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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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裡,有時會發生突發事件,為了避免造成重大損失和危害,常常要提前編制一份優秀的應急預案。那麼什麼樣的應急預案才是好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經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經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1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食品安全事故,規範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1.2.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青島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加工及食品生產貯存、運輸、流通和餐飲服務等環節發生的,危害或可能危害人民群眾健康及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傳染性疫情的,按照《青島市傳染病疫情處置應急預案》有關規定處置。

1.4.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科學評估,依法處置;預防為主,控制風險;資訊暢通,高效應對。

1.5.風險評估

我市食品生產經營業態複雜,多、小、散、低特點突出,對外依存度高,60%以上的食品依靠外埠供應。我市食品安全風險主要包括:外埠食品進入本市帶來的輸入性風險;因食品生產經營的外部環境和供應渠道複雜、食品消費需求差異等造成的食品生產經營自身的風險;因農藥、廢水、汙水汙染,食品新增劑超範圍、超劑量新增,病蟲害和畜禽疫病等引起的食品汙染風險;生物性食物中毒、化學性食物中毒等風險。我市食品安全事故主要發生在夏秋高溫季節(5月至10月),以細菌性食物中毒為主,餐飲服務環節居多,但可追溯到流通、生產以及種養殖環節。存在Ⅳ級食品安全事故風險,發生Ⅳ級以上的食品安全事故概率較低。

1.6.事故分級及應對

1.6.1.事故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等4個級別(詳見附件)。事故等級的評估核定,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進行。

1.6.2分級應對

食品安全事故的防控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要立即啟動應急響應進行應對。

(1)初判發生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級以上政府負責應對。

(2)初判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負責應對。涉及省內跨市行政區域的,請求省政府或相關部門提供支援或負責應對。

(3)初判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負責應對,當食品安全事故超出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市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涉及跨區(市)行政區域的,由市政府與有關行政區域的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2組織指揮機制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

2.1.1人員組成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必要時由市政府主要領導擔任。副總指揮由市政府分管副祕書長,市市場監管局局長〔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食安辦”)主任〕擔任。成員由市市場監管局、市委宣傳部、市委統戰部、市委網信辦、市發展改革委、市衛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生態環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業農村局、市海洋發展局、市園林和林業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遊局、青島海關等部門領導及各區(市)政府分管領導組成。

2.1.2主要職責

貫徹落實食品安全事故應對處置法律法規,分析、研究食品安全事故防範與處置工作重大問題,作出重要決策和部署;組織、協調、指揮較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重大、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必要時請求省政府業務主管部門給予支援;對於某些敏感的、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或預警資訊,加強監測,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規定做好資訊報告、預警和應急響應,必要時提升響應級別;根據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趨勢,決定啟動、終止應急響應,負責組建現場處置指揮部;指導區(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2.2.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辦公室主任由市市場監管局分管領導(市食安辦分管領導)擔任。主要職責:承擔市專項指揮部日常工作;負責組織落實指揮部決策及部署;組織、協調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演練、評估與管理;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資訊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核實與研判資訊,按照規定做好資訊報告工作;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資訊釋出和輿情引導工作;負責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所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培訓、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負責本預案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絡工作;配合區(市)政府做好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

2.3.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落實辦公室各項職責。組織、指導、監督、協調食品安全事故處置及責任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違法行為調查處理和相關技術鑑定等工作。

市委宣傳部:負責資訊釋出方案的制定及外宣報道口徑。根據指揮部要求,組織協調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聞資訊釋出和輿論引導。負責受理事故發生現場記者採訪申請和管理,指導查處食品安全虛假新聞。

市委統戰部: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做好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相關工作。

市委網信辦:負責加強網際網路資訊管理和輿論引導。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糧食收購、儲存、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糧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和相關技術鑑定工作。

市教育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學生在校營養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偵辦工作;配合調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好事故現場治安管理工作,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市民政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等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財政局: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等工作所需資金的保障和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房屋市政工地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非法佔用公共道路等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的食品攤販經營食品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客運站、港口、碼頭、高速公路服務區食品經營者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開展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因環境汙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環境監測;協調、指導、監督環境汙染處置工作,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或提出處理意見。

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食用畜禽及其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技術鑑定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海洋發展局:負責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技術鑑定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園林和林業局:負責食用林產品(含乾果和管轄範圍內的水果)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案件查處、技術鑑定和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傷員醫療救治,會同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學調查、風險評估等工作。

市文化和旅遊局:負責協助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涉及旅遊的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應急處置和事故調查。

市商務局:負責做好豬肉、蔬菜等生活必需品市場執行調控工作。

青島海關:負責因進出口食品、食品新增劑和食品相關產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關環節應急處置、案件查處等工作。

各區(市)政府負責組織、指揮本行政區域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對處置工作和較大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處置工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部門作為成員單位。

