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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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鄉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暫行辦法

新鄉市城鎮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完善新鄉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妥善解決基本醫療保險統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醫療費用問題,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南省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1999]38號)和《新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辦法》(新政[1999]14號)檔案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是指單位及其職工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再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建立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用於支付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第三條 參加新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退(職)休人員)都應參加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

第四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措施,並負責實施;負責處理醫、患、保之間的爭議問題;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管理服務工作。

第五條 新鄉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職工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按商業保險辦法支付參保職工超出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

  第二章 基金的籌集

第六條 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按每人每年40元的標準籌集,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從公務員醫療補助費中劃轉;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從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中劃轉。

沒有實行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單位和沒有實行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費由單位負擔或由個人負擔,也可以由單位和個人雙方共同負擔,具體負擔比例由單位自行確定。

第七條 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由用人單位統一繳納,按保險年度一次性足額繳納到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才能享受參保年度的保險待遇。

第八條 新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職工,自參保當月起一次性足額交納本年度的大額醫療補充保險費,同時從次月起享受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待遇。

  第三章 待遇和支付

第九條 在1個保險年度內,參保瞭解因病發生的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由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保險機構承保額為20萬元,實際支付的大額醫療醫療費補充保險的最高限額為18萬元。

第十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超過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後,定點醫療機構應及時告知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後,按照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有關規定進行記帳,保證患者繼續治療。參保職工在繼續治療期間,需預付個人自負的醫療費用,治療終結後,除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外,由市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的,可暫停其在職職工(退(職)休人員)享受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新鄉市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政策規定及相關配套檔案,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用藥範圍、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等,均適用於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

第十三條 新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根據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基金的執行情況,對其繳費標準,支付比例及最高限額等提出調整意見。

第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後,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商業保險擬定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服務合同,經新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稽核後,方可簽訂,大額醫療費補充保險服務合同每年修訂一次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新鄉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從2001年1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