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管理制度(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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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新月異的現代社會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汽車管理制度(通用7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汽車管理制度(通用7篇)

汽車管理制度1

1、車輛進廠送修時,客戶應描述故障現象,提供技術檔案和行駛證等有關資料。

2、業務接待人員和檢驗人員應認真聽取客戶陳述,瞭解車輛技術狀況。

3、車輛進入預檢工位,檢驗人員經過檢驗確認維修專案,交前臺對維修費用進行預核算,然後與客戶簽訂維修合同。

4、車輛進入待修區,等待維修。

5、汽車維修竣工檢驗合格後,根據工時、材料結算清單結清費用,向車輛託修方提供結算憑證和竣工出廠合格證。

6、建立維修車輛檔案。

汽車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維護勞動秩序,提高服務質量,保障乘客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本條例所稱公共汽車和電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按照固定的線路、站點和規定的時間營運,用於運載乘客並按照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的汽車和電車。

第三條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行政主管部門,並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運輸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運輸管理處)負責具體實施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工作,並直接對黃浦、盧灣、徐匯、長寧、靜安、普陀、閘北、虹口、楊浦等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市交通局所屬的市城市交通行政執法總隊(以下簡稱市交通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浦東新區以及閔行、寶山、嘉定、金山、松江、南匯、奉賢、青浦、崇明等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區縣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交通行政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區、縣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發展,應當與經濟發展、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和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並與其他公共客運方式相協調。本市根據公共交通公益事業的屬性實行優先發展的原則,對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設施建設和投資等方面實施相應的扶持政策,並形成合理的價格機制。本市鼓勵在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和管理領域應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及管理方法。

第五條市交通局應當根據城市發展和方便市民出行的實際需要,組織編制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經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綜合平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的經營活動,應當遵循服從規劃、公平競爭、安全營運、規範服務、便利乘客的原則。

第二章線路和線路經營權

第七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發展規劃,制定或者調整本市、本區縣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網規劃(以下簡稱線網規劃)及場站規劃。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線路(以下簡稱線路)的開闢和調整,應當符合線網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線網規劃和城市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線路開闢、調整的年度計劃,並在實施前予以公佈。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線路開闢、調整的年度計劃,應當聽取市民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區、縣人民政府也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需要,提出跨區縣開闢或者調整線路的意見,經市交通局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納入線路開闢、調整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旅遊線路應當納入線網規劃。旅遊線路的開闢、調整,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經市交通局平?後確定。旅遊線路應當按照方便遊客的原則,在旅遊景點設立固定站點,並與旅遊景點的開放和營業時間相適應。

第十條經營者從事線路營運,應當取得有關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授予的線路經營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授予起訖站和線路走向均在本區縣內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市交通局負責授予其他線路營運的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每期不得超過八年。線上路經營權期限內,經營者不得擅自處分取得的線路經營權。

第十一條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在本市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業務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營運車輛或者相應的車輛購置資金;

(三)符合線路營運要求的停車場地和配套設施;

(四)具有合理、可行的線路營運方案;

(五)具有健全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

(六)具有相應的管理人員和取得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其中駕駛員應當有一年以上駕駛年限。

第十二條對新開闢的線路,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或者線上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重新確定經營者的線路,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方式授予經營者線路經營權。線路經營權期限屆滿六個月前,經營者可以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取得新一期線路經營權的書面申請。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經營者營運服務的狀況,線上路經營權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決定是否授予其線路經營權。經營者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十三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加強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市場管理,查處無證經營行為;除特殊情況外,對已經確定經營者的線路不再開闢複線。

第十四條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每年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授予或者吊銷線路經營權的依據之一。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對經營者的營運服務狀況進行評議時,應當邀請乘客代表參加,並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第十五條對取得線路經營權的經營者,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其營運車輛的數量,發給車輛營運證;對經培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和排程員,由市運輸管理處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的服務證實行年度審驗制度。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營運車輛,不得用於線路營運;未經年度審驗或者經年度審驗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應當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方可補辦年度審驗手續。未參加考核或者經考核不合格的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市運輸管理處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被吊銷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市運輸管理處兩年內不得發給相應的服務證。

