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銷假及外出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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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及外出報制度

請銷假及外出報制度

為加強機關規範化建設,進一步規範機關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制度,從制度上杜絕遲到、早退、曠工等不良現象的發生,結合縣委辦公室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人員因事、因病需請假者,必須填寫請假條。機關人員工作時間需外出下鄉、辦理公務事項的,必須填寫外出報備單。報備單要明確外出時間及理由。

二、機關一般人員及科長請假兩天以內由分管領導批准,兩天以上由祕書長批准;副科級以上幹部請假一天以內的報主管領導批准,一天以上由祕書長批准。外出辦理公事的.,半天要報科長,一天要報分管領導,一天以上要報主管領導。

三、請假條及外出報備單統一交至值班室,由值班人員連同當日簽到情況一起交給值班科長,由值班科長送至**辦公室。

四、機關工作人員請假期滿後,應及時向准假人和辦公室銷假,超過請假時間不銷假的視為曠工。辦理公務事項完畢後,要及時彙報,超過報備時間仍不履行簽到簽退的視為曠工。

五、原則上禁止通過電話請假或報備。全體幹部職工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但特殊情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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