2.4現場指揮部

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牽頭,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視情成立事故調查、危害控制、醫療救治、新聞宣傳、專家諮詢等工作組,並建立現場指揮部相關執行工作制度。各工作組服從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分工協作,有序開展救援和現場處置工作。工作組可根據實際進行調整。

綜合協調組: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牽頭,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事故涉及的區(市)政府參與。負責綜合協調、公文運轉、會議組織、會議紀要、資訊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救援證件印製發放,處置資訊排程、彙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事故調查組: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會同市衛生健康、公安及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由指揮部確定其中一個部門牽頭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做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範意見。對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向公安部門移送,由公安部門負責立案偵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存在失職、瀆職等行為提出處理建議。

危害控制組: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部門為主負責,會同相關監管部門監督、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職能部門召回、下架、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及相關產品等,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醫療救治組:由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有關醫療機構,負責組織開展醫療救治工作。

專家諮詢組: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和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相關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為應急響應的調整和解除及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必要時指導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新聞資訊組:由市委宣傳部、市委網信辦會同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以及相關部門組成。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和輿論引導,並採用適當方式做好資訊釋出工作。

檢測評估組: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牽頭成立檢測評估組,包括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相關檢測機構等。負責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檢測資料,查詢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維護穩定組:由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牽頭,加強對事故發生地的治安管理,維護好事故現場秩序,積極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糾紛,保障社會穩定。

如事故涉及較大範圍的經濟賠償問題,可單設民事賠償組,負責指導事故發生地政府做好相關善後工作。

3監測與預警

3.1.監測

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組織市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區(市)市場監管局(食安辦)等單位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資訊監測預警體系,採取專業監測、重點監控等方式,監測、收集資訊。

各級市場監管局(食安辦)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的收集彙總、分析和處理;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評估研判本轄區食品安全風險形勢。建立完善重大食品安全風險年度評估報告制度。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及時進行預警,並提出防範應對工作要求;在食品安全風險資訊確認後,各有關部門、單位應及時部署,迅速採取措施,防止事態進一步擴大。

對於涉密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資訊,有關部門應遵守相關管理規定,做好資訊保密工作。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

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低到高劃分為四級、三級、二級、一級四個級別,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標識。

3.2.2預警釋出

(1)藍色、黃色預警資訊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釋出。

(2)橙色、紅色預警資訊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准釋出,抄報市政府總值班室和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

(3)預警內容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釋出機關。

(4)對於食品安全事故預警資訊,要及時向宣傳部門通報情況,以便及時組織輿論引導工作。

(5)對於可能影響本市以外地區的食品安全預警資訊,經市政府批准後,應及時上報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並視情況向可能受到影響的相關地區進行通報。

3.2.3.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釋出後,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食安辦)、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食安辦)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資訊的收集、宣傳和相關情況通報工作;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及時釋出進展情況、評估結果和防範性措施,防止炒作和不實資訊的傳播。

(2)各成員單位要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訊聯絡暢通,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於備用狀態,做好應急響應的準備,確保有關人員2小時內完成集結。

(3)對於可能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可以依法宣佈並採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臨時措施,並同時公佈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物件、範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

3.2.4.預警調整及解除

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影響程度和應急專家組的意見,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預警調整的建議,經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通報相關部門。

依據食品安全事故的變化情況,經確認事故危害基本消除,處置工作已基本完成,由預警資訊釋出單位宣佈解除預警。

預警解除後,相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及時釋出解除臨時措施的資訊。

4資訊報送

4.1.建立報告、舉報制度

市市場監管部門(市食安辦)要會同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資訊報告與舉報系統,向社會公佈受理食品安全事故資訊報告、舉報電話,並保障系統有效執行。

任何單位、個人有權利和義務按照早發現、早報告的要求,向我市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舉報食品安全事故及隱患資訊。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2事故資訊來源

(1)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倉儲、運輸、流通企業及餐飲服務單位報告的資訊;

(2)食品檢驗機構、科研院所、醫療衛生單位以及與食品安全有關的單位報告的資訊;

(3)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單位報告的資訊;

(4)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報告的資訊;

(5)經核實的消費者舉報或者投訴資訊;

(6)經核實的媒體報道資訊。

4.3.報告主體和時限

(1)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資訊,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主管部門報告。

(2)發生疑似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區(市)食品安全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3)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市)衛生健康、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區(市)食品安全監管、衛生健康部門報告或舉報。

(5)區(市)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舉報,應立即向同級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

(6)事發地區(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資訊後,應當及時向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現場核實、調查,並在1小時內先電話後書面報告核查情況。對於食品安全事故核實、處置過程涉及跨行政區域的,要及時通報跨行政區域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必要時報請上級部門協調。

初步判斷為一般(Ⅳ級)級別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應在區(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責分工開展調查處理工作。對於30人以下的一般(Ⅳ級)食品安全事故,可適當簡化報告次數,但不得少於兩次(初次報告、總結報告)。對於30人以上的一般(Ⅳ級)級別食品安全事故,要及時報告階段性進展情況。

