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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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肅省政府通過了《甘肅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四個類別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平均上調10.78%,新標準從今年6月1日起執行。

甘肅最低工資標準調整2017年

  

根據召開的省政府第155次常務會議,通過了《甘肅省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方案》,決定調整我省最低工資標準,新的最低工資標準從6月1日起執行。

根據調整方案,一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從1470元/月調整到16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5.5元調整到17元;二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從1420元/月調整到15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5元調整到16.5元;三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從1370元/月調整到152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4.4元調整到15.9元;四類地區最低工資標準從1320元/月調整到147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13.9元調整到15.4元。

此次調整後,四個類別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較原標準分別上調10.2%、10.6%、10.9%、11.4%,平均上調10.78%,略高於2016年平均工資9.3%的漲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較原標準分別上調9.7%、10%、10.4%、10.79%。

據瞭解,我省從1996年出臺最低工資標準以來,至今已先後8次調整了最低工資標準。我省現行最低工資標準是從2015年4月1日起開始執行的。

最低工資制度是政府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僱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標準通常由一國或地方政府通過立法制定。由於我國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人均收入和消費水平等情況的不同,各地區制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也是不同的。而每一年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等變化,各地區的最低工資標準也將作相應調整。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應考慮的因素

確定最低工資標準一般考慮城鎮居民生活費用支出、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職工平均工資、失業率、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為:

M=f(C、S、A、U、E、a)

M最低工資標準;

C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用;

S職工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A職工平均工資;

U失業率;

E經濟發展水平;

a調整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