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產科主治醫師考試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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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國家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檔案的精神,自2001年全國衛生專業初、中級技術資格以考代評工作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 級別技術職務要求的水平與能力,作為單位聘任相應技術職務的必要依據。

婦產科主治醫師考試介紹

一、婦產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範圍

(一)適用人員範圍:經國家或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衛生機構內,從事婦產科學專業工作的人員。

(二)考試科目設定:考試共分“基礎知識”、“相關專業知識”、“專業知識”、“專業實踐能力”等4個科目,均採用人機對話的方式進行考試。

二、婦產科主治醫師資格取得方式

婦產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

凡列入全國考試的專業,不再進行初、中級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認定和評審,不再組織初、中級衛生技術系列的`專業考試。

三、婦產科主治醫師資格證書管理

參加婦產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併成績合格者,由人事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衛生部用印的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局吊銷其相應專業技術資格,由人事局收回其專業技術資格證書,2年內不得參加婦產科主治醫師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或專業技術工作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三)國務院衛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