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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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貸款條件變化(已實施)

哈爾濱市住房公積金新政策

現行中: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前要在工作地城市連續十二個月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改革後:借款人申請公積金貸款前連續六個月(含)以上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

異地互認:職工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就可以向戶籍所在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哈爾濱市已正式實施新政策的.內容,詳情如下: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有效戶口、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且正常繳存公積金的單位職工、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等公積金繳存者;

3、按照相關規定按月、連續、足額匯繳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從異地調入哈爾濱市的,在哈爾濱市繳存不滿6個月,但曾經在異地繳存公積金的,原繳存地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繳存證明後,繳存時間可以合併計算;擁有哈爾濱市戶籍,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持繳存地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在哈爾濱市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個人建立賬戶1年(含)以上且沒有停繳、緩繳等情況;

4、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並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或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