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育保險併入醫療保險初探效果不錯

才智咖 人氣:2.72W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了“要降低社會保險費,研究精簡歸併‘五險一金’”要求,雖然,“五險一金”作為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組成部分,每個專案設計都有一個出發點,都是為了應對每個人面臨的一種風險而建立起來的社會化的風險分散體系。但相對來說,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風險相近,能夠合併簡化,通過一個制度專案來防控風險。

中央:生育保險併入醫療保險初探效果不錯

一、兩者合併的必要性

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兩大部分,其中生育醫療費用廣義上屬於醫療範疇,與醫療保險性質和標準有很大的相似性,高度重合。生育保險只是在報銷目錄與比例上與醫療保險有所差別,這些可通過目錄的調整與資訊系統的完善來解決。生育保險併入醫療保險十分必要。

1、降低管理成本。生育保險併入醫療保險後,社會保險行政機構、經辦機構中生育保險、醫療保險機構可以歸併,人員可以精簡,費用開支可以大大減少。同時,定點醫療機構不再需要分生育、醫療進行分類管理、分開結算,減輕醫療機構管理工作量。從而降低了制度管理成本,節約了資源,提高了效率。

2、方便參保職工。兩者合併後,原來的生育醫療費用可直接憑社會保障卡刷卡即時結算,減輕了生育者原來需要墊付生育醫療費的壓力,不但給生育者帶來便利,而且,降低了他們需要墊付資金的負擔。

3、提高基金效率。兩者合併後,參保範圍和物件一致,合併簡化了參保手續,會促進保險擴面工作,改變生育保險參保率不高的情況,提高參保率,便於基金的集籌。兩個基金池的合併,有利於基金調劑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用人單位繳費費率,從而減輕用人單位負擔。

二、兩者合併實現的路徑

兩者要實現合併,必須要注意兩者的聯絡和差異,要儘可能縮小差異,科學地設定可行的路徑,處理好差異。

1、調整相關政策規定。一是統一參保物件。現行醫療保險除用人單位必須參保外,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簡稱“靈活就業人員”,下同)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而生育保險除用人單位必須參保外,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沒有規定。筆者認為兩者合併後,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生育方面的待遇。

二是明確享受條件。享受醫療待遇開始時間一般在參保後次日或次月,但享受生育方面待遇應有一定的等待期,否則,一些用人單位或職工就會選擇性參保,不想懷孕、沒懷孕時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想懷孕、已懷孕時就會突擊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為保障基金安全,確保基金執行,設立等待期十分必要,目前各地的現有生育保險政策普遍設立了等待期,只不過是時間長短之別,等待期一般為6個月至1年,筆者傾向設立等待期,等待期以1年為妥,這個時間應該超過懷孕時間,避免了選擇性參保,但也不宜過長,過長生育者難以接受。在等待期生育的醫療費用及生育津貼應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影響生育者的待遇。生育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與生育津貼費用兩個方面,也可分開處理,生育醫療費用按醫療保險費用同等處理,在參保後次日或次月開始享受,而生育津貼費用享受必須超過1年等待期。

三是明確生育津貼標準。以用人單位參保的,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月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發,以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按照上年省平均工資計發。

2、歸併報銷目錄。對原來納入生育保險報銷的目錄,要調整納入醫療保險目錄,但只有在符合生育享受條件時方可使用。

3、改變經辦流程。兩者合併後,結算方式須相應改進,改一次結算為二次結算。生育費用包括兩大類,一是生育醫療費用,這類費用憑社會保障卡刷卡即時結算;二是生育津貼,這類費用可由單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後支付給個人,或直接發放給個人。

當然,生育保險要納入醫療保險,相關法律法規要進行修改。如《社會保險法》中涉及的“生育保險”內容,有些要刪除,有些要歸併,有些要修改。對其它法律、法規中涉及生育保險內容也要作出修改。當然對涉及生育保險內容相關法律、法規的修改,必須按法定程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