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2016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

才智咖 人氣:9.08K

經江蘇省政府同意並報國家人社部、財政部批准,江蘇2016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今天正式出臺。下面就是 江蘇省2016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歡迎閱讀!

江蘇省2016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

  江蘇省2016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

江蘇養老金上調補發,經省政府同意並報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准,日前我省2016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正式出臺。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有關負責同志就今年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方案進行了解讀。

今年是兩類人員首次統籌調整養老金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今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實施同步調整。調整物件為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並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辦理了退休、退職或領取定期生活費手續的人員,調整時間從2016年1月1日起執行,整個調整工作將在9月底前落實到位。過去,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國家統一部署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退休費與在職人員工資調整同步進行。從今年起,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和企業退休人員將一起調整基本養老金,這向建立覆蓋全體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合理調整機制邁出了重要一步,也在消除基本養老保險“雙軌制”征程上邁出了重要一步。

調整辦法的總體框架與往年做法一致

根據國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覆方案,今年我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普調仍由固定額、與繳費年限掛鉤和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三部分組成。這一辦法既鼓勵多繳多得、長繳多得,又合理控高抬低、防止差距過大,較好體現了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固定額部分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統一標準,每人每月增加45元。這部分將使得基本養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員的調整數額能得到一定保證。、

江蘇養老金上調補發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部分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也採取統一標準,繳費年限每滿1年每月增加2.4元,不足36元的按36元發給。這一部分主要體現長繳多得,繳費年限越長的,這一部分增加的數額越多。

與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企業退休人員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掛鉤辦法略有不同。企業退休人員統一按本人調整前月基本養老金的2.3%掛鉤,這與往年的做法一致;考慮到過去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基本退休費全省同職務職級的退休人員都是一個標準,為了與原有做法保持適當銜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調整前的月基本養老金掛鉤比例為1.8%,還有一部分與全省同類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掛鉤。

按照今年的調整方案,總體調整水平為國家統一規定的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全部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6.5%,其中,全省企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將超過7%,機關事業退休人員人均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將控制在5.5%,這有利於縮小兩類人群基本養老金水平的相對差距。需要說明的是,上述7%、5.5%不是指每一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都上調到這一幅度,總體而言,基本養老金水平高的退休人員增加的絕對額相對高一些,但調整幅度將相對低一些,而基本養老金水平低的退休人員增加的絕對額相對低一些,但調整幅度將相對高一些。

70歲以上高齡退休人員適當加發養老金

歷年來,我省基本養老金調整時均對高齡人員予以傾斜。按照國家統一要求,今年我省繼續對70歲以上的退休人員適當增發養老金。對於2015年底前年滿70週歲不足75週歲、年滿75週歲不足80週歲以及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休人員,在參加普調基礎上,每人每月分別增發30元、40元和50元;對於2015年底前年滿70週歲不足75週歲、年滿75週歲不足80週歲以及年滿80週歲以上的退職及領取定期生活費人員,除了參加普調,每人每月分別增發20元、30元和40元。

江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如何改革

參保物件:涵蓋三類人群

《辦法》明確,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和物件包括三個部分:

一是省級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省屬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二是駐蘇中央國家機關(單位)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三是駐寧部隊原已參加江蘇省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事業單位和人員(原不屬於納入民政部門安置的人員),暫參加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待國家政策明確後,再按政策執行。

基數申報:每年申報繳費基數

每年年初參保單位應向省級經辦機構申報本年度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參保單位未按規定申報繳費基數的,省級經辦機構暫按上年度核定繳費基數的110%核定,參保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重新核定並結算差額。

我省規定,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統籌,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預算管理,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收不抵支時,由省財政給予補貼。

原標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出臺

三個“不同”

機關和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基數有別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國家和省規定的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本人上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西藏特貼、特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專案)、國家和省規定的績效工資(含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其餘專案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單位的繳費工資基數為本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未執行規範津補貼和未實施績效工資的單位,其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暫按上年度本人工資收入計算。

個人工資收入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本人繳費工資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改革前後,養老金支付專案不同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專案為:

(一)改革前已退休(退職)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專案為:基本退休(退職)費、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補貼(生活補貼)、歷年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二)改革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專案為: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歷年調整的基本養老金。

(三)國家和省規定納入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其他專案。

新老有別,“中人”設有過渡期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對於2014年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底限高。過渡期結束後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我省新《辦法》規定,新老辦法比對的十年“過渡期”內,單位或個人未足額繳納職業年金的,參保人員達到國家和省規定退休年齡時,需一次性補齊欠費後,再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關於職業年金

有兩種領取選擇

可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

省級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同步繳納職業年金。職業年金繳費基數、繳費方式與基本養老保險費相同。單位繳納職業年金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

職業年金和基本養老保險費同時徵收,徵收的職業年金全部進入省級經辦機構開設的省級職業年金歸集戶,按月將省級職業年金歸集戶中的職業年金全部歸集到全省職業年金歸集戶,按照職業年金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投資運營。

參保人員在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選擇一次性將職業年金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有繼承權;也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並享有繼承權,發完為止。本人一旦選擇一種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