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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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以下簡稱零稅率應稅服務),如果屬於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對應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

第二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範圍

(一)國際運輸服務、港澳臺運輸服務

1.國際運輸服務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貨物。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不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2.港澳臺運輸服務

(1)提供的往返內地與香港、澳門、臺灣的交通運輸服務;

(2)在香港、澳門、臺灣提供的交通運輸服務。

3.採用期租、程租和溼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從事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出租方不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由承租方申請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二)向境外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

研發服務是指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與試驗開發的業務活動。

設計服務是指把計劃、規劃、設想通過視覺、文字等形式傳遞出來的業務活動。包括工業設計、造型設計、服裝設計、環境設計、平面設計、包裝設計、動漫設計、展示設計、網站設計、機械設計、工程設計、廣告設計、創意策劃、文印晒圖等。

向境外單位提供的設計服務,不包括對境內不動產提供的設計服務。

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包括:

(一)免抵退稅辦法。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如果屬於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免徵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辦法。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徵增值稅,其對應的外購應稅服務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

第四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的增值稅退稅率為其在境內提供對應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第五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

(一)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為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計稅依據:

1.從境內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提供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金額。

2.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出口零稅率應稅服務的,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上註明的金額。

第六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算

(一)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當期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計稅依據×外匯人民幣摺合率×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

2.當期應退稅額和當期免抵稅額的計算:

(1)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2)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時,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期末留抵稅額”。

(二)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免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應退稅額=外貿企業兼營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免退稅計稅依據×零稅率應稅服務增值稅退稅率

(三)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如同時有貨物勞務(勞務指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下同)出口的,可結合現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計算公式一併計算。稅務機關在審批時,按照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應稅服務免抵退稅額比例劃分出口貨物勞務、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退稅額和免抵稅額。

第七條 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申報辦理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前,應提供以下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一)通過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生成的《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及電子資料。出口退(免)稅申報系統可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免費下載或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

《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申請表》中的“退稅開戶銀行賬號”必須是按規定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的銀行賬號之一。

(二)從事國際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影印件(影印件上需註明“與原件一致”,並加蓋企業公章,下同):

1.從事水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

2.從事航空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3.從事陸路國際運輸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運輸”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

(三)從事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提供以下資料的原件及影印件:

1.以陸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的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持《道路運輸證》的直通港澳運輸車輛的物權證明;

2.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臺灣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臺灣海峽兩岸間水路運輸許可證》及持《臺灣海峽兩岸間船舶營運證》船舶的物權證明;以水路運輸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門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獲得港澳線路運營許可船舶的物權證明;

3.以航空運輸方式提供港澳臺交通運輸服務的,應提供經營範圍包括“國際、國內(含港澳)航空客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經營許可證》。

(四)採用期租、程租和溼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臺運輸服務的承租方,需提供期租、程租和溼租合同或協議的原件和影印件。

(五)從事對外提供研發、設計服務的應提供《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的原件和影印件。

(六)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兼營出口貨物勞務,未辦理過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