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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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需要使用制度的場合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內部審計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內部審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和審計監督,有效控制風險,規範公司內部審計工作,充分發揮內部審計在完善公司治理、促進公司內部控制有效執行、改善公司風險管理方面的作用,根據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法規和《公司章程》,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內部審計是企業實施的內部經濟監督,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制度的規定,對公司經營活動及所屬部門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資訊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管理人員責任評價、合同複查等有效地進行監督和評價的一種活動

第三條公司設立內部審計部,作為公司董事會審計工作的執行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公司內部審計制度,指導、監督公司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公司內部審計制度和審計人員的職責,經董事會批准後實施。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對本公司及所屬控股、參股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獨立進行審計監督,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第四條公司內部審計遵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公司應保證其工作合理、合法、有效,達到完善公司內部約束機制。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促進公司內部程式的合理性和資源利用的有效性,保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錯誤和舞弊的發生,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與有關決議能夠有效實施執行。通過系統化、規範化的方法,評價、改進公司及所屬單位等組織機構、人員及其經營管理行為在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過程中的效果,促進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

第五條本制度是公司內部審計工作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授權監察審計部根據本制度制訂和完善有關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指引,實現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各分公司及所屬部門和員工均依照本制度接受內部審計監督。

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監察審計部是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並對董事會負責,獨立於公司業務部門,不受其他部門和個人的干擾。

第八條公司內部審計負責人向董事會定期報告工作並接受董事會及其下設的審計委員會的指導、檢查和監督,監察審計部負責人具體組織和實施內部審計工作。

第九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與業務部門的人員不得相互兼任。審計負責人不得兼管業務部門;不得兼任財務以及其他經營性工作;內部審計人員應避免審計評價其上一年度負責審計過的工作和部門,不得參與原經辦業務的已審計事項,

第十條公司應配備與審計任務相匹配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審計人員應熟悉公司的經營業務和內部控制規範,具備開展審計活動所需的相關專業知識、經驗和技能。具有一定的政治素養、應當依法審計、忠於職守、客觀公正、堅持原則、廉潔奉公、保守祕密,不得職權濫用、洩露祕密、玩忽職守。並不斷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內部審計職業培訓和後續教育來保持和提高審計工作水平和專業勝任能力。

第十一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履行職責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和防範潛在舞弊的意識,特別要對可能影響公司目標、營運或資源的重大風險保持高度警惕。

第十二條內部審計人員應保持獨立性和客觀性,不得負責被審計物件經營活動和內部控制的決策和執行。內部審計人員與被審計物件存在利益衝突時,應該主動申請回避,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出要求該審計人員迴避的申請。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依照法律和本制度行使職權,受國家法律和公司規章制度的保護,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執行任務,不得對審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按審計程式開展工作,對審計事項應予保密,未經批准不得公開。

第十五條審計人員每年應保證一定的後繼教育時間,可通過參加專業協會組織的各類培訓、會議或公司內部業務培訓等,以保持專業的熟練性。

第三章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和許可權

第十六條監察審計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制定公司內部審計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

(二)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三)負責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審計;

(四)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

(五)負責對被審計單位的領導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含主要幹部的離任審計);

(六)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狀況進行審計;

(七)對公司財務收支計劃、財務預算、財務決算、重大經濟合同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對重大投資方案及其經濟效益進行評價;

(八)組織對發生重大違規違紀、侵害公司利益或因工作失職給公司造成嚴重損失等問題進行責任審計;

(九)法律法規規定和公司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要求辦理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十七條為有效履行內部審計職責,董事會授予監察審計部如下許可權:

(一)在本制度規定的範圍內,根據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審計專案和審計物件;

(二)根據需要委派審計人員對公司所屬單位或特定事項實施內部審計;

(三)根據需要參加與內部審計職責有關的各種會議及各類事項,包括:

1、參加或列席公司(包括部門)及分公司召開的有關重大投資、資產處置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及其他與經濟活動有關的會議等;必要時召開本公司、部門、下屬企業有關審計工作會議;

2、參與重大經濟決策的可行性論證或可行性報告事前審計;

3、參與重要合同、經濟業務的調查、評估、論證、決策、審查、監督,並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四)在履行職責時,監察審計部有權要求被審計物件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計劃、預算、決算、財務會計資料、招投標資料、經濟合同、統計報表、會議紀要、與審計內容有關的計算機管理資訊系統及相關電子資料,以及其他相關資料,並對其審查。

(五)在履行職責時,監察審計部可以不受限制地直接、立即查閱屬於公司的所有檔案和記錄,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檔案和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查閱的檔案和記錄包括但不限於:

1、規章制度、會議紀要、工作計劃和總結等內部檔案資料;

2、憑證、賬冊、報表、對賬記錄、實物等會計資料;

3、客戶檔案、業務操作記錄、系統資料等業務資料;

4、簽訂的各類合同、招投標活動記錄、工程預決算資料;

5、行政管理、人力資源管理、檔案管理等檔案資料;

6、其他與審計工作相關的資料。

(六)在履行職責時,監察審計部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審計物件或相關人員進行約見談話。有權按照公司有關制度向有關部門及控股子公司和個人開展調查和詢問,取得相關證明材料;

(七)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的下列行為,有權做出制止的決定,提出糾正、處理意見以及改進經營管理的建議,並報告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

1、阻撓、妨礙內部審計工作的及拒絕提供資料行為;

2、經濟活動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3、嚴重違反財經法規、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行為

4、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以及其他與經濟活動和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

5、截留、挪用公司或客戶資金,轉移、隱匿、侵佔公司財產的行為;

6、其他違法違規,侵害客戶和公司利益的行為。

二、審計部還具有以下許可權:

(一)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部門(子公司)和個人進行調查;

(二)盤點被審公司全部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等;

(三)要求被審部門(子公司)有關負責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籤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或嚴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審計部經權力機構批准,有權對重大緊急事項立即採取封存賬簿、資產等臨時性措施或申請其他部門採取保全措施後報有關領導。

(五)建議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部門(子公司)和個人追究責任;

(六)對被審部門(子公司)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

(七)責令被審部門(子公司)限期調整賬務;追繳被審部門(子公司)或個人違法違規所得和被侵佔的公司資產;

(八)可以隨時調閱公司、控股公司及參股公司的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公司內部審計部門依法行使職權,被審計物件要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不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