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範本(通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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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國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體化,是人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範本(通用7篇),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範本(通用7篇)

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1

為進一步加強學生管理,及時掌握學生情況,防止意外事件發生,要求學生按時到校上課,參加學校和班級的各項活動,不無故遲到或早退,不曠課缺席,做到有病有事先請假,辦好請假手續。

一、請假手續:

1、請假要逐級審批。病假須有醫生或家長證明,事假有家長證明,並寫好請假條。一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大隊部批准,三天以上由校長批准。

2、若遇特殊情況,須通過適當途徑及時向班主任老師請假,並及時補辦請假手續。

3、原則上不同意除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以外的人員來校請假並帶走學生。

二、曠課、缺席的處理規定:

1、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不參加學校的學習或活動的,作曠課處理。

2、對無故遲到、早退或曠課的學生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必要的紀律處分,並及時通報家長。

三、關於請假學生的補課:

學生辦理正常請假手續並獲批准的,任課教師應在假後及時為學生補上所缺的課。

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2

為加強對學生的管理,保障學生的安全,規範學生出入校門的手續,特制定本請假制度,要求全體學生遵照執行。

1、學生因事(病)請假時,必須出具家長簽名的請假條。超過一週的請假手續要存入學生檔案;超過3個月的請假時間,要按規定辦理休學手續。

2、學生在校期間,因急事(或病)在請假離校前,憑班主任簽名的假條出門,出校門時把班主任簽名的假條交門衛,回校時到門衛處銷假。門衛將記錄請假學生的出、入時間,供班主任查對學生是否按批准的時間按時返校;對不按時返校的學生,門衛有義務及時向班主任反映。

3、需續假或急病、特殊情況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時,可電話向班主任請假,過後到班主任處補齊請假手續,用於備案。

4、請假審批許可權:兩天內由班主任批准;三天至一週內由級部主任批准,並告知教導處;超過一週由教導處批准,並告知分管校長。

5、不按學校請假制度辦理請假手續者,一律按曠課處理。

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3

1、各班每天上午、下午第一節課前對學生進行一次點名,並認真填寫點名簿。

2、學生因故缺席,必須向班主任遞交請假條,說明事由並在請假條上註明返校時間,家長要在請假條上簽名。返校後應銷假。

3、學生患流行並傳染病期間,必須回家休息、治療,憑疾控部門的證明方可返校上課。班主任應及時將資訊報告保健室。

4、如有未請假不到校的學生,班主任應立即與家長聯絡,弄清原因。一時與家長聯絡不上的,應向學校報告。

5、學生請假一週以上的,班主任應向教導處報告。

6、學生中途離校的,應憑班主任的籤條出校門,籤條由傳達室收存。

7、各班應切實加強學生的組織紀律性教育,要求學生嚴格遵守請假、銷假制度。

第一條學生應在每學期規定的開學時間到校註冊,因故不能按時註冊的必須事先請假,未經請假不按時註冊者以曠課論處。

第二條在節假日離開學校應按規定時間返校。假期在外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返校,可用電報、電話或書信請假,需班主任徵詢家長意見後,經學院領導同意方可,學生回校後須補辦手續,並提交必要的證明,否則以曠課論處。

第三條請病假須持有校醫或醫院的證明,學生一般不準請事假,特殊情況除外,事假一般不得超過兩週。因並因事請假,必須填寫《學生請假申請審批表》,經批准後有效,否則以曠課論處。請假一天的由班主任審批,三天以內由學院領導審批,五天以內的由學生工作部部長審批,一週以上的經學生工作部報分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審批。

第四條請假期滿必須到本人所在學院辦理銷假手續。如未辦理銷假手續,超假時間按曠課處理,病假銷假時應出示診斷說明。

第五條學生在請假期限內要求中止假期,應事先到所在學院辦理銷假手續。

第六條除按本規定授權請假批准人外,任何干部、教師均不接受學生的'請假要求,或以其他理由批准學生的並事、公假。

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4

為了加強學生工作的管理,規範學生的請銷假行為,特制定本制度。

一、請假規則

1、請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種。事假,因私人或家庭親屬的重大事件無法按學校規定時間上課而提出的請假,一般情況下不得請事假;病假,因身體健康原因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公假,因參加學校安排的重大活動,並經有關領導批准證實後確無法按時上課而提出的請假。

2、學生因並因事等原因不能按時上課或參加全校性集體活動,必須辦理書面請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原則上需學生家長到校或打電話與班主任聯絡,以說明原由。並且,學生到家後需打電話確定到家。

4、考試期間,除病假外,一般不得請假。如必須請假,不論時間長短,均須報學校審批,同意請假後方准予參加緩考。

二、請假程式

1、請假條由班主任負責管理。請假的同學應到班主任處領取請假條,並按要求由班主任如實填寫。

2、學生請假,應事先本人寫請假條,說明請假的原因和時間,請病假需有班主任或醫院有效證明。請事假要有充足理由,一般應從嚴掌握。請假條填好後,班主任簽署意見。

三、准假許可權

1、一天以內的請假,由班主任審批;

2、二至五天以內的請假,由教導主任審批;

3、一週以上的請假,由校長審批;

4、班級幹部一律沒有準假的權利。

四、補假手續

1、學生因急事而無法事先請假的,應在一天內由學生家長代為辦理補假手續。補假期滿,不能銷假者應事先辦理續假手續。

2、學生在假期、節假日必須按學校的規定按時離校、返校,逾期不歸者必須持有效證明辦理補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五、銷假

