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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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

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礦對重大隱患、重大危險源的監督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障人員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結合本礦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主要危險源,

是指在我礦重大危險源辨識清單上所規定的危險源。

第三條

存在主要危險源的部門,

其部門安全負責人全面負責本

單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

第四條

對主要危險源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在安全生產方面的違法行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科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舉報。

第五條

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二)主要危險源一法三卡安全警示卡;

(三)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方案;

第六條

在施工前應填寫《重大危險源登記表》,報送安全科備案。

第七條

對新產生的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負責人應當及時報送

安全科備案;

第八條

安全科應建立健全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規章制度,落實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責任制度,明確所屬各部門和有關人員對主要危險源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職責,制定主要危險源安全管理與監控制度。

第九條

安全科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現場安全員或現場負責人對從業人員應當技術培訓,

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採取的應急措施

(可按照新員工培訓方案進

行實施)。

第十條

安全科或現場負責人應當將主要危險源可能發生事故的應急措施,特別是重大危險源預防措施告知全體從業人員。

第十一條

安全科對主要危險源現場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並加強對主要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裝置、設施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安全科應當對主要危險源中的工藝引數、危險物質進

行監控,對重要的裝置、設施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並記錄在案。

第十三條

各施工單位應當對主要危險源的安全狀況和防護措施落實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並將檢查情況報送安全科。

第十四條

對存在事故隱患的主要危險源,

各施工單位必須立即

整改;對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須採取切實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

發生,並及時報告安全科或有相關監督安全職責的部門。

第十五條

安全科應當制定主要危險源應急救援預案。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主要危險源基本情況;

(二)應急機構人員及其職責;

(三)應急裝置與設施;

(四)應急報警、通訊聯絡方式;

(五)事故應急程式與行動方案;

(六)事故後的恢復與程式;

(七)培訓與演練。

第十六條

安全科應當根據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方案進行一次實戰演練或模擬演練。

第十七條

安全科應當建立主要危險源監控和管理系統,

對主要危險源實施分級監控,並對各類資訊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安全科應當定期對主要危險源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落實情況;

(三)主要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主要危險源的安全檢測、監控情況;

(五)主要危險源裝置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主要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設定情況;

(七)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裝置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主要危險源日常管理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安全科在監督檢查中,

發現主要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排除。

第二十條

安全科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互通情況,並幫助對主要危險源實施有效的管理與監控。

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2

危險源安全管制度理

第一章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重大危險源的管理、監控、預防事故發生,保障公司的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範圍內重大危險源的辨識、登記、檢測、評價、監控、應急救援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於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四條

綜合部是本規定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本規定的編制、修訂;負責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督管理;負責危險源隱患治理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各部門在危險源管理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五條

危險源所屬部門全面負責危險源的安全管理與隱患治理工作;負責對危險源辨識、評價、建檔、監控,在職責範圍內對危險源管理工作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六條

各專業處室依據自身職能劃分負責專業範圍內的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內容和要求

第一節

危險源的辨識、登記、評價和備案

第七條

公司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實行“公司統一監管,職能處室專業管理”的原則。

第八條

公司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xx)中規定的標準,由綜合部在每年第四季度組織一次對公司的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進行辨識,屬於重大危險源的,及時進行登記。

第九條

危險源在辨識出後,公司成立安全評估組,對重大危險源進行一次全面、系統的安全評價,以評估危險源的危險因素、危害特性、管理現狀、導致事故的途徑等。

第十條

評價工作結束後,由安全評估組編制《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分析科學、辨識充分、資料準確、內容完整,改進措施應具體可行,結論客觀公正。其編制內容包括:

(一)安全評估的主要依據;

(二)重大危險源的基本情況;

(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

(四)可能發生的事故種類、途徑及嚴重程度;

(五)防範事故的對策措施;

(六)應急救援預案的編制與評價;

(七)評估結論與建議等。

第十一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在編制完成後,報公司主管領導稽核、確認,經稽核批准的《重大危險源安全評價報告》報送公司綜合部備案。

第十二條

當重大危險源現狀發生以下變更時,應當對危險源進行重新辨識與評價,並將評價報告報公司綜合部備案。

(一)重大危險源生產、儲運地址發生變化的;

(二)重大危險源在生產過程、材料、工藝、裝置、防護措施和環境等因素髮生變化的;

(三)應急救援預案發生變化的;

(四)危險化學品的容量、介質發生變化的;

(五)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國家有關標準發生變化。

第十三條

對新構成的重大危險源,所屬部門應及時對危險源進行登記、評價、建檔;對經技術改造已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經安全評價後,報公司綜合部。綜合部負責及時更新公司重大危險源資訊,對消除的重大危險源及時報綜合部核銷。

