待遇,但對非農業戶口居民(含城鎮居民和華僑)因轉讓、贈與房屋以及經政府審批建房等方式佔用宅基地的,《通知》認可其合理性,分1982年前、1982年~1999年兩個歷史階段,規定了確權登記的政策。因為1999年國辦發文禁止城市居民再以自行建造或購買的方式獲得宅基地,所以1999年之後城鎮居民使用宅基地的,不予確權登記。

針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問題,鑑於以往關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政策規定較少,缺少針對不同歷史階段集體建設用地確權要求,而目前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工作又非常重要。因此,《通知》明確分兩個歷史階段,對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前,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土地至今的,按照宜寬則寬原則予以確權登記;鄉鎮企業用地和其他經依法批准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至今仍繼續使用的,要經所在農民集體同意,報鄉(鎮)人民政府稽核後,依法確定使用單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1987年《土地管理法》實施後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要嚴格規範,應依據批准檔案辦理確權登記。

針對沒有權屬來源資料問題,《通知》在《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11〕178號)檔案規定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程式,強調要查明歷史使用狀況,屬於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要經農民集體確認並出具證明,集體建設用地要經農民集體同意,公告30天無異議,鄉(鎮)政府核實,縣級政府審定或批准後,予以確權登記。

農村婦女、進城落戶農民合法權益有保障

為有效維護農村婦女宅基地權益,《通知》明確,農村婦女作為家庭成員,其宅基地權益應記載到不動產登記薄及權屬證書上。農村婦女因婚嫁離開原農民集體,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權的,應依法予以確權登記。

按照中央推進城鎮化工作安排,未來1億農民將進城落戶。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切實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在農村的合法權益和其合法宅基地權益應予以保護”的規定,《通知》規定農民進城落戶後,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應予以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