請假期滿,返校後必須及時到班主任處銷假,否則超過准假時間者,按曠課論處。

六、其它

1、學生請假,如果學生以欺騙手段請假,被查出,則取消該生的請假資格,並追究相應的責任。

2、學生請假2天以上的,在教務處領導沒有同意,班主任已經同意的情況下,學生不準離校,必須按正常時間上課。如果不來上課,則要追究相應的責任。

3、如學生違反請假制度,均作曠課處理。

4、所有學生、班幹部、班主任等都應當嚴格按照本制度規定的程式履行自身的義務和職責。

七、本制度由學校負責解釋。

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5

一、凡在校期間,因病及其它特殊情況,不能正常參與課堂學習及有關集體活動需離開學校的同學必須請假,並履行相關手續。

二、凡需請假離開學校的同學需填寫學校統一印製的請假單,上面必須寫明請假原因、請假時間、請假去向、聯絡地址或電話,有班主任或校務值班幹部同意請假的簽名並由家長接送,其它老師簽字無效。出校門時請假條需交門衛留存。

三、住宿生請假離開學校,還需持請假條到學生公寓寢室管理員處登記後方可離開。

四、凡在請假過程中弄虛作假,不履行相關手續的同學,門衛拒絕放行;若不聽勸阻、無理取鬧或混出校門,學校將視情節輕重根據《學分制管理規定》予以相應處罰。

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6

1、學生考勤工作由值周老師、值周班勤學崗、所在班班主任和班長組成。考勤內容分為遲到、早退、事假、病假、曠課五項。每天由勤學崗同學在早讀或午休鈴響後到各班檢查出勤情況,各班班主任或班長應如實告之出勤情況並在記載表上簽名。每天由崗長彙總各班的考勤結果報值周老師。

2、遲到規定:早讀鈴響後到校或午休鈴響後到校屬遲到,由勤學崗和班長負責記錄,遲到者須在勤學崗記錄表上簽名。住校生在晚自修鈴響後到教室屬遲到,由班長記錄。是否遲到均以鈴響時有無進教室門為準。如因搞衛生或交作業等原因未在教室,由班長如實報告檢查者。

3、早退規定:上午第四節下課前離校或提前去食堂吃中飯屬早退,下午第四節課下課前離校屬早退。住校生在上、下午第四節課下課前去寢室也屬早退。早退由班長負責記錄。

4、因病因事不能來校上學或不能到教室上課的,須憑有家長簽名的請假條請假,一天內向班主任請假,三天內向班主任和年級組長請假,一週內向班主任、年級組長和政教處請假,超過一週的向班主任、年級組長、政教處和校長室請假。因特殊原因事先來不及或不能當面請假的,須電話請假或一天內補假。請(補)假條須經相關老師簽名後交班長保管並記錄。

5、經常遲到、早退的,須向班主任說明原因,無特殊原因的,一週內遲到或早退共計四次及以上由政教處予以公開點名批評,一月內遲到或早退共計十次以上予以警告處分。

6、沒有辦理請假手續(事後又不及時補假)的,或者請假條上冒充家長簽字的,或者相關老師沒有準假的,擅自不來校上課的作曠課論處。曠課半天(或一週內曠課1—4節)的將公開點名批評;曠課半天以上一天以內(或一週內曠課5—8節)的,將警告處分;曠課一天以上一週以內(或一週內曠課8節以上)的,將嚴重警告處分;一學期內連續曠課一週以上(或曠課共計超過5天,或曠課共計超過40節)的視情節予以記過及以上處分。

7、因病或因事連續請假一個月以上的,按教育局有關規定處理,可建議休學。

8、各班班長應及時如實將學生出勤情況記載在《教室日誌》和《點名冊》上,每週五放學前將出勤情況彙總後填入《出勤週報表》,將《點名冊》和《出勤週報表》附有關請假條一併交政教處。

9、各班的考勤結果列入“四項紅旗競賽”勤學專案,由值周老師和政教處負責統計彙總。如班長在週五放學前未及時將《出勤週報表》等交政教處,則取消該班勤學紅旗評比資格。

10、考勤工作應認真嚴格地按規定操作,如實地反映出勤情況。如在考勤工作中差錯嚴重或者弄虛作假,將對有關班級和個人予以批評,性質特別嚴重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將予以必要的紀律處分。

北京國小生請假制度7

1、學生應自覺按學校規定時間到校學習或參加活動,不遲到,不早退。

2、學生因病不能到校,必須由家長親自向班主任請假,嚴禁不請假而擅自離開學校;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請假者,須電話與班主任請假或事後補假;無正當理由的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3、學生請假3天以內,由班主任批准,3—7天由年級組長批准,7天以上由教務處或主管校長批准。學期內病、事假時間累計不得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超過者應辦理休學手續。

4、學生請假期滿後,須及時辦理消假手續,如需續假,應辦理續假手續。

5、學生在校期間,如有特殊情況需出校門,必須向班主任請假,班主任核實後報政教處,由政教處開出門證方可出校,嚴格遵守出門時間及返校時間。門衛應在規定時間準其出門,並做好登記手續。學生出門所持的請假條,門衛應妥善保管,每週末送交政教處,用於班級考核。學生在校突感不適,班主任必須及時與家長聯絡,親自將孩子交於家長。

6、上課無故遲到或早退三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無故不參加學校、班集體活動,一律按曠課計算。無故兩次不出課間操,按曠課一節處理。一天按八節課計算,一週按五天計算。

7、連續曠課兩天或累計曠課三天,給予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三天或累計曠課七天,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連續曠課一週或累計曠課兩週,給予記過處分;連續曠課兩週或累計曠課四周以上,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有經常性缺勤現象,但尚未構成以上情節的,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