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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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訓是勞工部門培養和考取上崗資格證為目的,所以登記機關是勞動部門,而且需要以不盈利或者少盈利為目的,主要是提供勞動部門的認證考試培訓,師資需要認證,收費需要認證。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制度,以供參考。

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制度

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學校教代會制度是學校管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也是校領導廣泛聽取教職工意見,促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

第二條學校教代會在同級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條學校教代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學校教代會職權

第四條教代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校長的工作報告,對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教職工隊伍建設及其它有關學校發展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審議通過學校內部重大管理體制改革方案以及其他與教職工利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

三、討論決定學校教職工切身利益的有關事項;

四、評議和監督學校領導幹部和職能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校長要定期向代表大會報告和通報工作,尊重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職權。

第六條學校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援校長以及職能部門正確行使管理權。教育教職工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第三章學校教職工代表

第七條凡我校在編教職工均可當選為學校教職工代表。代表應具有參政議事能力,為人正派,辦事公道,熱心社會工作的基本素質。

第八條學校教代會代表人數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職工人數的25—30%,人數多少以有利於教代會開展活動為原則。

第九條代表實行常任制,履行教代會職權。

第四章學校教代會組織制度

第十條學校教代會每年至少召開1—2次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因調離工作崗位或退休教職工不再履行代表義務,可由原工會小組另選他人替補空缺。

第十二條工會是學校教代會的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選舉和表決須到會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

第十四條特殊情況,經多數代表提議,經同級黨組織的批准,可以臨時召開代表大會。

第五章學校教代會代表的義務和權利

第十五條代表的義務

一、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模範地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不斷增強主人翁意識,提高執行民主集中制的自覺性和參與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素質和能力。

二、密切聯絡教職工群眾,及時聽取和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做好群眾工作。

三、積極參加教代會的活動,努力貫徹、宣傳會議精神。

第十六條代表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向學校領導和職能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三、有對學校教代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制度2

一、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最高行政會議,主要任務是制訂學校發展規劃和行政工作計劃,研究、決定學校行政的重大問題。

二、會議由校長主持,黨總支書(副書記)和全體副校長參加。必要時,總支委員到席參加。

三、校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舉行1—2次,要明確時間,列入校長工作日程表。必要時也可臨時召開。

四、校長在會前要提出會議的主要議題,與會人員要做好出席會議的準備工作,要嚴肅認真參加討論。

五、會議要充分發揚民主,講究效率,一般情況下,由校長最後作出決定並負責組織實施。

六、校長因病因事暫時離校時,委託一名副校長主持辦公會議,在此期間作出的有關決定,在校長在職後應予報告。

七、由校長辦公室主任做好會議記錄,建檔備查。

八、與會者必須服從並執行決定,不同的意見可以保留,不得洩漏討論情況與不同意見。

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制度3

一、行政辦公會議是制定學校發展規劃、討論學校重大事項、落實具體工作任務的常規會議。

二、行政辦公會議由校級領導、各處室主任、工會主席、團委書記、年級組長、參與管理人員等參加,必要時,可擴大到教研組長。原則上每週一次,必要時可召開緊急會議。

三、行政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主持,校長離校時可委託一名副校長主持召開。

四、行政辦公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分析總結前一階段學校工作情況,明確近期工作內容,佈置下階段任務,提出具體要求,落實工作措施和方法;各部門通報階段工作情況和後一階段工作安排;協調各部門的工作,使學校各項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

五、辦公室要做好會議的記錄工作,對未能出席會議的同志負責做好傳達工作,同時對會議所安排的各項工作認真督辦、催辦,以保證學校工作順利進行。

教育培訓機構管理制度4

一、學校全體幹部、教師、職員、工人均系考勤物件,校長辦公室負責考勤的組織工作。

二、教職工的考勤由所在處室組進行,考勤員由處室組推舉。

三、考勤員逐日記載出勤情況,一週統計公佈一次,按月統計報校長辦公室記入教職工工作檔案。

四、全體教職工必須按學校規定的辦公制度按時上下班、不遲到、不早退、不中途離崗。

五、教職工因事、因病(除特殊情況外),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准假後方可離崗,工作時擅離職守按曠工論處。因公外出,也應告知考勤員。

六、告假期滿,必須按時履行銷假手續,逾期無故不歸者按曠工論處。

七、教職工集體的政治學習、業務學習和各種集體活動均列入正常考勤之列。

八、教職工的考勤必須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的具體實際情況,制訂同工資、獎金、評優、職稱評定掛鉤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