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生活護理補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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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生活護理補貼標準

殘疾人生活護理補貼標準

阿巴嘎旗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為: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每月100.00元、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每月100.00元。

拓展內容:

申領程式和管理要求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建立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的實施意見》要求,申領程式和管理要求如下:

(一)自願申請。

殘疾人兩項補貼由殘疾人向戶籍所在地蘇木、鎮(管委會)人民政府的民政受理視窗提交書面申請。殘疾人的法定監護人,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所在社群居委會、嘎查委員會或其他委託人可以代為辦理申請事宜。申請殘疾人兩項補貼應持有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二)逐級稽核。

1、由蘇木、鎮(管委會)依託社會救助、社會服務“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受理殘疾人兩項補貼申請,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並要經過10個工作日的公示程式。

2、由蘇木、鎮(管委會)將初審合格材料報送旗縣殘聯進行殘疾人證有效性和重度殘疾條件認定,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稽核工作。

3、由旗殘聯將稽核合格材料轉送同級民政局審定。在申請人主動申報基礎上,殘疾人家庭經濟狀況依託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稽核,對涉及政策銜接的補貼物件進行身份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定工作。

4、由旗民政局根據審定合格材料報旗財政局申請撥付資金。

(三)補貼發放。

補貼資格審定合格的殘疾人自遞交申請當月計發補貼。殘疾人兩項補貼按月發放,發放時間為每月10日前,特殊情況下,殘疾人兩項補貼可以按季度發放,發放時間為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殘疾人兩項補貼採取社會化形式發放,通過財政補助資金“一卡通”發放到戶。

(四)定期複核。

採取殘疾人主動申報和民政部門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建立健全殘疾人兩項補貼定期複核制度,實行殘疾人兩項補貼應補盡補、應退盡退的動態管理。定期複核內容包括申請人資格條件是否發生變化、補貼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