初步判斷為較大(Ⅲ級)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和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報告,並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接報後應當1小時內先電話後書面報市政府,並在2小時內報告省市場監管局(省食安辦)。緊急情況下,要邊核實、邊處置、邊報告,可越級上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有關區(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通報。發生較大(Ⅲ級)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採取日報告和零報告制度,直至應急響應結束。

對於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涉及敏感群體,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不受分級標準的限制,應在1小時內先電話後書面報告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或市專項應急指揮辦公室。

接到國家、省、市領導批示的,相關承辦部門及單位要及時報告辦理情況,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彙總後,上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市政府。

4.4.特殊通報

涉及臺、港、澳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由市市場監管部門(市食安辦)上報市政府和省市場監管部門(省食安辦),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涉外預案規定處置。

4.5.報告內容及要求

4.5.1.初次報告

應儘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4.5.2.階段報告

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程序、事故原因等。

4.5.3.總結報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鑑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總結報告應在事故全部調查處理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上報。

5應急響應和終止

5.1.先期處置

5.1.1.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事發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救治病人,妥善保護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裝置和現場,不得轉移、毀滅相關證據;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應當組織涉及該事故的人員配合有關部門的調查。

5.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後,事發地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組織、協調、動員有關專業應急力量迅速趕赴現場核查,並開展警戒、疏散群眾、控制現場、醫療救治、調查核實等先期處置工作;組織專家進行會商,及時對事故的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發展趨勢等現場動態資訊進行評估上報;採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態發展,嚴防次生、衍生災害,並做好啟動應急響應的各項準備工作。

5.2分級響應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由事發地區(市)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市)政府相關應急處置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根據事態發展嚴重程度和實際需要,市有關部門啟動部門應急響應配合處置。

(2)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批准啟動應急響應,組織調動事發單位、區(市)政府,以及市相關應急處置隊伍和資源進行協同處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初判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的,市政府先期啟動應急響應,組織協調區(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單位全力組織救援和先期處置,及時向省政府及省有關部門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進展等情況。省政府、國家成立應急指揮部或派出工作組後,按照上級應急指揮部和工作組的部署要求組織實施處置和救援救治工作,並及時報告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等情況。5.3.指揮與協調

(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區(市)政府有關部門主要領導或區(市)政府分管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對於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區(市)政府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有關成員單位主要或分管領導應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進行協調處置。

(2)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區(市)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副總指揮、市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對於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中的敏感事件、具有次生或衍生危害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較多的事件等,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應根據需要趕赴現場或到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

(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或到市應急指揮部指揮協調處置。區(市)政府主要領導、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有關成員單位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4)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趕赴現場指揮協調處置。

5.4.應急處置措施

5.4.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區(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事故應急處置,負責事故進展工作報告。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給予指導、監督和支援。

5.4.2.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應在先期處置的基礎上,針對事故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組織有關部門或工作組,視情采取以下應急處置措施,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醫療救治組有效利用醫療和藥品資源,組織和救治患者,並採取妥善安置、救助等措施,防止或減少人員傷害。

(2)事故調查組和檢測評估組及時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食品檢驗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抽樣檢驗,儘快查詢事故發生的原因,提出處理建議。對涉嫌犯罪的,公安部門要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3)危害控制組應依法就地或異地封存與事故有關的食品、原料和被汙染的食品相關產品;待現場調查完結後,責令徹底清洗消毒被汙染的食品用裝置、工具及容器,消除汙染;對確認屬於被汙染的食品及原料,依法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並銷燬;檢驗後確認未被汙染的應予以解封。

(4)指揮部辦公室會同專家諮詢組研判評估事故發展態勢,預測事故後果,提出應對措施,並向事故可能蔓延的地方政府通報資訊,提醒做好應對準備。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及時報請省政府、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相關通報工作。

(5)維護穩定組依法從嚴查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哄搶財物等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的行為,並及時做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6)必要時,啟用本級財政設定的應急資金和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5.4.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市專項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區(市)政府和市有關部門及單位全力組織救援和應急處置工作,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及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基本情況、事態發展和救援處置進展等情況。市專項應急指揮部各工作組按各自職責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併為上級政府及應急指揮部派出的應急支援隊伍提供條件保障。

5.5應急聯動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加強與省政府、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事發地區(市)政府應急指揮部、相關專業應急救援指揮機構的溝通聯絡,隨時掌握事故發展動態。同時,與上級有關部門和周邊相關地市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應急聯動機制,明確資訊共享、通訊聯絡、隊伍及資源調動程式等工作。

5.6.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5.6.1.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響應級別調整

當食品安全事故隨時間發展危害性進一步加重,並有蔓延擴大的趨勢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事故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敏感時間、敏感地點,或涉及敏感群體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

對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應當相應降低響應級別。

(2)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的,並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汙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汙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6.2.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提出調整響應級別的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准實施。應急響應級別調整後,事故發生地區(市)政府應結合調整後級別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批准後實施。

