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2015公積金付房租提取條件放寬政策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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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付房租提取條件放寬

上海2015公積金付房租提取條件放寬政策解讀

上海市公積金管委會9日發文,5月1日起,上海放寬提取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不再設定房租收入比的限制。

不再設房租收入比限制

去年10月開始實施的《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實施辦法》規定,職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必須是承租本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或其他由政府認定的保障性住房;或承租本市商品住房、售後公房等其他住房用於自住,且房屋月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時,申請人及共同提取人必須已累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

而按照現在的通知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就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同時不再設定房租收入比限制。

通知還明確租房提取限額。規定職工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對租住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後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暫定為2000元/月。

除公租房,無需租房證明

通知簡化租房提取要件。租住公共租賃住房,需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證明。對租住其他住房的'(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後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申請人只需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無房產的證明即可,無須提供房屋租賃合同、納稅證明等資料。為方便職工辦理無房證明,《通知》 規定申請人也可通過授權委託方式由市公積金中心集中代為查詢辦理。

提取方式上仍採用轉賬方式,確保資金專款專用。同時,明確凡符合條件的提取申請人通過“一次申請,一年有效,次年複審”的方式,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申請人要求定期將提取資金劃轉至其名下指定賬戶。對由單位提供租用住房的,可由單位負責收集材料,集中向市公積金中心各區(縣)管理部申請辦理公積金提取。

對騙提套取將嚴加處罰

對偽造合同、出具虛假證明、編造虛假租賃等騙提套取行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職工工作單位通報,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取消職工一定時限內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資格。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相關資訊依法向社會公開並納入徵信系統;對協助造假的機構和人員,要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