第三章營運管理

第十六條經營者在營運中應當執行取得線路經營權時確定的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方面的營運管理制度。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數、車型、車輛載客限額組織營運,不得擅自變更或者停止營運。車輛載客限額由市公安部門和市運輸管理處共同核准。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營運要求和客流量編制線路行車作業計劃,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經營者應當按照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經營者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需要採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採用無人售票方式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在無人售票營運車輛上設定符合市交通局規定的投幣箱、電子讀卡機和電子報站裝置,並保持其完好;投幣箱旁應當備有車票憑證。

第十九條需要採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自營運之日起十日內將車輛的數量和營運班次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備案。採用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營運的,經營者應當定期維護車輛空調設施,保持其良好的工作狀態,並在車廂內顯著位置設定溫度計。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間,以及在此期間外車廂內溫度高於二十八攝氏度或者低於十二攝氏度時,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除前款規定應當開啟車輛空調設施的情形外,經營者應當開啟車輛通風換氣設施。

第二十條經營者在營運過程中,應當在規定的站點安排上下客。在本市城鎮範圍外,站點間距超過一定距離的,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部門稽核批准,經營者可以在核準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因解散、破產等原因線上路經營權期限內需要終止營運的,應當在終止營運之日的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經營者終止營運前確定新的經營者。

第二十二條需要暫停或者終止線路營運、站點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向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稽核批准後實施。需要變更站點或者營運線路的,經營者應當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稽核批准後實施。線網規劃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道路、地下管線等城市基礎設施施工或者道路狀況影響營運安全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的意見,可以要求經營者實施營運調整,經營者應當予以執行。

第二十三條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經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實施營運調整的,經營者應當於實施之日的五日前,線上路各站點公開告示。除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緊急情況外,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根據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實施營運調整的,應當於實施之日的五日前,線上路各站點公開告示。兩條或者兩條以上相關聯的線路同時發生營運調整的,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還應當通過新聞媒體公開告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的統一排程,及時組織車輛、人員進行疏運:

(一)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嚴重不足的;

(二)舉行重大社會活動的;

(三)其他需要應急疏運的。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核定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經營者向乘客收取營運費用後,應當出具由市交通局和市稅務部門認可的等額車票憑證。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統一印製、發售的乘車票證,在全市營運線路通用,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拒收。乘車票證的回收、結算,由本市公共交通客運票務機構與經營者按照市交通局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營運車輛的檢查、保養和維修工作,並予以記錄,保證投入營運的車輛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輛整潔、設施完好;

(二)車輛效能、尾氣排放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規範;

(三)在規定的位置,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線路名稱和經營者名稱;

(四)在規定的位置放置車輛營運證副本;

(五)在規定的位置,張貼市交通局按照本條例制定的《市公共汽車和電車乘坐規則》(以下簡稱《乘坐規則》)、線路走向示意圖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

第二十七條配備無線電通訊排程裝置的,經營者應當將無線電通訊的排程裝置及其頻率,報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登記備案,並保持裝置處於連續、正常的工作狀態。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的管理,提高服務質量。駕駛員和售票員從事營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攜帶與車輛營運證相符的服務證;

(二)按照核准的線路、站點、班次、時刻、車輛載客限額營運;

(三)按照核准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

(四)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

(五)按照規定報清線路名稱、車輛行駛方向和停靠站點名稱,設定電子報站裝置的,應當正確使用電子報站裝置;

(六)保持車輛整潔,維護車廂內的乘車秩序;

(七)不得將車輛交給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人員營運;

(八)車輛不得在站點滯留,妨礙營運秩序;

(九)為老、幼、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車幫助;

(十)不得在車廂內吸菸。

排程員從事營運排程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佩戴服務證;

(二)按照行車作業計劃排程車輛,遇特殊情況時合理排程;

(三)如實記錄行車資料。

第二十九條乘客享有獲得安全、便捷客運服務的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車費:

(一)營運車輛上未按規定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售票員不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三)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上未按規定開啟空調或者換氣設施的;

