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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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長江三峽工程庫區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三峽庫區移民計劃及經費的管理,提高移民經費的使用效益,妥善安置好庫區移民,根據《長江三峽工程建設移民條例》、國務院《關於成立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的通知》和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關於批准三峽工程水庫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及切塊包乾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三峽工程庫區移民經費是三峽工程總投資的組成部分,是專項用於三峽工程水庫淹沒處理和移民安置的補償經費,全庫區移民補償投資概算總額為400億元(1993年5月價格水平)不得突破,今後只考慮物價因素調整(具體調整辦法另定)。

第三條 按照中央統一領導,分省負責,縣為基礎的移民管理體制,移民計劃及經費管理,實行統一計劃,分級管理。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移民開發局 (以下簡稱三峽工程移民局),按照國務院三峽工程建設委員會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和移民經費,統籌安排全庫區的移民計劃和經費,川、鄂兩省負責本省切塊包乾方案範圍內的移民計劃和經費安排,由庫區各級人民的政府和有關部門分別組織實施。川、鄂兩省的計劃要具體到專案和任務。列入計劃的每一個專案、每一項任務均應按批准的移民規劃標準和投資概算進行控制。

第四條 為確保三峽工程移民任務的完成,庫區各級人民的政府及移民管理機構實行以階段性任務為目標,以年度計劃為基礎的領導分級負責制。階段性移民任務由省長負責,年度計劃任務由縣長負責。移民工程管理實行招標承包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設監理制。各個層次、各個環節都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第二章 計劃管理

第五條 依據經批准的移民安置規劃和“突出重點,遠近結合;移民進度與工程進度相銜接;在資金到位的情況下,移民宜早不宜晚”的原則,以確保大江截流和壩前水位高程135米、156米、175米階段蓄水要求為目標,來編制移民年度計劃。

第六條 移民年度計劃按以下程式編報下達。

每年九月底以前,由川、鄂兩省移民管理機構分別提出下一年度的移民計劃建議方案報三峽工程移民局。

三峽工程移民局根據川、鄂兩省上報的年度計劃建議,進行綜合平衡,提出全庫區移民年度計劃建議方案上報。

移民年度計劃經國家批准後,由三峽工程移民局分解下達到川、鄂兩省及有關部門或單位。

川、鄂兩省移民管理機構根據三峽工程移民局下達的移民大類安排額度和安排計劃的原則、重點,分別編制本省的具體實施計劃,經省人民的政府審批後,下達到庫區各級人民的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同時報三峽工程移民局備案。

切塊包乾到川、鄂兩省的中央直屬戴帽專案,由專案主管單位根據投資包乾的原則,分別與專案所在地的省移民管理機構銜接年度計劃,由省統一編報、下達。

第七條 移民年度計劃屬指令性計劃,庫區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都要自覺維護計劃的嚴肅性,確保計劃任務的完成,未經批准,不能隨意調項。情況特殊必須調整的專案,要嚴格按照專案原審批程式,逐級辦理。凡已批准調項的應及時報三峽工程移民局備案。移民大類計劃之間的調整,必須報三峽工程移民局審批。

第八條 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其投資超過移民補償經費的專案,超過部分,應另闢資金渠道。其資金來源不落實的,只能按批准的移民規劃標準安排建設。

第九條 國家計劃內的移民物資,按第六條年度計劃程式申報、下達,物資供應的經辦單位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條 為全面掌握移民搬遷安置情況和移民資金的使用效果,對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資金運作情況,庫區各級移民管理機構和專案法人單位必須定期反饋資訊,認真執行三峽工程移民局統一制定的統計報表制度,真實、準確、及時地填送報表。年終時對全年移民工作情況要逐級上報書面總結材料。

第三章 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三峽工程移民經費由國家統籌安排,三峽工程移民局和川、鄂兩省及三峽庫區各級人民的政府移民管理機構分級負責管理。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建立健全財務機構,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認真做好移民經費的財務管理。

移民工程建設單位,要按國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核算制度。

第十二條 移民經費的撥付,由三峽工程移民局根據年度計劃和資金的到位情況,及時撥付給川、鄂兩省移民管理機構,兩省分別按隸屬關係逐級下撥。各級移民管理機構應根據年度計劃的實施進度及時撥付到位,在撥款中要儘量減少中間環節和在途時間,不允許人為的滯留和不合理撥款造成移民經費積壓。

三峽工程移民經費,按國家計委、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由建設銀行負責運作。各級經辦銀行應做好服務工作,按同級移民管理機構的安排及時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