6資訊釋出與輿情引導

食品安全事故資訊釋出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的原則。事故資訊釋出由市專項應急指揮部新聞宣傳組統一組織實施,採取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新聞通稿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區(市)政府、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要組織做好網路和媒體的輿情引導,及時迴應群眾關切問題,宣傳食品安全知識。

7後期處置

7.1.善後處置

區(市)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補償,徵用物資補償,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儘快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7.2.社會救助

區(市)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應做好安置場所設定、救濟物資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政府救濟工作;協調做好市慈善會、紅十字會等社會團體和國際性慈善組織的社會救助工作,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救濟物資的接收、使用和發放等情況。同時,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性質及工作需要,按照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妥善安撫受害和受影響人員,適時提供法律援助,正確引導受害人依法索賠。

7.3.保險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7.4.評估與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應當會同各工作組及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分析事故原因,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完成總結報告,並按規定報本級政府及上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

8應急保障

8.1.資訊保障

各級食安辦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資訊報告系統和有獎舉報制度,設立資訊報告和舉報電話,暢通訊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資訊及時報告和及時收集。

8.2.醫療保障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傷員醫療救治,協助做好有關區域的疾病預防控制工作。

8.3.人員保障

根據需要,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會同有關部門,依託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建立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隊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識和技能的志願者輔助性隊伍,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培訓,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處置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8.4.技術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必須由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受指揮部或者指揮部辦公室委託,各級食安辦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協助檢測機構採集樣本,按有關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有關部門要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研究,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提供技術保障。

8.5.物資和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保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裝置、物資,提供應急救援資金,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8.6.社會動員保障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需要,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協助參與應急處置,必要時依法呼叫企業及個人物資。在動用社會力量或企業、個人物資進行處置後,應當及時歸還或給予補償。

9宣傳培訓與演練

9.1.宣傳培訓

區(市)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廣大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加強食品安全知識教育,提高消費者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採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區(市)兩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9.2.演習演練

市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結合應急預案實施情況,因地制宜,統一組織全市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習演練。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至少每兩年組織演練一次。演練計劃、演練方案、演練指令碼、演練評估和相關音像資料要及時歸檔備查。

有關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應急救援演習演練。

10責任追究

對應急處置工作推諉扯皮、不作為,食品安全事故資訊報告中遲報、漏報、謊報、瞞報,現場處置中失職、瀆職,以及應急準備中對責任應盡未盡並造成嚴重後果等不履行或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附則

11.1.名詞術語

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後出現的急性、亞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11.2.預案的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在實施中出現新情況或新問題時,根據實際適時修訂完善。

各區(市)政府、各相關部門應參照本預案,結合各自職責,制定各自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並報市市場監管局(市食安辦)備案。

11.3.預案的實施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經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2

為建立健全應對食品安全事故執行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組織應急處置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日前,省政府辦公廳釋出《黑龍江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方案》要求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健康損害。

食品安全事故按緊急程度分4級

按照緊急程度、影響範圍和嚴重程度,食品安全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四級。

要求省衛生健康委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需要,在綜合利用現有監測機構能力的基礎上,制定和實施我省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源性疾病、食品汙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併發布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資訊。

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通報衛生健康部門和有關方面,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須立即報告

在報告時限方面,省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收到事故資訊,按照監管職責及時通報省市場監管局及相關部門。

省市場監管局、衛生健康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資訊,按照省政府突發事件資訊報告工作規範規定時限向省政府報告資訊。按照國務院及有關部門規定向國家主管部門報告資訊,報國家主管部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資訊,要同時或先行向省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立即通報相關部門。

省直其他有關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要立即組織核查;初步核實後,立即通報省市場監管局和其他有關部門。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區、市)的,由省市場監管局及時向相關省(區、市)有關部門通報資訊,加強協作。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外國公民,或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港、澳、臺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資訊報送、通報形式、時限另有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事發單位、事件、地點、可能涉及範圍、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資訊(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已採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並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

如何處置?

根據《方案》,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報告後,省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指導事發地政府以及市場監管、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立即趕赴現場,組織開展先期處置,進行調查核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態擴大蔓延。重大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省市場監管局、農業農村廳、衛生健康委、公安廳及其他相關單位視情派遣工作組立即趕往現場指導處置工作。

(1)保護現場,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封存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汙染的食品相關產品,並責令進行清洗消毒;取樣檢測;對確認屬於被汙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責令生產經營者依法召回或停產停業,防止危害蔓延擴大。

(2)組織醫療衛生機構開展醫療救援,積極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3)排查事故原因,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處理,開展流行病學調查,查明原因,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提交流行病學初步調查報告。

(4)加強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控制涉嫌犯罪人員。

四級響應處理要求不同

Ⅳ級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級政府啟動Ⅳ級響應,組織、指揮、協調、排程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並及時將處置情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Ⅲ級應急響應

發生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級政府啟動Ⅲ級應急響應,視情啟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工作,並參照本預案開展組織應急處置。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實施應急處置,並及時將處置情況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Ⅱ級應急響應