(四)裝有電子讀卡機的車輛上因電子讀卡機未開啟或者發生故障,無法使用電子乘車卡的。

車輛營運中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駛時,乘客有權要求駕駛員、售票員組織免費乘坐同線路同方向的車輛,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駕駛員、售票員不得拒絕;駕駛員、售票員在規定時間內無法安排乘坐同線路同方向車輛的,乘客有權要求按照原價退還車費。

第三十條乘客應當遵守《乘坐規則》。違反《乘坐規則》,經勸阻拒不改正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拒絕為其提供營運服務。乘客乘車應當按照規定支付車費。乘客未按規定支付車費的,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可以要求其補交車費,並可以對其按照營運收費標準的五倍加收車費。

第四章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三十一條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確定和預留的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用地和空間,未經原審批單位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援、鼓勵並參與新建、改建或者擴建大型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應當符合本市公共汽車和電車發展規劃、線網規劃和場站規劃。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徵求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汽車和電車起訖站點設施:

(一)新建或者擴建機場、火車站、客運碼頭、長途汽車站、軌道交通車站等客流集散的公共場所的;

(二)新建或者擴建大型公共設施的;

(三)新建或者擴建具有一定規模的居住區的。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施以及停車場地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參加驗收;未按規定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經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稽核批准,不得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

第三十三條線路站點應當按照方便乘客、站距合理的`原則設定。經營者應當在線路起訖站點設定車輛排程、候車設施,張貼《乘坐規則》、營運收費價目表以及乘客投訴電話號碼。新闢線路的起訖站點,應當分別設定上客站和下客站。

第三十四條經營者應當按照市運輸管理處規定的統一標準,在公共汽車和電車站點設定站牌(包括臨時站牌,下同)。公共汽車和電車站牌應當標明線路名稱、首末班車時間、所在站點和沿途停靠站點的名稱、開往方向、營運收費標準等內容,並保持清晰、完好;營運班次間隔在三十分鐘以上的線路,還應當標明每一班次車輛途經所在站點的時間。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授權經營單位協商採用招標或者委託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其他共用站點,由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和產權所有者協商採用招標或者委託的方式確定日常管理單位。共用站點管理單位應當維護共用站點內的營運秩序,保持安全、暢通。進入共用站點營運的駕駛員、售票員,應當服從站點管理人員的管理。

第三十六條在營運車輛上設定廣告,除應當符合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規定外,廣告設定的位置、面積、色彩應當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的有關規定。車廂內不得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

第三十七條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範,定期對電車觸線網、饋線網、變電站等電車供電設施進行維護,保證其安全和正常使用。電車供電設施發生故障時,電車供電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儘快恢復其正常使用。電車供電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供電設施保護標誌。

禁止下列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

(一)損壞、覆蓋電車供電設施及其保護標誌;

(二)在電車觸線網、饋線網上懸掛、架設宣傳標語、廣告牌或者其他設施;

(三)危害電車供電安全的其他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可能危及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車供電單位協商,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後方可施工。運輸超高物件需要穿越電車觸線網、饋線網的,運輸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並書面通知電車供電單位。

第三十八條本市的主要機動車道,應當開設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港灣式停靠站;符合條件的單向機動車道,應當允許公共汽車和電車雙向通行;符合條件的主要道口,應當設定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的標誌、訊號裝置。市交通局或者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共汽車和電車專用車道的規劃。公共汽車和電車優先通行、專用車道開設和站點設定的辦法,由市交通局會同市公安、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和投訴

第三十九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對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活動的監督檢查。上述部門從事監督檢查的人員應當持有行政執法證件。

第四十條市運輸管理處、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和經營者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乘客對經營者的答覆有異議的,可以向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申訴。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乘客投訴或者申訴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

第四十二條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可以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向經營者核查投訴及投訴處理情況的,應當向經營者發出核查通知書。經營者應當自收到核查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或者處理意見書面回覆市運輸管理處或者區縣運輸管理機構。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線路經營權擅自從事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前可以將營運車輛扣押,責令行為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其非法所得,並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

