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戶口准入登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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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本區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省政府批轉省公安廳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和《南京市戶籍登記准入暫行辦法》精神,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南京市江寧區戶口准入登記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區實行戶口遷移條件准入制。本區戶口准入基本條件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此外還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具體准入條件。在遷入地無直系親屬的16週歲以下人員,不予準遷。

第三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

(一)引進的各類優秀和緊缺人才;

(二)出國留學回國錄用人員;

(三)幹部異地調動;

(四)轉業幹部安置;

(五)企業引進的專業技術人員;

(六)職工異地調動;

(七)錄用公務員;

(八)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大中專以上畢業生;

(九)按照畢業生就業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職校畢業生;

(十)需人社部門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上述由人社部門按照有關政策受理審批。其中(一)至(六)項人員,允許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業未婚子女隨遷。

第四條 下列人員戶口准入,由公安機關受理:

(一)“三投靠”入戶,被投靠人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投靠配偶的,被投靠人無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直系親屬應當擁有合法固定住所;屬父母投靠子女的,男性超過60週歲,女性超過55週歲,不受身邊有無子女的限制;屬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應是未成年或未婚子女;

(二)個人在本區投資100萬元以上、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戶;外商和港澳臺胞在本區投資20萬美元以上,其國內親屬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許1人落戶,每增加10萬美元可增辦1人;

(三)在本區購買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並實際居住生活,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允許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落戶;購房面積每遞增20平方米,可增辦直系親屬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