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市場監管局報請省政府批准並啟動Ⅱ級應急響應。省政府根據省市場監管局建議,視情啟動省指揮部工作,負責統一組織、指揮、協調、排程相關應急力量和資源,實施應急處置等工作。

Ⅰ級應急響應

發生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啟動Ⅰ級應急響應。省級政府在國家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資訊釋出須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特別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初判為重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省市場監管局向省指揮部提出啟動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省指揮部總指揮決定啟動響應,組織指揮應急處置,工作組按響應措施開展工作。

響應措施:

(1)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員緊急救治,加強疾病監測,及時發現、報告可疑病例。

(2)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減輕事件危害,控制事態蔓延。

(3)開展事故調查,查詢事故原因,並提出對責任單位、責任人的處理建議。

(4)對涉事食品開展檢驗檢測,組織專家開展評估,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

(5)研判事故發展態勢,並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報資訊。食品安全事故可能影響到國(境)外時,應及時協調有關涉外部門做好事故通報等相關工作。

(6)指導涉事地區做好事故現場的治安管理和穩定工作。

(7)做好資訊釋出工作,依法對食品安全事故及處理情況進行釋出,對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正確引導社會輿論,消除社會恐慌。

(8)對需要國家有關方面支援或其他省(區、市)配合的,及時向國家有關方面和其他省(區、市)請求支援。

(9)及時向國務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和省委、省政府報告相關資訊。

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發生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縣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指揮處置;對較大食品安全事故,省市場監管局視情派出工作組指導、協調事發地的應急處置工作。

未達到一般級別的食品安全事故,由事發地縣級政府按有關規定組織開展調查處置工作。

Ⅲ級、Ⅳ級食品安全事故資訊,分別由事發地所在市、縣級指揮部或其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

Ⅰ級、Ⅱ級食品安全事故資訊,在省直有關部門、單位或事發地所在縣級政府的配合下,由省指揮部或其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資訊釋出要及時、準確、客觀、全面。

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

根據《方案》,當事故的影響和危害進一步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當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現場、受汙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汙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隱瞞緩報謊報追究責任

對隱瞞、緩報、謊報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在食品安全事故預防、報告、通報、調查、控制和處理等處置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根據有關規定,依規依紀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

在其他事故報告責任單位報告要求,

一、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和資訊,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二、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要在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

三、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要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和舉報。

四、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衛生健康部門報告和舉報。

五、市場監管、衛生健康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資訊,在規定時限內向本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初次報告資訊。報上級主管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資訊,要同時或先行向本級政府報告。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況,必須立即報告。需要通報相關部門的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六、其他有關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要立即組織核查;初步核實後,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並通報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七、經初步核實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啟動應急響應的,由市場監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同級政府及上級部門提出啟動響應的建議。

食品安全事故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終報。資訊報送、通報形式、時限另有要求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經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3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為建立健全本區食品安全應急機制,提高綜合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預防、減少和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風險與危害,維護社會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預案。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上海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等。

1.3 事故分級

本預案所稱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進入人體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食品汙染等源於食品,對人體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根據《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結合區域特點,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級,即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分級標準見附件1。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本區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全區食品安全事故應對工作;Ⅰ級事故在國務院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Ⅱ級、Ⅲ級事故在市政府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Ⅳ級事故在區政府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處置的首要任務;採用先進科學技術,充分發揮專家作用,規範高效開展應對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危害。

(2)統一領導、聯合處置。在區政府統一領導下,由區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食藥安辦)統一指揮,整合行政執法力量、資訊科技等資源,集中高效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3)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態發展;各相關部門和單位應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緊密配合、協同應對,迅速有效地開展應急救援、調查處置等工作。

(4)預防為主、群防群控。加強食品安全科學知識宣傳,鼓勵社會廣泛參與和支援食品安全事故的預防與控制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做到早預防、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實現事先預防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

2 組織機構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本區突發應急管理工作由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是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區應急委決定和部署本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其日常事務由區應急辦負責。

2.2 應急啟動機制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區市場監管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級),需按《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處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級)、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級),需按《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處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級),需按《金山區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處置,由區市場監管局報請區食藥安辦向區政府提出啟動相應響應的建議,經區政府批准後,成立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未達到Ⅳ級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區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日常工作程式組織開展處置工作。

2.2.1 指揮部

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領導或由其指定區食藥安辦負責同志擔任,有關單位分管領導為指揮部成員。

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事故的性質和應急處置工作的需要確定,主要包括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管局、區衛生計生委、區農委、金山檢驗檢疫局、區經委、區新聞辦、區教育局、公安金山分局、區監察局、區民政局、區財政局、區環保局、區發改委、區城管執法局、區科委、各街鎮(金山工業區)以及相關行業協會。當事故涉及國外、港澳臺時,增加區外事辦、區港澳辦、區臺辦等部門。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管局內)。