(一)將線路經營權發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擅自轉讓線路經營權的。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執行客運服務、行車安全等營運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線路經營權證書。有第一款、第二款行為,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嚴重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市交通局、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線路經營權證書。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營運車輛無營運證或者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無服務證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經營者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可處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市交通執法總隊可以吊銷其服務證: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不遵守從業人員服務規範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組織乘客免費換乘或者退票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不服從共用站點管理人員管理的。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超過核准的車輛載客限額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備案的線路行車作業計劃營運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裝有空調設施的車輛未按照規定營運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運車輛不符合要求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將行車作業計劃報備案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未在規定的站點或者核准的共用招呼站安排上下客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核准的營運收費標準收費,收費後不出具等額車票憑證或者拒收通用乘車票證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連續兩個月內,經營者的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違章率超過百分之二的。

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擅自終止營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的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實施營運調整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公開告示營運調整情況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不服從統一排程的。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執法機構責令行為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五款規定,經營者擅自將場站設施關閉或者移作他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線上路起訖站點設定車輛排程、候車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未按規定設定站牌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維護站點營運秩序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營運車輛上設定廣告的位置、面積、色彩不符合公共汽車和電車營運管理要求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車廂內播放有聲廣告或者散發書面廣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的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危害電車供電設施安全的。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財產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市交通局和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對客運監督檢查人員執法的監督制度。前述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當事人對市交通局或者市運輸管理處、市交通執法總隊、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區縣運輸管理機構、區縣交通執法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條例中有關用語的含義:

(一)共用站點,是指兩條以上線路共同使用的起點站、終點站和樞紐站。

(二)複線,是指總長度百分之七十以上與原線路重複的新線路,或者經過原線路主要客源段且起訖站點與原線路相近的新線路。

(三)城鎮,是指中心城、新城、中心鎮、一般鎮。

(四)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違章率,是指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人次佔持有服務證的駕駛員、售票員、排程員總數的百分比。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施行前經營者已經從事線路營運的,應當向市交通局辦理取得線路經營權的手續。

汽車管理制度3

1、用車條件:

①中心領導檢查工作、參加會議、參觀學習、聯絡事務等。

②科室正常業務用車、聯絡重要工作。

③貴重裝置、精密儀器等運輸。

④陪上級單位人員至鄉、鎮檢查指導工作。

⑤其它經領導批准的用車。

2、用車手續程式

①申請:上班時間,各科室根據工作計劃,用車時間向分管領導申請統籌安排。

②外單位、職工私人用車、節假日及下班時間一律經中心領導審批。

3、油料供應與費用結算

①由財務科統一購買充值加油卡。

②科室用車費用列入科室成本核算;職工私人用車承擔汽油費和過路過橋費,由財務科負責在用車後一週內結清。

③加強車公里油耗的核定,車公里數一律憑派車單累計確定。

4、車輛管理與維修

①駕駛員要始終保持車輛內外清潔整潔。

②存車車輛清洗後及時進庫,無車庫的車輛停放指定地點。

③需要進廠修理的車輛,經駕駛員提出申請,財務科稽核,中心領導批覆後安排送指定廠修理。修理費用由財務科稽核,中心分管領導複審後按規定報銷。

④財務科負責建立健全汽車檔案,用車、修理、油耗、機油更換等及時記錄。

5、用車紀律與違章處理

①發現駕駛員未開具派車單擅自出車的,一次罰款100元,一月內連續兩次違反規定的,作待崗處理。駕駛員私自出車,發生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或人員傷亡的,由駕駛員承擔全部責任,並根據情況處以1000-2000元罰款,對管理不力的科室負責人罰款100-500元。

