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16養老金上調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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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6養老金上調最新訊息:吉林省養老金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吉林省2016養老金上調細則

吉林相關政府已經聯合釋出《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15】17號),吉林相關退休人員可根據通知內容領取基本養老金,根究養老金通知,每人每月增加80元。

2016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是自2005年以來的第12次連續調整。此次,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惠及我省260多萬企業退休人員,採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調整水平略高於按2015年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10%的全國平均調整水平。

據瞭解,在本次調整中,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比2015年提高15元。掛鉤調整,與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檔次劃分與2015年一致,此外掛鉤調整首次增加了與本人月基本養老金掛鉤。傾斜調整部分,對高齡退休人員各檔次傾斜調整均比上年標準高10元;對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職工,繼續給予傾斜並適當提高傾斜標準。

  【吉林省2016養老金上調細則】

  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吉林省財政廳

  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吉人社聯字〔2015〕17號

各市(洲)、長白山保護開發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局、財政局,省直管各統籌單位:

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6號)要求,經省政府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決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時間和範圍

從2015年1月1日起,為2014年12月31日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且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

二、調整標準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二)掛鉤調整

1、與繳費年限掛鉤。繳費年限25年(含)以下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3.5元;繳費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元:繳費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4.5元;繳費36年(包含36年)以上部分,每滿一年,每月增加5元。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計算。按照“五七家屬工”政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不參與繳費年限調整。

2、與養老金水平掛鉤。月增加額為2014年底本人統籌內月基本養老金的1%。

(三)特殊調整。以下人員在上述調整標準基礎上,在適當增加基本養老金。

1、高齡退休人員。截止2014年12月31日,年齡為70—74週歲的.每月增加70元,75—79週歲的每月增加80元,80週歲及以上的每月增加90元。

2、企業退休軍轉幹部。按上述標準調整後,基本養老金仍達不到調整後當地(所在市、縣,省直管統籌單位為省)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的,補足到當地企業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水平。

3、設立機關事業單位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的縣(市、區)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5元。

4、工傷退休人員與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數額不足99元的,按99元調整。

三、資金渠道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可參照執行,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四、審批和發放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休人員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有用人單位或退休人員檔案管理機構填寫省統一制定的審批表,經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稽核,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機構負責按時足額發放。

五、工作要求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工作,充分體現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懷。各地要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妥協操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密切配合,排程籌措資金,儘早將增加的基本養老金髮放到退休人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