2.2.2 指揮部職責

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研究重大應急決策和部署;協助區政府組織釋出事故的重要資訊;審議批准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工作報告;應急處置的其他工作。

2.2.3 成員單位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指揮部統一領導下依據各自職責開展工作,積極參與應急救援和事故處置工作。

2.2.4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指揮部辦公室由區食藥安辦和成員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主任由總指揮指定區食藥安辦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負責貫徹落實區應急指揮部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檢查督促各街鎮(金山工業區)以及各有關單位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採取有關控制措施;向區政府、區應急指揮部及其成員單位報告、通報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為新聞機構提供經過區領導稽核後的事故有關資訊,必要時接受媒體的專訪;負責與市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的聯絡並報告資訊;指揮部辦公室建立會商、發文、資訊釋出和督查等制度,確保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2.2.5 工作組設定

根據事故處置需要,指揮部可下設若干工作組,分別開展相關工作。各工作組在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工作,並隨時向指揮部辦公室報告工作開展情況。

(1)事故調查組

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會同區農委、金山檢驗檢疫局、區衛生計生委、公安金山分局等相關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調查事故發生原因,評估事故影響,儘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調查結論,提出事故防範意見;對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金山分局負責立案偵辦,查清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涉嫌監管部門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等的,由區監察局負責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2)危害控制組

由事故發生環節的具體監管職能部門牽頭,會同區農委、區市場監管局、金山檢驗檢疫局等相關部門責令召回、下架,並封存有關食品、原料、食品新增劑及食品相關產品,嚴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擴大;迅速查辦案件,追蹤源頭,懲處違法當事人。

(3)醫療救治組

由區衛生計生委負責,結合事故調查組的調查情況,制定救治方案,對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員進行醫療救治。

(4)檢測評估組

由區市場監管局牽頭,提出檢測方案和要求,組織實施相關檢測,綜合分析各方檢測資料,查詢事故原因和評估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採取控制措施提供參考。

(5)維護穩定組

由公安金山分局牽頭,加強治安管理,打擊違法犯罪,維護社會穩定,配合區相關職能部門和事故發生地街鎮(金山工業區),共同處置由事故引發的各類不穩定因素。

(6)新聞宣傳組

由區新聞辦牽頭,會同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管局、區農委、金山檢驗檢疫局、區衛生計生委、公安金山分局等部門,組織事故處置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並配合指揮部辦公室做好資訊釋出工作。

(7)專家諮詢組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專家諮詢組,主要由食品安全、疫病防治、檢驗檢疫、質量監督、環境保護、安全管理、風險評估、法律等方面專家組成,並與其他相關的專家機構建立聯絡機制,負責提供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決策諮詢建議和技術支援。

2.2.6 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

醫療、疾病預防控制以及各有關部門的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作為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專業技術機構,在指揮部及有關部門的組織領導下開展應急處置相關工作。

3 應急保障

3.1 資訊通訊保障

區食藥安辦會同有關監管部門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監測、事故報告與通報、食品安全事故隱患預警等內容在內的食品安全資訊通報機制;公佈舉報電話,暢通訊息報告渠道,確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時報告與相關資訊的及時收集。

3.2 人員和技術保障

建立由食品安全監督、疾病預防控制、醫療等部門人員組成的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動隊伍,作為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專業力量;開展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能力培訓,加強應急處置能力建設,提高快速應對能力和技術水平,確保隨時能夠調查處置食品安全事故、參與和指導基層相關機構開展食品安全應急處置工作;健全專家隊伍,為事故核實、級別核定、事故隱患預警及應急響應等相關技術工作提供人才保障。有關職能部門應設定相應機構和人員,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處置食品安全事故。

承擔食品安全事故技術檢測、評估、鑑定的機構應具有相應資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受指揮部委託,立即採集或接收樣本,按照標準要求實施檢測,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學依據。

3.3 物資與經費保障

根據“分級管理”原則,區、街鎮(金山工業區)人民政府負責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要設施、裝置、物資(包括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所需藥品、試劑、檢測設施等)的儲備、調撥和組織生產,應急物資儲備列入同級政府預算,使應急物資的儲備與呼叫得到保障,並在使用儲備物資後及時補充。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產品抽樣及檢驗等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保障應急資金。本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的經費按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由各級財政按有關預案和規定予以安排。

3.4 醫療衛生保障

區衛生計生委和有關單位要建立功能完善、反應靈敏、運轉協調、持續發展的醫療救治和衛生應急體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時,迅速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醫療救治單位的需求,及時為收治事故患者的醫院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和醫療裝置,協調上級醫院對下級醫院提供技術指導。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

3.5 交通運輸保障

區交通委、公安金山分局等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排程、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暢通。必要時,對現場及相關道路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順利開展。

3.6 治安保障

公安金山分局按照有關規定,參與現場處置和治安維護工作。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裝置的安全保護,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秩序。

4 監測預警、報告與評估

4.1 監測預警

4.1.1 食品安全風險和事故監測

充分利用市政府建立的統一食品安全事故監測、報告網路體系,加強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和綜合利用,加強各部門間資訊溝通,實現互聯互通和資源共享。