②發現加油過程中有違規行為的或未經財務科同意擅自到其他加油站加油的,不予報銷,並罰款50元,視情節作待崗處理。

③違反車輛修理規定,不予報銷修理費用。

④無派車單,車公里數用車科室一律不予承認。

⑤財務科要加強對車輛的管理,嚴格按規定程式修車,因科室管理不力發生違規用車的或對責任人未作處理的,一次扣科室管理分10分,並扣發當月科長津貼。

汽車管理制度4

為提高車輛的維修質量,加強全廠職工的質量意識,杜絕質量事故的發生,制定如下制度。

1、質量管理機構

本廠成立質量管理領導小組,由分管廠長負責。具體質量管理工作由生產技術部門負責。

2、質量機構職責

全面負責全廠質量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有關《汽車維護工藝規範》、《汽車維護出廠技術條件》、交通部《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貫徹執行有關汽車維修質量的規章制度,確定質量方針,制定質量目標,對全廠維修車輛進行監督、檢查、考核,對維修技術、質量問題進行分析,並提出整改方案。

(1)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進行質量分析。

(2)收集保管汽車維修技術資料及工藝檔案,確保完整有效,及時更新。

(3)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4)負責車輛檔案管理工作。

(5)負責標準計量工作。

(6)負責裝置管理維修工作。

(7)負責汽車的檢驗工作。提高汽車維修質量。

(8)負責質量糾紛的質量分析工作。

3、對維修車輛一律進行三級檢驗,嚴格進行汽維護前檢驗、過程檢驗、竣工檢驗,嚴格執行竣工出廠技術標準,未達標準不準出廠。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的抽查監督制度。

4、材料倉庫應嚴把配件質量關,嚴格做好採購配件的入庫驗收工作。

5、嚴禁偷漏作業專案。一經發現,即嚴肅查處。

汽車管理制度5

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保證汽車維修質量,根據交通部、原國家經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頒佈的《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汽車修理、維護或專項維修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汽車維修業戶)和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汽車維修質量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交通部有關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

(二)對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三)指導、監督檢查汽車維修業戶建立健全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檢驗制度,執行汽車維修技術標準和工藝規範。

(四)組織汽車維修行業質量檢查評比;

(五)收集交流汽車維修行業維修質量資訊,開展技術諮詢和質量診斷工作;

(六)組織汽車維修業戶質量管理人員及質量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

(七)受理汽車維修質量問題的申訴,負責進行調解處理。

第四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行分級管理。建立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中心),為汽車維修質量監督和汽車維修質量糾紛的調解或仲裁提供檢測依據。汽車維修質量監督檢測站必須是經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技術監督部門認定後頒發了《檢測許可證》的汽車綜合性能檢測站。

第五條 汽車維修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其維修類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汽車維修個體業戶應有人負責質量管理工作,其管理機構和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質量管理法規和本辦法;

(二)貫徹執行國家和交通部頒佈的有關汽車維修的技術標準、相關標準以及有關地方標準;

(三)制定維修工藝和操作規程;

(四)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要求,制定汽車維修企業技術標準;

(五)建立健全汽車維修業戶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質量檢驗,掌握質量動態,進行質量分析,推行全面質量管理;

(六)開展質量評優與獎懲工作。

第六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有明確的質量負責人和質量檢驗員。質量檢驗員必須經過當地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培訓、考核並取得汽車維修檢驗員證,方可上崗。

第七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做好質量管理的基礎工作,建立健全並嚴格遵守與企業維修類別相適應的技術管理、計量管理和質量檢驗等規章制度。

第八條 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生產中必須遵守以下法規和標準:

(一)國務院釋出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國家標準局釋出的各項汽車修理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機動車允許噪聲及測量方法和汽、柴油車排放標準及測量方法等;

(三)交通部第13號令釋出的《汽車運輸業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四)交通部頒發的有關汽車修理技術標準(技術條件);

(五)各地制定釋出的有關汽車維修技術標準。

第九條 汽車維修業戶在維修沒有國標、部標、地方標準的車輛時,應參照原車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和有關維修技術資料進行維修。

第十條 車輛進廠、維修及竣工出廠,必須由專人負責質量檢驗,並認真填寫檢驗單。一、二類維修業戶對進行汽車大修、總成大修、二級維護的車輛必須建立《汽車維修技術檔案》。

第十一條 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實行出廠合格證制度(汽車小修和部分專項修理除外),維修質量不合格的車輛不準出廠。汽車維修業戶在車輛維修竣工出廠時必須按竣工出廠技術條件進行檢測並向託修單位提供由出廠檢驗員簽發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汽車維修業戶使用的汽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由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統一印製和發放。

