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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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如今成了一個熱門話題,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無論做什麼,我們都得有法律意識。所以我們需要懂得一些必備的法律知識。下面是小編跟大家分享的廣州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暫行辦法,僅供參考。

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暫行辦法

  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暫行辦法

 釋出日期:2006-4-1

執行日期:2006-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局、總公司,市屬各專業銀行、辦事處、各縣支行,各區、縣科委、稅務局:

為了加強對我市技術市場的統一管理,根據穗府〔1986〕102號轉發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東省技術市場管理規定的通知》精神,我們制定了《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科委技術市場成果管理處反映。

  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廣州市稅務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技術交易合同的監督、檢查,保障國家利益,保護集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穗府〔1986〕102號文的精神及穗府〔1985〕114號關於印發《廣州市技術市場暫行規定》的通知,結合廣州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登記範圍包括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資經營技術商品單位),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等所簽訂的技術交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技術出口和各種科研生產橫向聯合等)。中央、省駐穗單位非轉入廣州市的技術交易合同可免予登記。

第三條 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下設的“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登記點”(下稱登記點)是統一辦理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提取酬獎現金的審批、證明享受優惠待遇的機構。

第四條 技術交易各方應依法簽訂書面技術交易合同(在全國統一之前,應使用廣州市統一的合同文字),從簽訂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出讓方到登記點辦理登記手續。出讓方屬廣州市行政區域外的,由受讓方到登記點辦理備案手續。

第五條 除下列合同外,可憑書面合同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市屬院校及科研單位科研計劃和任務外的集體業餘性技術交易合同,憑上級主管部門證明登記。涉外技術合同憑市科委出具的保密審查許可證登記。個人(含離休、退休、退職、調動工作人員)在離開原單位不足一年的,辦理技術交易合同登記時,應由原單位出具不損害原單位合法權益的證明;超過一年的,應由本人出具所有責任權保證書,方准予登記。

國家和省、市政府規定必須辦理鑑證的合同,應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鑑證後,才能登記。

第六條 經登記的技術交易合同,出讓方、中介方需提取獎金的,應持受讓方的付款證件及合同文字到登記點填寫“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提取獎酬現金審批表”,經審查批准加蓋“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合同登記專用章”,銀行憑審批表支付獎酬金,用於獎勵有關人員。提取獎酬金的`比例,按不同情況分別為:

1.市轄單位技術成果轉入廣州市的,按轉讓費淨收入的15%提取,轉入市外單位的,按轉讓費淨收入的5——10%提取,中央、省駐穗單位技術成果轉入廣州市的,亦按轉讓費淨收入的15%提取;

2.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入股在廣州市實施的,按淨收入的20%提取,在市外實施的,按15%提取;

3.科研生產聯合專案在廣州市聯合生產的,按技術提供方的技術性淨收入的20%提取,在市外聯合生產的,按15%提取;

以上三種情況的獎酬金,均不計入本單位獎金總額。

4.市屬院校及科研單位科研計劃和任務外的集體業餘性技術交易合同,按廣州市稅務局稅三〔1986〕105號文規定的酬金比例及標準提取獎酬金。

第七條 屬個人登記的技術交易合同,個人所需提取的現金,應由受讓方在支付款項的同時按《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下稱條例)規定代徵個人達到《條例》規定應納稅標準的金額,按規定扣繳稅款後,憑稅務部門“個人收入調節稅納稅憑證”,到登記點填報“廣州市技術交易合同提取獎酬現金審批表”,經審查批准並加蓋“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技術合同登記專用章”,銀行憑審批表支付。

第八條 技術交易合同成交金額每項在一萬元以內的,由出讓單位支付手續費五元,一萬元以上的,支付手續費十元。由受讓方辦理備案的合同,免收手續費。

第九條 凡未辦理和逾期辦理登記或備案手續的技術交易合同,不能享受廣州市技術市場有關政策規定的優惠待遇和不得提取獎酬金。

第十條 在本辦法公佈之前簽訂的正在執行中的技術交易合同,應在本辦法公佈後,一個月內補辦登記手續,否則按本辦法第九條處理。

第十一條 非技術交易合同不適用本法。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作統一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達之日起執行。

 附件:技術交易合同暫行辦法名詞解釋

一、技術交易合同:

技術交易合同是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和公民之間就技術開發、技術轉讓和技術服務依據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

二、合同類別:

根據我市技術市場的客觀實際,將技術交易合同分為以下三類:

1.技術轉讓合同

2.技術服務合同

3.技術開發合同

 三、各種合同的意義及範圍:

(1)技術轉讓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指當事人之間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轉讓等合同。其特點是特定的現有技術在不同主體之間的轉移。

未取得專利的技術、生物品種、計算機軟體、管理方法、系統分析方法、傳統技藝和技術訣竅等不屬於專利保護法範圍的技術,均可以非專利技術的形式進行轉讓。

(2)技術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指的是技術交易各方為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專案訂立的合同。其特點是就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係存在於開拓未知的技術領域,解決新的技術課題的過程之中。

技術開發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製應用;

2.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

3.自然資源的利用和開發;

4.環境保護和改造;

5.其它屬於技術開發的專案。

(3)技術服務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技術的諮詢服務、輔助服務、中介服務訂立的合同。

1.技術諮詢服務:

當事人一方聘請或者委託另一方就一定的技術專案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屬技術諮詢服務。

2.技術輔助服務:

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進行產品設計、工程設計、工藝編制、工程計算、計量、產品及材料鑑定、理化及生物測試和分析、情報收集、檢索和整理、翻譯及計算機服務、技術培訓等專案屬技術輔助服務。

3.技術中介服務:

當事人一方為促成另一方與第三方訂立技術合同而進行聯絡和介紹活動等屬技術中介服務。

 四、非技術交易合同:

上述所列的三種基本型別合同,基本上概括了我國技術市場上各種交易形式,除三種合同包括的內容之外,就下列內容(原材料的購銷、包銷、選購、採購、推銷、預購,農付產品的收購,建設工程的承包、勘察、設計、建築安裝,基建專案成套裝置訂貨,加工承攬,貨物運輸、貨物聯運等)所簽訂的合同屬非技術交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