區食藥安辦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區食品抽檢計劃,並定期追蹤不合格食品的處置,加強對區域食品風險的監測;及時收集發生在外區、有可能對我區造成重大影響的事件資訊;根據不同級別的預警資訊,及時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勢,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設立舉報電話,對食品安全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防、早整治、早解決。

區市場監管局、區農委、金山檢驗檢疫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食品、重點環節、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食品種植、養殖、生產加工、包裝、貯存、經營等環節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資訊資料庫和資訊報告系統,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及時分析對公眾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作出預警,建立短期和中長期預測、預報制度,並保障系統的有效執行。

4.1.2 食品安全風險預警

區食藥安辦會同區市場監管局對區域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資訊並向市食藥安辦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區市場監管局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預警資訊分級標準,將區域食品安全預警資訊進行分級,並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報告。

轄區有關監管部門發現本區的食品安全隱患或問題,應及時通報區食藥安辦,由區食藥安辦上報市食藥安辦,並依法及時採取有效控制措施.

及時在金山區食品安全網等媒體轉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釋出的食品安全風險警示資訊。預警資訊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並依次用紅、橙、黃、藍四色表示。

4.1.3 預警響應

預警資訊釋出後,區食藥安辦、街鎮(金山工業區)食(藥)安辦、各相關部門要立即做出預警響應。

(1)區食藥安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食品安全預警資訊的宣傳與相關情況通報工作。

(2)街鎮(金山工業區)、各相關部門實行24小時值守,保持通訊聯絡暢通,做好應急響應準備,確保有關人員2小時內完成集結,確保防護設施、裝備、應急物資等處於備用狀態。

(3)在轄區範圍內對人體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關產品,市場監管部門可依法採取查封、扣押、暫停銷售、責令召回等臨時控制措施,並公佈臨時控制措施實施的物件、範圍、措施種類、實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濟措施等內容。預警解除後,由市場監管部門及時釋出解除臨時控制措施的資訊。

4.2 事故報告與通報

4.2.1事故資訊來源

(1)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單位及引發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報告的資訊;

(2)醫療機構報告的資訊;

(3)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監測和分析結果;

(4)經核實的公眾舉報資訊;

(5)經核實的媒體披露與報道資訊;

(6)區衛生計生委、區其它有關部門或其它區縣通報的資訊。

4.2.2 報告主體、時限和程式

(1)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造成公眾健康損害的情況,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市場監管局、衛生行政部門和負責本單位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有關部門報告。

(2)發生可能與食品有關的急性群體性健康損害的單位,應當在2小時內向區市場監管局、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療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衛生計生委有關規定及時向區市場監管局、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

(4)食品安全相關技術機構、有關社會團體及個人發現食品安全事故相關情況,應當及時向區市場監管局和有關監管部門報告或舉報。

(5)有關監管部門發現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舉報,經初步核實後,應當立即通報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管局和其他有關部門。區市場監管局要及時調查核實,收集相關資訊,並及時將有關調查進展情況向區政府、區食藥安辦和其他有關監管部門以及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

(6)經初步核實達到Ⅳ級及以上級別食品安全事故的,區有關職能部門應立即向區食藥安辦和區市場監管局報告,區食藥安辦、區市場監管局接報後30分鐘內以口頭方式、1小時內以書面方式向市食藥安辦、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區政府報告並提出啟動響應的建議。

(7)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本市其他區縣的,由區食藥安辦及時向市食藥安辦報告同時通報相關區縣食藥安辦,並在市食藥安辦協調指導下加強協作,共同處置。

(8)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臺地區人員或者外國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響到境外時,報請市食藥安辦處理。

4.2.3 報告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醫療、技術機構和社會團體、個人向市場監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資訊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和人數等基本情況。

有關監管部門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資訊時,應當包括事故發生單位、時間、地點、可能涉及範圍、傷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資訊(含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已採取措施、事故簡要經過等內容;並隨時通報或者補報工作進展。其中初次報告應儘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絡人員及聯絡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階段報告既要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也要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與變化、處置程序、事故原因等;總結報告應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鑑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3 事故評估

食品安全事故評估是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級別及確定應採取的措施而進行的評估。有關監管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核實相關資訊並向市場監管部門提供核實後的資訊和資料,由市場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評估。評估內容包括:

(1)汙染食品可能導致的健康損害及所涉及的範圍,是否已造成健康損害後果及嚴重程度;

(2)事故的影響範圍及嚴重程度;

(3)事故發展蔓延趨勢。

5 應急響應

5.1 先期處置

事故發生單位和所在社群負有先期處置的第一責任。事發單位和事發所在地的街鎮(金山工業區)應即時進行處置,組織群眾展開自救互救,控制事態,並向上級報告。

接報後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農業部門、衛生等部門以及街鎮(金山工業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聯動處置。