第十二條 汽車維修業戶必須執行車輛出廠質量保證期制度。質量保證期內,車輛發行故障或損壞,承修業戶和託修單位按下列規定劃分責任:

(一)因維修質量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維修業戶應負責及時返修,由於維修質量問題而造成的車輛異常損壞或車輛機件事故,由承修業戶負責。

(二)由於託修單位違反使用規定或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的車輛故障或損壞,不屬於維修質量,經濟責任由託修單位自負。

第十三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根據本地區情況,制定汽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的具體規定。

第十四條 各級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制定並認真執行汽車維修質量檢驗制度,對維修車輛實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質量檢測,並將檢測結果做為評定維修業戶維修質量和年審《技術合格證》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十五條 託修單位與承修業戶發行維修質量糾紛時,汽車維修行業管理部門應負責組織技術分析和鑑定,並進行調解,所發生的檢查、試驗分析、鑑定等費用均由責任方承擔。雙方經調解仍有爭議時,可向當地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訴或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對不按技術標準修車,維修質量不能達到規定技術標準的維修業戶,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的汽車維修質量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xx年六月一日起執行。

汽車管理制度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和高

級管理人員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重慶長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它有關規定,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是董事會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對董事會負責,主要負責制定、審查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薪酬政策與方案,制定薪酬標準;負責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員的考核標準,並進行考核。

第三條 除董事會另有決定外,本工作細則所稱董事包括內部董事(由公司員工出任的董事)、外部非獨立董事(非獨立董事,非公司員工,該等董事不在公司領取薪酬)、獨立董事;本工作細則所稱高階管理人員是指董事會聘任的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祕書等人員。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四條 委員會應由三名董事組成,獨立董事應占多數並由其中一名獨立董事擔任主任委員(召集人)。

第五條 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並任命。

第六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人)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由董事會在委員會成員內直接選舉產生。

第七條 委員任期與同屆董事會董事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補足委員人數。

第八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是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機構,為委員會提供專業支援,專門負責提供公司有關經營方面的資料及被考評人員的有關資料,執行委員會的有關決議,並將執行情況向委員會報告。日常工作機構的責任人為負責公司人力資源的副總裁。董事會辦公室為委員會提供綜合服務,負責委員會日常工作聯絡、會議組織等事宜。

第三章 職責許可權

第九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許可權為:

(一)根據內部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範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計劃或方案,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於績效評價標準、程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確定全體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總額;

(三)向董事會建議全體內部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具體薪酬待遇;

(四)向董事會建議獨立董事的薪酬;

(五)審查公司內部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並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六)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七)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十條 委員會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計劃,須報經董事會同意,提交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薪酬分配方案須報董事會批准。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有權否決損害股東利益的薪酬計劃或方案。

第十一條 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第四章 決策程式

第十二條 委員會下設的日常工作機構應協調相關部門,做好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決策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資料,以供決策:

(一)提供公司主要財務指標和經營目標完成情況;

(二)公司高階管理人員分管工作範圍及主要職責情況;

(三)提供內部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崗位工作業績考評系統中涉及指標的完成情況;

(四)提供內部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業務創新能力和創利能力的經營績效情況;

(五)提供按公司業績擬訂公司薪酬分配規劃和分配方式的有關測算依據。

第十三條 委員會對內部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的考評程式;

(一)公司內部董事和高階管理人員向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作述職和自我評價

(二)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和程式,對內部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

(三)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析政策提出內部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和獎勵方式,表決通過後,報公司董事會審議。

第五章 議事程式

第十四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於會議召開前五天通知全體委員,但經全體委員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經半數以上委員提議,必須召開委員會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可委託一名獨立董事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 會議議程應得到主任委員的確認,議程及會議有關材料應在傳送會議通知的同時寄出。會議召開前,委員應充分閱讀會議資料。

