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莊市技術合同登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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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技術合同登記暫行辦法

  石家莊市技術合同登記暫行辦法

為了貫徹執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規定(試行)》和第9號《河北省技術合同管理辦法(試行)》,實現技術市場規範化管理,繁榮技術貿易,根據冀科辦字〔1989〕005號文和石家莊市人民政府令第6號《石家莊市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凡在本市轄區內(含中直、省直及外省市駐石單位)進行技術貿易的當事人雙方、三方(含中介方)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簽訂的技術貿易合同,均屬於本辦法的登記範圍。

第二條 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設立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並下設技術合同登記處。石家莊市技術合同登記處是該轄區內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專門機構。市轄四縣及礦區科學技術委員會可設技術合同登記站,負責本轄區內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但需經市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審定批准,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三條 技術貿易各方應依法簽訂書面技術合同,並使用河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監製的《技術開發合同書》、《技術轉讓合同書》、《技術諮詢合同書》、《技術服務合同書》統一文字。

第四條 技術合同經當事人各方從簽字、蓋章之日起一個月內,由技術出讓方或技術中介方持技術合同書一式五份到石家莊市技術合同登記處申請認定、登記。受讓方在本市而出讓方不屬本轄區內並在外地辦理了合同登記的,受讓方需到登記處辦理備案手續。技術合同登記處依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對申請登記的合同從法律和技術等方面進行審查,對技術合同及包括部分非技術貿易的合同,就其屬於技術貿易的部分進行認定、登記,然後蓋章、編號,發給登記證明。技術出讓方憑登記證明方可到稅務部門辦理減免稅手續,技術受讓方憑登記證明方可到銀行申請科技貸款。未經技術合同登記處登記的技術合同,稅務、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一律不予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條 技術合同履行後,技術受讓方按合同規定支付技術費。技術出讓方須持該專案的'技術鑑定證明或驗收證明,技術貿易專案成本核算表、登記證明及該技術合同,到原技術合同登記處辦理酬金審批手續,併到指定銀行提取酬金。無登記處出具的《河北省技術交易酬金提現稽核憑證》及技術出讓方開出的背面加蓋有技術合同登記處公章的現金支票,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不予辦理酬金支付手續。此項酬金按《河北省技術市場管理規定(試行)》,可提取其技術純收入的5-15%,獎勵對完成該項技術有直接貢獻和促成該項交易的有關人員,且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

第六條 技術出讓方是個人的,出讓方取得的技術貿易酬金,依法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調節稅應由現金支付單位代收、代繳。

第七條 在技術合同登記處辦理登記手續時,技術出讓方須繳納技術成交額千分之零點五(最低不少於二元)的手續費。

第八條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辦事效率。凡符合規定的技術合同,應從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七日內稽核完畢予以登記;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但要向當事人說明原因。因情況不明需進一步核實的,可酌情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第九條 技術貿易各方違犯《技術合同法》和省、市有關規定從事技術貿易活動,按《石家莊市技術市場管理暫行辦法》第六章罰則的規定處理。

第十條 技術合同登記及實施的其它有關事宜,按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此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市科學技術委員會等發文機關就相應條款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