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困難生活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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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是國家財政通過對分配的干預,調節國民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一種手段,目的是為了支援生產發展,調節供求關係,穩定市場物價,維護生產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利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殘疾人困難生活補貼標準相關內容,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大家。

殘疾人困難生活補貼標準

殘疾人困難生活補貼標準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物件,根據殘疾人家庭人均收入或本人收入狀況核定,由民政部門按照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認定辦法組織實施。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標準,按照當地低保標準30%比例計發,並隨著低保標準調整而動態進行調整,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報省民政廳、省殘聯備案。

拓展:

一、申請物件

凡是本市戶籍,有本市頒發的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均可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二、申請條件

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殘疾人,應為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殘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標準150%以下的勞動年齡段殘疾人。

下列殘疾人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一)違法犯罪,正在執行監禁刑罰的`;

(二)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的;

(三)領取工傷保險生活護理費的;

(四)享受困境兒童基本生活補貼政策的;

(五)其他規定不能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的。

三、補貼申請及審批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實行“自願申請、逐級稽核、限時辦理、公正公開”的管理辦法:

(一)申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應由殘疾人本人、監護人或委託代理人提出申請,本人或監護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所在村(社群)代為提出申請。

(二)初審。鄉鎮(街道)收到申請後,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殘疾程度以及收入、低保狀況進行核實,提出初審意見,並對通過初審的名單在申請人所在村(社群)公示,未通過初審的應書面告知並說明理由。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天,公示無異議的報縣(市、區)殘聯。公示期間接到異議的,鄉鎮(街道)應當針對異議的事實進行核實,並在公示結束後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核意見。

(三)稽核。縣(市、區)殘聯收到初審意見之後,對申請人的殘疾狀況進行稽核,稽核工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合格的申請轉送同級民政部門審定。

(四)審定。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殘疾人及家庭收入情況進行審定,審定工作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將審定結果反饋同級殘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