第十六條 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半數通過。

第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臨時會議可採取通訊表決的方式。

第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可以要求公司有關部門負責人列席,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司其他董事、監事及高階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如有必要,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條 委員會會議討論有關委員會成員的議題時,當事人應迴避。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式、表決方式和會議的薪酬政策與分配方案必須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基本規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檔案由公司董事會祕書儲存。儲存年限不得少於十年。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通過的議案及表決結果,應在兩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報公司董事會。

第二十四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披露有關資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工作細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細則如與國家日後頒佈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式修改後的《公司章程》相牴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並立即修訂,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細則由董事會負責制訂、修改和解釋。

汽車管理制度7

汽車維修管理制度

一、不準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和裙子上班。留長髮者要帶工作帽;

二、工作時禁止吸菸;

三、工作時要集中精神,不準說笑、打鬧;

四、使用一切機工具及電氣裝置,必須遵守其安全操作規程,並要愛護使用;

五、工作時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用品,不準光膀子進行工作;

六、嚴禁無駕駛證人員開始一切機動車輛;

七、嚴禁開努與駕駛證規定不相符的車輛;

八、未經領導批准,非操作者不得隨便動用機床裝置;

九、工作場所、車輛旁、工作臺、通道應經常保持整潔,做到文明生產;

十、嚴禁一切低燃點的油、氣、醇,與照明設施及帶電的線路接觸。

以上是小編與汽車維修管理方面的專業人士交流的結果,希望對各位朋友有所幫助。

很多人都說現在的車是買的起養不起,高油價和昂貴的維修保養使很多喜歡車但是資金有限的人望而卻步。油價我們不能控制,只能通過各種駕駛技巧使得油耗有所降低從而減少燃油費的支出。除了油價之外,車輛的維修保養的費用也可以通過一定方法有所減少,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在4S店內保養時能夠省錢的幾種方法。

省錢方法一:價比三家

目前國內大部分的廠家的配件價格都是統一的,其中部分廠家將其配件價格公佈在網站上,如果您對配件價格有疑問,可上網查詢。保養時除了配件費用外,還需要支付工時費,工時費的價格全國各地相差較大。同一個城市的各家4S店維修保養價格相差很大,這就需要我們做到貨比三家,多問幾家4S店,找出離家近,而且價格也比較合理公道的4S店進行保養。

省錢方法二:充分利用免費檢測的機會

一般到了換季的階段,部分4S店會推出免費檢測的服務,車主可以利用此機會,及時發現一些潛在的故障,及時處理隱患避免將來問題嚴重了花費更多。不過也有部分4S店利用這種機會,挑出一些可修可不修的小問題,引導車主消費。因此,我們建議在檢測之後,需要仔細考慮4S店的建議,權衡一下是否有維修的必要,避免花不必要的錢。

省錢方法三:保養週期

一般廠家都會建議多少公里或者多長時間需要做一次保養,法系車的維修保養頻率較低,週期較長,比如307、凱旋等都是1.5萬公里做一次保養,因此法系車的保養費用比其他車系低很多。大眾、豐田等大多數廠家都建議每5000公里保養一次,如果您的車開的不多,我們建議您可以將週期適當延長一些,7500公里保養一次就可以了。保養週期變長意味著保養次數減少,費用當然可以節剩

省錢方法四:去掉一些保養專案

到4S店保養時,4S店會先打出一份保養清單,這時就需要您詳細的看看這些具體的專案,再結合自己的車況,去掉那些不需要保養的專案。如果您對車不瞭解,您可以和4S店的工作人員商量,他會給你一些建議,因此您不必擔心去掉必須保養得專案後對車不好,如果哪項保養是必須做的,工作人員會提醒的。

省錢方法五:儲存好保養詳單和收據

做完保養後,工作人員會給出本次保養專案的明細,如果沒有主動給可向工作人員索要。儲存好這些單據,以便在下一次維修時清楚自己都做過哪些保養專案,防止做不必要的重複專案。

省錢方法六:廠家保修期限已過的車輛沒有必要再去4S店

對於已經出了廠家保修期限的車輛,完全可以去汽配城購買配件,然後自己動手換或者去維修廠換。部分汽配城經銷商提供免費更換的服務。

通過以上的一些方法,能夠有效的降低維修保養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