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薪酬“糾偏”:西方國家的四點啟示

才智咖 人氣:2.93W
高管薪酬“糾偏”:西方國家的四點啟示
近期,美、英、德、法等國陸續起草或釋出了加強企業高管薪酬監管的政策規定,瞭解其內容,對促進我國改進企業高薪酬酬監管具有重要參考價值。美國:薪酬方案加入風險因素考量2009年6月10日,美國財政部宣佈一項長達120頁的最新規定,對接受政府7000億美元財務救助計劃的公司,在今年2月4日頒佈的薪酬限制規定基礎上實施新的更詳細的薪酬監管。最新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面:第一,進一步限制接受TARP救助計劃的公司高管的薪酬發放。一是限定公司高管及一定範圍內其他高薪僱員的獎金支付,這些人員所獲得的獎金不能超過其薪酬總額的1/3。對於接受政府財務救助超過50億美元的公司,薪酬水平最高的5名公司高管成員及其他20名高薪僱員的獎金支付按此控制。同時,規定鼓勵接受救助的公司以股票形式向高管支付薪酬,但在公司償還完政府的財務救助資金之前,這些股票不能轉換為現金。二是縮小公司“金降落傘”(Golden Parachutes)計劃的實施範圍(所謂“金降落傘”計劃,即向公司高管或其他高階僱員支付高額離職補償費用的做法)。規定禁止向執行長及薪酬水平僅次於執行長的其他5名高管實施任何形式的“金降落傘”計劃。三是禁止向公司高管及其他20名高薪僱員支付任何形式的與公司業績標準不符的獎金或紅利。第二,美國財政部任命一名特別代表(the Special Master,英國金融時報稱之為“薪酬沙皇”)專門負責接受政府財務救助的公司高管薪酬監管事務,以確保這些公司的薪酬方案符合公眾利益。特別代表享有五方面職權:一是審批接受財務救助的公司高管及其他20位高薪僱員的薪酬支付計劃。二是審批接受財務救助的公司高管及其他100位高薪僱員的薪酬結構。如果薪酬結構不符合救助計劃或公眾利益,特別代表可以否決薪酬計劃並要求公司修改後重新提交。三是如果發現公司的薪酬方案不恰當、不健全、水平過高,特別代表有權否決薪酬方案並要求修改後重新提交。四是明確規定對於任何公司高管或其他僱員,只要其年度總現金報酬不超過50萬美元(不包括其他長期激勵如限制性股票收益),特別代表對其薪酬發放無需稽核、自動批准。五是特別代表將使用一系列明確的準則來判定公司高管的薪酬計劃是否能使股東利益最大化並保護納稅人的利益。這些準則包括風險控制、資金返還、配置適當、薪酬支付基於業績、可比較的薪酬、薪酬與貢獻匹配等六個方面。第三,實施並擴充套件美國財政部2009年2月4日財務救助計劃的關鍵重建法案條款。一是所有薪酬方案必須加入風險因素分析內容。新規定要求公司薪酬委員會在其制定的公司高管薪酬方案以及其他僱員薪酬方案中提供書面的風險因素分析內容,並要求所有薪酬方案不能鼓勵操縱利潤,允許股東分析評估公司高管的重大決策是否考慮到薪酬方案中所列舉出的風險因素。二是明確規定並確保嚴格執行公司奢侈品支出政策。新規定要求公司的CEO和CFO必須能夠證明公司高管的.任何奢侈品支出(如乘座私人飛機旅行、辦公室豪華裝修等)事先得到公司董事會或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人員的許可,並且要保證公司內部任何違反這項政策的情況能夠得到及時上報。三是要求接受救助的上市公司允許進行“股東決定薪酬”(Say on Pay)投票,即要求上市公司股東每年舉行一次針對高管薪酬的非約束性股東投票,並要求上市公司認可該投票行為與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頒佈的有關規則或指引不相沖突。第四,設定額外的高管薪酬和公司治理標準以便加大接受財務救助公司的責任,並提高這些公司的資訊披露透明度。一是禁止以“包稅”形式(Tax Gross-Ups,指包含諸如金降落傘和額外津貼等薪酬的應納稅額的薪酬支付形式)向公司高管及其他僅次於高管的20名高薪僱員支付薪酬,因為這樣做公司承擔的成本太高,不符合股東價值最大化的要求。二是擴大了高管薪酬資訊披露範圍,新規定要求除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披露的各公司5名高管正常薪酬及其額外津貼資訊外,還應披露接受救助的公司任何僱員獲得的年度總價值超過25000美元的額外津貼,並對額外津貼的支付說明其正當理由。三是要求披露公司薪酬顧問的情況。新規定要求披露公司董事會或其薪酬委員會是否僱傭薪酬顧問,並披露薪酬顧問提供的服務內容,以及薪酬顧問公司在提供薪酬建議時所使用的“對標”(benchmarking)方法及程式,以使公司股東更好地瞭解薪酬顧問對公司薪酬支付的影響及其是否存在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英國:薪酬調整從金融機構開始最近,一項針對英國大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整體薪酬分配準則調整政策已浮出水面。根據英國金融服務監管局(FSA)出臺的長達80頁的徵求意見稿,英國金融類企業的薪酬分配應遵循一項總體要求和十項基準要求。總體要求是,金融機構必須建立、實施和維護與有效的風險管理相一致並且有助於提高風險管理水平的薪酬分配體系。這一體系應當覆蓋工資報酬中可能對風險及風險管理產生影響的各個方面,包括固定和變動薪酬、僱傭政策、遣散金及養老金計劃等。