一旦發生先期處置仍不能控制的緊急情況,應報請區政府明確應急響應等級和範圍,啟動相應應急預案,實施應急處置。

5.2 分級響應

根據食品安全事故分級情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響應。

核定為Ⅰ級事故的,由國務院批准並啟動Ⅰ級響應;Ⅱ級或Ⅲ級事故,由市政府批准並啟動Ⅱ級或Ⅲ級響應。對Ⅰ-Ⅲ級響應按照國家、市應急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區應急指揮部組織協調本區各方力量,全力開展應急處置,並及時報告相關工作進展情況。

Ⅳ級應急響應由區食藥安辦受區政府委託負責現場指揮,及時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立即組織調查確認,對事故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確認的結果,按規定向區政府報告食品安全事故情況。總指揮由區食藥安辦主任擔任,指揮部辦公室由區食藥安辦和成員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辦公室主任由總指揮指定區食藥安辦負責人擔任,各有關部門、發生事故的所在街鎮(金山工業區)密切配合,指揮部辦公室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和處理結果報區政府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傳染病疫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和《上海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專項應急預案》等相關規定開展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

5.3 應急處置措施

事故發生後,根據事故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採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以最大限度減輕事故危害:

(1)事故發生單位按照相應的處置方案開展先期處置,並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及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

(2)區衛生行政部門利用醫療資源,組織指導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市場監管部門及時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調查,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儘快查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對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及時介入,開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偵破工作。

(4)區農委、區市場監管局、金山檢驗檢疫局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強制性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汙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事故調查組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產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汙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汙染。

(5)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區農委、區市場監管局、金山檢驗檢疫局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產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及進出口並銷燬。檢驗後確認未被汙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6)指揮部及時組織研判事故發展態勢,如評估分析事故可能向本市其他區縣蔓延的,應及時向市食藥安辦報告,並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本市其他區縣人民政府通報資訊,提醒做好應對準備。

5.4 檢測分析評估

專家組對檢測資料進行綜合分析和評估,分析事故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制定事故調查和現場處置方案提供參考。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事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傷病人員救治,現場、受汙染食品控制,食品與環境,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等情況進行分析評估。

5.5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過程中,要遵循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應急響應級別,直至響應終止。

5.5.1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條件

(1)級別提升

當事故進一步加重,影響和危害擴大,並有蔓延趨勢,情況複雜難以控制時,應當及時提升響應級別。

當學校或托幼機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要活動期間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可相應提高響應級別,加大應急處置力度,確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維護社會穩定。

(2)級別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經研判認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級別評估標準以下或無進一步擴散趨勢的,可降低應急響應級別。

(3)響應終止

當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並達到以下兩項要求,經分析評估認為可解除響應的,應當及時終止響應:

——食品安全事故傷病員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穩定24小時以上,且無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現,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後經過最長潛伏期無新病例出現;

——現場、受汙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與環境汙染得到有效清理並符合相關標準,次生、衍生事故隱患消除。

5.5.2 響應級別調整及終止程式

指揮部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論證。評估認為符合級別調整條件的,指揮部提出調整響應級別建議,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響應級別調整並採取相應措施。評估認為符合響應終止條件時,指揮部提出終止響應的建議,報區政府批准後實施。

5.6 資訊釋出

事故資訊釋出由指揮部或其辦公室統一組織,採取召開新聞釋出會、釋出新聞通稿、微博等多種形式向社會發布,做好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

6 後期處置

6.1 善後處置

6.1.1 區、街鎮(金山工業區)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完善相關政策,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保險機構應當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害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6.1.2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承擔受害人後續治療等相關費用。

6.1.3 區食藥安辦可根據應急處置工作彙總情況,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對事故發生單位、責任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監督,通報處理結果。

6.2 獎懲和責任追究

6.2.1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6.2.2 對在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和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

6.2.3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3 總結

食品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區食藥安辦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食品安全事故和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責任、教訓等,評估應急處置工作開展情況和效果,提出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形成總結報告並報區政府。

7 其它

7.1 宣傳教育

各街鎮(金山工業區)及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食品安全知識的教育,公佈有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舉報電話等。要利用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宣傳手冊等多種形式,廣泛開展食品安全應急知識教育,宣傳食品安全常識,增強群眾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

7.2 培訓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管理和應急處置培訓,不斷提高應急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7.3 演練

區食藥安辦可根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體系建設的實際,組織開展突發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演練,積累應急處置經驗,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水平。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各自情況組織專項應急演練。

各企事業單位要根據自身特點,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本單位的應急處置演練。

7.4 預案管理

7.4.1 預案編制

本預案由區食藥安辦負責編制和解釋,報區政府審定釋出,並報市食藥安辦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備案。

有關部門、各街鎮(金山工業區)根據本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7.4.2 預案修訂

區食藥安辦根據實際情況,可修訂本預案,並報區政府審定釋出。

7.5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金山區食品安全事故專項應急預案》(滬金食安委辦〔2012〕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