第二節

重大危險源的管理

第十四條

對公司存在的重大危險源,由綜合部會負責進行統一管理,綜合部負責日常的監督管理,生產部負責日常的全面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對危險源實行安全承包制度。由公司負責建立、健全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檢測監控等規章制度、控制方案,並將管理職責分解、落實到各崗位,明確各級人員在重大危險源管理中的安全工作職責。當危險源管理人員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調整重大危險源安全承包人。

第十六條

危險源旁設定標識牌,標識牌中應明示危險物質、理化性質、危險特性、應急措施、注意事項、承包責任人等資訊。

第十七條

公司每季度對危險源進行專項安全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檢查出的.隱患按照公司隱患排查治理方案相關要求進行整改、落實、歸檔。檢查的內容包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

(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措施的落實情況;

(三)危險源的登記建檔情況;

(四)危險源的安全評估、檢測、監控情況;

(五)危險源裝置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情況;

(六)危險源現場安全警示標誌設定情況;

(七)崗位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八)應急救援組織建設和人員配備情況;

(九)應急救援預案和演練工作情況;

(十)應急救援器材、裝置的配備及維護、保養情況。

第十八條

根據管理職責,危險源的各級安全承包人應定期對重大危險源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

公司、應嚴格控制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工藝引數,定期對現場環境進行檢測、分析;對涉及危險源的裝置、設施,尤其是特種裝置,應按規定定期檢驗、檢測,並做好檢驗、檢測記錄、臺帳。

第二十條

檢查中發現危險源存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採取措施,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控制,及時整改、消除事故隱患。對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隱患,應制定切實、有效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的發生。同時,有關事故隱患資訊應立即上報公司綜合部。

第二十一條

針對危險源的危險特性,公司應組織制定重大危險源的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組織機構,配備充足的應急器材、設施,並每季度組織員工的學習與演練,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二條

公司將危險源的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列入年度培訓計劃中,保障崗位員工掌握重大危險源的理化性質、危險特性、操作規程、操作注意事項、應急處置、安全防護、安全管理要求等安全知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綜合部建立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檔案,檔案內容包括:

(一)重大危險源的有關管理制度;

(二)重大危險源管理與監控實施方案;

(三)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

(四)重大危險源監控檢查記錄;

(五)重大危險源應急救援

預案和演練記錄。

第二十四條

公司綜合部每月統計各部門危險源的執行、監控情況,填寫《危險源監控臺帳》,經公司安全主管稽核後,每月28日前報總公司綜合部備案。

第四章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由綜合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與總公司相關制度出現相牴觸時,按總公司制度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管理制度3

一、

目的

為了對本公司點火使用的油進行有效的控制,預防柴油發生著火爆炸對環境的汙染,制定本程式。

二、

點火柴油的安全預防措施.

1.

車輛在打油時必須熄火,人員不得吸菸;崗位巡檢人員在抽油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發生緊急情況時,執行《應急準備和響應程式》。

2.應將油類儲存在室內(非露天)指定地點,並明確標識,應防止滲漏、雨淋,油桶應蓋好。

3.

油類物資應及時使用,使用時嚴禁煙火。

4.油類物資使用時,要加強汙染預防,取油和加油時應小心操作,嚴防油類外洩。

5.

檢修時,應提前準備好,對有廢油的裝置應用廢油收集裝置將廢油接好,並集中放置在指定地點統一處理。

6.

崗位工應加強對用油裝置的巡檢,預防裝置漏油,若發現漏油應及時處理,並確保完全消除漏油現象。

7.對裝置或地面上的油汙,應及時用棉紗吸取,廢油棉絲應統一放在指定地點,以便集中處理。

三、應急措施

1.當儲油罐發生著火或爆炸安全事故時,指揮人員應立即通知車間應急小組,應急小組應迅速做出反應趕赴事故現場,組長、副組長利用現場可能的條件採取應急措施,組織開展工作。控制事故的擴大蔓延,引導人員疏散,進行緊急救護,保護現場。

3.領導小組組長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按應急聯絡方式與當地相關部門取得聯絡,尋求支援,在通報情況時必須講清事故發生的地點、聯絡電話,並派人員到關鍵路口接引。

4.當儲油罐發生著火或爆炸安全事故時,疏散警戒人員立即分頭引導人員由安全通道撤離現場,並確定安全警戒線,嚴格控制人員的出入。.

5.當儲油罐發生著火或爆炸安全事故時,緊急搶險人員及救護人員立即趕往現場展開求援工作。在進窯前,必須對災情進行初步的評估,準確掌握窯內的災情後,再採取相應的求援措施,不能盲目採取求援工作。

6.

在事故的搶險、救護、疏散過程中,所有應急人員應服從統一指揮,分工明確,各行動小組各施其職,行動有序。

7.當搶險、救護、疏散工作告一段落,組長組織應急小組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發生原因進行分析,分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訂防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