十項基準要求包括:一是負責薪酬制度的決策主體機構是薪酬委員會;二是應建立清晰、有記錄的薪酬決策程式及引入風險控制職能;三是承擔風險及風險控制職能的員工的薪酬應獨立確定,必須有明確的衡量標準;四是應主要基於利潤水平確定財務類的績效指標,核算整體獎金時必須要考慮當前的風險、未來的風險、所使用的資本的成本及流動性等因素,作為對績效指標的調節;五是對僱員報酬中績效工資單元的評估應當體現長期的績效;六是非財務績效指標應當構成績效考核的重要組成部分。非財務類績效指標應當與有效的風險管理體系相一致,並與所在地區的監管制度相適應;七是針對長期激勵計劃的績效指標,包括基於股份的績效應當考慮風險的因素,並依風險水平進行調節;八是固定薪酬應占到全部薪酬的一定比例,應允許企業推行全面的彈性獎金政策;九是與員工的固定薪酬相比,各類獎金應占到本人固定薪酬的相當比例,絕大部分獎金應當確定一個延期支付的最低時限;十是員工變動薪酬中延期支付的部分應當與企業將來的效益水平、員工所屬部門及本人職責掛鉤。今年7月底,英國金融機構監管局將在徵求公眾意見的基礎上釋出修訂稿並於今年11月6日起開始實施。如果此方案得以實施,首批48個大型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將開始執行這些準則。各機構要據此調整本機構的薪酬分配製度,並向監管機構提供相關材料證實其薪酬制度是嚴格按這些準則執行的。該方案在繼續徵求意見基礎上,將有可能覆蓋所有FSA監管的金融機構。德國:上市公司不僅僅關注短期業績據報道,德國聯邦總理默克爾正考慮對上市公司管理層實施新的薪酬監控,以確保上市公司高管收入與公司長期業績掛鉤。其主要做法是:第一,政府將設法使上市公司追求長期利益而不僅僅關注短期業績。德國政府認為,目前很多上市公司的高管主要追求短期業績,而政府將努力使這些公司的經營像德國家族企業那樣追求長期效益。德國的家族企業是德國經濟的脊樑,經營目標通常能夠考慮幾代人。上市銀行高管收入和獎金要與企業長期業績掛鉤。第二,政府考慮要求企業由包括企業員工代表在內的監事會來設定高管收入標準,從而使整個公司高管收入制度更加透明。第三,接受德國政府去年推出的4800億歐元救市計劃的銀行業高管收入要限制在50萬歐元之內,並且任職期間不應有獎金、遣散費及分紅等其他收入。法國:嚴格限定特別獎金法國總理菲永宣佈一項法令,對企業尤其是接受政府援助企業高管的各種獎金作出明確規定,該法令即刻生效並將持續到2010年年底。根據新的法令,接受法國國家援助的銀行和汽車製造商的高管們,兩年內不得領取激勵性股權或免費贈股,其收入中的浮動部分和特別獎金必須進行嚴格限定,其中也包括高管們的離職補貼。這些浮動收入的時限不得超過一年,其發放標準必須予以公佈。如果相關企業發生大規模裁員,這些浮動收入就不得發放。四點啟示上述美、英、德、法四國的最新做法,對我國健全企業高管薪酬監管有四點啟示:第一,強化監管者、所有者對企業高管薪酬決定的主導權。四國新規定強調了政府管理部門對接受政府資金援助企業高管薪酬的審批權,並加大了公司股東在公司高管薪酬管理方面的話語權,這是避免企業高管薪酬失控的關鍵環節。我國也存在企業高管自定薪酬的現象,為此,政府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國有企業尤其是中央企業高管薪酬管理的監管部門,同時加強公司股東、職工代表等在高管薪酬決定方面的影響約束力。第二,大力強化高管薪酬與企業中長期績效、風險控制的聯絡。四國新規定都將企業高管薪酬水平與企業中長期業績目標、風險管理直接掛鉤,應當說,這個做法是主要已開發國家政府為應對金融危機而對資本市場以及企業長期以來過多關注短期利益的一種“糾偏”舉措。我國資本市場與企業實際業績脫節狀況更顯嚴重,許多企業也存在關注短期利益的傾向,為此,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有必要加強企業高管薪酬與企業中長期業績、風險控制等的監控,未完成業績目標和風險控制要求的,不得兌現原定薪酬 (包括股權激勵收益),以引導企業高管更加關注企業中長期業績併合理控制風險。第三,擴大企業高管薪酬資訊的披露範圍、提高薪酬資訊的透明度。四國新規定都強化了高管薪酬資訊披露力度,“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以利於各有關方面加強對企業高管薪酬的監督。考慮到我國企業高管薪酬資訊披露的現狀,我國政府有關監管部門有必要加大工作力度,一方面要求國有企業按“廠務公開”原則對高管薪酬資訊進行披露,另一方面要進一步健全上市公司高管薪酬資訊披露辦法,提高各類企業高管薪酬的透明度,形成有力的民主監督氛圍。第四,加強對其他企業高管薪酬的約束。四國新規定在強化對接受政府財務救助企業高管薪酬監管的同時,也對加強其他企業高管薪酬約束提出了更高要求,因為這兩類企業高管薪酬是相互影響的,如只監管前者而不約束後者,將嚴重影響企業高管薪酬監管工作的效果。我國非國有企業高管薪酬也存在不少問題,對加強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監管形成制約。為此,我國政府在儘快出臺加強國有企業高管薪酬監管政策意見的同時,也應積極研究通過完善《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及其他有效手段,加強股東及有關方面對非國有企業高管薪酬決定的約束,制止其中某些企業高管自定天價薪酬的錯誤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