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下的六大勞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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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溫下的六大勞動權益
國家安監總局辦公廳等部門近日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認真履行職責,加強對用人單位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督檢查,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夏季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支付等情況的監督檢查。(7月5日《河北工人報》)

    儘管發放高溫補貼對於弱勢群體而言,很重要,但是,勞動者所擁有的高溫權益,更值得人們去關注,更需要國家職能部門來維護。因為,倘若不能切實維護勞動者的高溫權益,即便企業發放了高溫補貼,也容易變質變味,譬如,企業把高溫補貼計入最低工資,難免使補貼“失貞”。

    通過梳理我國各項法律法規,不難發現,勞動者享有六大高溫權益:一是停工不停薪,減工不減薪。2012年,由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工作場所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通知》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天氣期間,適當調整夏季高溫作業勞動和休息制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高溫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扣除或降低勞動者工資。二是高溫作業中暑屬於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在《職業病目錄》中,中暑被列入因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三是高溫津貼不得計入最低工資。根據《最低工資規定》,最低工資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顯然,高溫津貼,即高溫季節補貼和高溫崗位津貼,應不包括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四是高溫加班每日最長不得超過3小時。根據規定,企業必須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天。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一般不得超過1小時,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前提下最長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五是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溫補貼。對高溫作業者和夏季露天作業(包括田間作業)者,企業應供給足夠的合乎衛生要求的清涼飲料和含鹽飲料。企業為員工發放的防暑降溫飲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溫費。此外,要加強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不得安排懷孕的女職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及從事《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第三級以上的高溫工作場所作業。

    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勞動者擁有六大高溫權益,但是,在制度落實過程中,這些原本勞動者應享受的合法權益,幾乎變成了一紙空文。至於勞動者高溫權益被架空的原因,主要在於有關部門執法軟弱,因為,我們在每年高溫季節,總是聽到這些部門的聲音,但無一例外地都是一些無關痛癢的善意“提醒”,讓充滿期待的六大高溫權益淪為一紙空文。

    維護勞動者的高溫權益,不能僅止步於“提醒”,而在於嚴格公正執法。有關部門理應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代表弱勢的企業職工群體,向無視和肆意侵犯勞動者高溫權益的企業和用人單位,依法追回正當權益。惟此,高溫下的六大權益,勞動者才能拿到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