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寧區戶口准入登記暫行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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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內只能享受一次購房落戶政策。購買二手房時,業主應在原戶主戶口遷出後,方可辦理交易和戶口落戶申請手續,否則,公安機關不受理購房入戶申請;

南京市江寧區戶口准入登記暫行辦法(2)

(四)私營企業業主連續兩年每年納稅2萬元以上,個體工商戶連續兩年每年納稅1萬元以上,且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本區落戶;

(五)在本市投資100萬元以上或年納稅連續兩年達20萬元以上區外駐寧企業,其法人代表和企業中層以上管理幹部或技術骨幹任職兩年以上,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落戶;

(六)本科學歷以上畢業生在本區可先落戶後就業。大專院校畢業生被本區單位依法錄、聘用累計工作滿兩年,中專和技校畢業生被我區單位依法錄、聘用累計工作滿三年,依法參加本區社會保障,實際繳費滿兩年以上,允許其本人在本區合法固定住所、單位集體戶或直系親屬處落戶;

(七)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見義勇為先進”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戶口落戶;

(八)外地地市級以上政府駐寧辦事機構正式在編工作人員,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經區政府批准,允許其在編工作人員戶口遷入本區;

(九)註冊資金一千萬元以上的外地企業,經批准在本市設立駐寧辦事機構,其連續在寧任職兩年以上的正式在編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技術骨幹,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許其本人戶口遷入;

(十)在經市(區)政府批准實施小城鎮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區範圍內,在本區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穩定的職業或生活來源,實際居住在小城鎮的人員,允許落戶;

(十一)需公安機關審批准入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涉及國家指令性計劃安置的人員和需區政府其他部門審批准入的人員。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的購買所得房、接受饋贈所得房、接受遺產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單位租賃給本單位員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本辦法所稱有穩定職業(生活來源),是指被本區機關、團體、事業、企業等單位依法錄、聘用,以及投資興辦二、三產業,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人均收入不低於南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規定,提出落戶申請的人員,應根據申請的理由,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辦法實施。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戶口登記管理工作。組織、人社、教育、民政等部門在職責範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九條 江寧區戶口准入條件參照南京市區的規定執行,並隨之調整而調整。

第十條 本辦法釋出之日起執行。

  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

  二○一一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