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上海最低工資標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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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上海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從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到20元。

2017上海最低工資標準調整

  

  2017上海最低工資標準調整

從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從2190元調整到2300元,增加11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9元調整到20元

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支付的月工資不能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需要說明的是,本市月最低工資標準不含勞動者個人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應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及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崗位津貼,伙食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住房補貼也不作為月最低工資標準的組成部分,由用人單位另行支付。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的勞動者,即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勞動者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在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主要考慮城鎮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費用支出、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職工平均工資、經濟發展水平、企業人工成本等因素。今年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幅度低於去年,是按照中央關於“三去一降一補”的總體部署和對企業降本減負的要求作出的安排,既盡最大可能增強低收入勞動者的獲得感,又充分考慮當前經濟環境下企業的承受能力,兼顧了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利益。

調整失業保險金標準

綜合考慮本市GDP、CPI及最低工資上調幅度,2017年失業保險金標準將實行“先歸併,再調整”,不僅提高待遇,也簡化操作,方便失業人員理解政策和計算待遇。

“先歸併”,即先將目前按照累計繳費年限和年齡分三檔設定的不同標準,就高統一歸併至最高檔。“再調整”,即在2016年第一檔第1-12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高標準1520元/月的基礎上增加140元/月,調整為1660元/月。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第1-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延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為第13-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的80%。

調整有關就業補助標準

隨著4月1日起最低工資的提高,本市青年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作相應調整。青年見習學員生活費補貼從1752元/月提高到1840元/月,協保人員就業補貼、大齡失業人員自謀職業就業崗位補貼從1095元/月提高到1150元/月。

同時,對實行全日制工作的萬人就業專案公共服務類隊伍(河道保潔、林業養護、社群助老、社群助殘)、千百人就業專案和社群“四保”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的收入標準,在現有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80元。

提高醫保封頂線

增加個人賬戶計入標準

從4月1日起,本市將2017醫保年度(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職工醫保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從42萬元提高到46萬元,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部分,仍由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

為減輕參保職工自負醫療費負擔,本市將適當提高個人賬戶計入標準:

調整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

4月1日開始,本市對2016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致殘或因工死亡人員的工傷保險三項待遇標準進行調整。

①工傷致殘一級至四級人員享受的傷殘津貼,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調整:致殘一級的,增加500元/月;致殘二級的,增加480元/月;致殘三級的,增加450元/月;致殘四級的,增加420元/月。

②生活不能自理工傷人員的生活護理費,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也進行了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8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22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70元/月。

③因工死亡人員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也同時進行調整,在目前享受待遇標準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拓展閱讀:

從市政府新聞釋出會上了解到,2012年以來,本市每年新增就業崗位60萬個左右,城鎮登記失業率始終控制在4.1-4.2%,全市就業局勢保持總體穩定,社保待遇不斷提升。

另外,市人社局表示,今年4月1日,上海將再次上調最低工資標準。

養老金:4年最高增幅達103%企業養老金、“鎮保”養老金、城鄉居保(原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分別從2012年末的2341元、982元、370元,增加到2016年末的3558元、1549元、750元,增幅分別達到52%、58%和103%。

最低工資:今年繼續漲,4月1日對外發布最低工資從2012年的1450元增加到2016年的2190元,增幅達51%。

市人社局表示,今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將會繼續有所調整,4月1日正式對外發布。

失業保險:4年增幅達77%失業保險金最高支付標準從2012年的860元增加到2016年的1520元,增幅達77%。

醫療保險:自負降低、藥費降價市民就醫負擔逐年減輕。上海調整了職工醫保門急診支付辦法,優化了個人賬戶使用辦法。

職工醫保最高支付限額從2012年的28萬元提高到2016年的42萬元。

居民醫保個人自負水平從37%降低為33%

居民大病保險報銷比例從50%提高到55%。

探索了大包裝、簡包裝招標採購,共279品規的藥品中標,平均降幅約為11%。

規範了本市公立醫院藥品集中採購辦法,試行將國家談判藥品和部分腫瘤分子靶向藥物納入醫保結算,切實減輕大病重病群眾藥費負擔。

建立了帶量採購、掛網採購、限價採購、定點生產等各類藥品的分類採購體系,其中兩批帶量採購品種平均降幅均超過60%。

不斷提升各項社保待遇不僅如此,本市將停止執行“鎮保”制度,從2017年4月1日起將“鎮保”納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體系。

統一了城鄉戶籍職工參加失業保險辦法,繳費和待遇享受辦法實現一致。

在全國率先開展長期護理保險試點。

面對老齡化的壓力,本市從2013年起開展高齡老人醫療護理計劃,至2016年試點範圍已擴大至全市。

在此基礎上,積極參加國家首批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在徐匯、普陀、金山三個區先行開展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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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嗎?五險一金、個人福利費、獨生子女補貼、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所得……包含這些在內的22項收入都是不需要繳納個稅的,你有沒有多繳?具體哪22項,請看↓↓↓

1、五險一金

■養老保險:

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醫療保險:

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醫療保險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失業保險:

單位按照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按照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失業保險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工傷保險:

2011年1月1日起,如果職工發生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獲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免徵個人所得稅。

■生育保險:

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於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公積金:

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2、國家統一規定發放的補貼、津貼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三條規定:

稅法第四條第三項所說的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3、離、退休人員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項的規定:

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免徵個人所得稅。

4、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階專家從所在單位取得的工資、補貼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規定:

達到離休、退休年齡,但確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休退休年齡的高階專家(指享受國家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學者),其在延長離休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退休工資、離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5、個人福利費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

6、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規定:

個人按規定標準取得獨生子女補貼和托兒補助費,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超過規定標準發放的部分應當併入工資薪金所得。

7、差旅費津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徵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國稅發〔1994〕089號)規定:

“差旅費津貼”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專案的收入,不徵個人所得稅。

8、誤餐補助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誤餐補助範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2號)規定:

不徵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稅。

9、股權激勵所得(個人所得稅優惠)

10、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 (部分免徵)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

11、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 (繳稅基數扣除一定標準公務費)

12、遠洋運輸船員工資薪金所得(繳稅基數減少4800元)

13、個人捐贈

14、低價出售本單位職工的住房 (差價收益免徵)

15、企業年金、職業年金

16、特殊黨費

17、從破產企業取得的安置費收入

18、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19、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20、“老外”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減免

2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工資薪金所得

22、附加減除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