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高溫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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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釋出的2017年最新浙江高溫津貼發放標準,今年,高溫津貼發放時間為6月至9月,共4個月。具體標準如下!

浙江高溫補貼標準

  浙江高溫補貼標準

浙江高溫作業人員160元/月;非高溫作業工人130元/月;一般工作人員110元/月。發放時間為6月-9月共4個月;

嚴格執行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準

各單位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出臺地方性法規最合適

“49年前,我們還扇著蒲扇,現在人們用上了空調。社會在進步,防暑降溫的技術也在提高,但保護勞動者防暑降溫的條例還停留在半個世紀前,顯然需要修改和更新了。”甘肅某律師事務所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律師告訴記者。

這位律師表示,我國南北氣候條件差距較大,很難有一個統一的標準,不應該籠統地規定在何種溫度下工人應該得到休息。即使是同一地區的不同行業也因為溼度、工作環境等原因有較大差異,比如同一地區在露天工作的'工人和在有空調的辦公室裡工作的員工,顯然不能採取同樣的標準。因此,國家出臺統一的法律法規絕非易事。他認為,在這樣的條件下,應根據當地的氣象條件,出臺地方性法規保護高溫下的勞動者可能更為合適。

氣溫界定休息與否無明確規定

據瞭解,我國目前唯一一部針對高溫酷暑條件下,如何調整單位和個人的生產生活或其他社會活動的法規是1960年7月1日由衛生部、勞動部、全國總工會聯合制定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通讀該《辦法》可以看出,其適用範圍僅限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及基本建設工地的高溫作業和炎熱季節的露天作業。對於高溫作息則規定,高溫作業和夏季露天作業,應有合理的勞動休息制度。各地區可根據具體情況,在氣溫較高的條件下,適當調整作息時間,早晚工作,中午休息,並適當安排工間休息制度。

2007年7月,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四部門聯合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目前,我省執行的是1997年省勞動廳、省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切實做好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合理安排高溫期間的勞動力投放,適當調整高溫、露天高空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和勞動強度,嚴格限制加班加點,保證工作和休息時間。

可見,人們談論的“氣溫達到多少度可以不上班?”在全國範圍和我省範圍內,都是沒有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援的。

嚴格執行高溫條件下的勞動禁忌標準

各單位要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做好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保護工作。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7℃以上、40℃以下時,企業全天安排勞動者室外露天作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6小時,連續作業時間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即:重勞動、中等勞動、輕勞動分別為20、30、40分鐘),且在氣溫最高時段3小時內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37℃以下時,企業應當採取換班輪休等方式,縮短勞動者連續作業時間,並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業勞動者加班。企業不得安排懷孕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期間從事室外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單位要建立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用良好的隔熱、通風、降溫措施,積極改善作業場所的工作條件;要為勞動者提供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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