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提高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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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份以來,天津、青海等地宣佈提高最低工資標準。下面就為大家收集了青海提高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內容,僅供參考!

青海提高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

  青海提高2017年最低工資標準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最低工資規定》(勞動社會保障部令2003年第21號)要求,經省政府第77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從2017年5月1日起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這次省政府再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是落實今年民生十件實事的重要舉措,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廣大低收入勞動者的親切關懷,對於體現社會公平和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

  調整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由現行的西寧市、海東市1250元/月人,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黃南藏族自治州1260元/月人,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果洛藏族自治州、玉樹藏族自治州1270元/月人,全省統一調整為1500元/月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西寧市、海東市12.7元/時人,海南州、海北州、黃南州12.8元/時人,海西州、果洛州、玉樹州12.9元/時人,全省統一調整為15.2元/時人。

適用範圍: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我省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勞動者。

我省1995年首次建立最低工資制度,同時確定各地區最低工資標準。此後,隨著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情況,我省分別於1999年、2004年、2006年、2008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和2014年先後8次提高了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工資水平不斷提高。今年是第9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在原有的基礎上統一平均增加240元,增幅為19%。

這次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有利於穩定就業崗位,有利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利於保護低收入者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將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強化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廣大勞動者尤其是低收入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這項惠民政策宣傳好、落實好。

  最低工資標準和工資有啥關係?

一、對最低收入的勞動者來說,最低工資標準的上升直接帶來收入的提升。

最低工資一般是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提升直接的影響就是,按最低工資拿取薪酬的勞動者工資收入的提升。

日常生活中,正式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可能不多見,但要注意的是,試用期期間工資同樣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對於從事非全日制的勞動者來說最低工資標準的.變動對他們影響更大,會實質帶來薪資的增長。

二、通過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幅對照自己的薪酬增幅。

2016年,全國最低工資標準的平均增幅是10.7%。

我們是不是可以利用一下這個最低工資標準的增幅,將它當做一個基準增幅,看看去年自己的薪酬增幅有沒有達到這個幅度。

如果我們超過了,那是因為我們在哪方面做的非常好,付出了哪些努力導致了這一好結果,如果沒有達到,那又會是什麼原因,是我們在哪一個方面沒有處理好,又需要做哪些完善呢。

三、最低工資標準是部分假期的基準薪資標準。

關於假期的工資支付,每個企業規定不盡相同,但部分假期法律是有明確規定按最低工資標準來發放。

比如病假工資,國家就有如下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四、最低工資標準是住房公積金的最低繳費基數。

住房公積金的繳費基數,一般是按職工上年實發工資數平均計算得來,但如果企業經營有困難,可以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不按職工上年實際工資基數繳存,但並非無限制的降低,最低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五、最低工資標準是失業保險金的計算標準。

按失業保險的相關規定,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瞭解這些,是不是發現,最低工資標準並非與我們生活毫不相干,還是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們借鑑參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