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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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關於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1

根據制定《關於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12個配套檔案的職責分工,我現在把《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的有關情況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一、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一)制訂目的

為了充分發揮省財政從**年起連續五年,每年安排支援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2億元的政策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加大技術進步的資金投入力度,鼓勵中小企業的服務機構、擔保機構更好地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服務,制訂了這個辦法。

(二)主要內容

1、明確使用範圍和扶持方式。

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國家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及其它事項。扶持方式採取定額貼息或補助兩種形式。

2、嚴格申報條件和工作程式,堅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申報條件必須滿足兩個基本條件,第一,申報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合格的財務管理人員。第二,對於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專案,必須符合省鼓勵發展的產業方向;對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專案,必須是服務於我省中小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和服務機構;對於國家有關配套資金的專案,必須是正在專案立項計劃實施期內並獲國家有關支援的專案。

嚴格按照程式進行申報與審定工作,經過三個步驟。第一,省中小企業局每年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的工作部署,在省經貿委的指導下,提出年度各專案的要求和方向,向社會發布。第二,各市中小企業管理部門按照要求,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進行專案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初審,然後聯合上報省中小企業局和省財政廳。第三,省中小企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式對各市上報的專案組織審查,聯合下達使用計劃。對於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配套資金專案的申報工作,則由省科技廳會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實施。

3、明確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

省中小企業局確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工作要求,組織專案申報,並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專案評審,聯合下達專項資金使用計劃;對專項資金支援專案進展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並向省政府彙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各市、縣(市、區)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申報,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專案進行初審,協助省中小企業局對專項資金扶持的專案進行跟蹤和檢查。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管理,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手續,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追蹤和監督檢查。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協助省財政廳辦理資金撥付及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省科技廳會同省中小企業局、省財政廳審定國家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配套資金專案的申請。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本單位(企業)專案的具體實施,對專案申報資料的準確性和真實性、專案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責。

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力度。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專案單位和行政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該專案單位今後五年內不得申報省級財政支援專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暫行辦法

(一)制訂目的

為提高我省民營企業綜合競爭力,打造一批民營企業航母,形成一批資產規模大、創新能力強、社會貢獻突出的民營企業群體,廣東省從今年開始每兩年進行一次百強民營企業的認定,以不斷鼓勵民營企業做強做大。

(二)主要內容

認定的百強民營企業與目前社會公佈的世界500強、中國500強、廣東50強的區別在於不是用營業收入的唯一指標來衡量,而是不僅看他們的規模,營業收入的多少;還要看他們的執行質量,創利稅能力;更看他們的創新能力和發展後勁。同時還考核企業的誠信,對有違規行為的企業不能參評。通過綜合評價,使評選出來的百強民營企業,不僅大,而且強,社會信譽好。

1、制訂科學合理的評比辦法。

根據該辦法,在評審當期兩年平均營業收入達2億元以上、納稅額1000萬元以上、利潤總額1000萬元以上的民營企業就有資格參與評選。評比採用科學的評分方法,主要從經濟執行評分指標和創新性評分指標兩個方面進行評選。前者細分為四大項: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納稅總額和淨資產保值增值率。後者包括專利、名牌產品(或優秀新產品)、商標、科技進步等。採用量化打分辦法,每項細化指標都有對應的計分辦法。

2、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認定程式。

省設立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認定工作小組,省中小企業局為組長單位,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統計局、省工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省智慧財產權局、省工商聯等部門為成員單位。工作小組負責對百強民營企業認定的組織、稽核、評議工作,對省委、省政府負責。地級市中小企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符合申報基本條件的企業申報,填寫廣東省百強民營企業推薦表,並進行綜合評議,提出推薦意見報省中小企業局。認定工作小組對各市推薦的企業經過嚴格的程式進行認定,進行綜合稽核和評議,選取前100名報省委、省政府審批認定。

3、加大鼓勵和扶持力度。

認定結束後,廣東省人民政府將為百強民營企業頒發牌匾,並在主要新聞媒體公榜表彰及給予一次性現金獎勵。被評上的百強民營企業,其技術創新、技術改造、關鍵技術的研發、農產品深加工、吸納下崗人員再就業等專案,只要符合有關規定,省有關職能部門將按加快民營經濟發展決定的有關精神,優先納入計劃予以扶持。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國家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除維持行政事業單位日常運轉經費和企業經營資金以外,政府明確了具體專案、指定了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中央、省財政專項撥款(含有償)和市、縣(區)、鄉(鎮)財政安排的專案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有專項資金收支活動的行政、事業、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上級安排的專項資金按上級專項資金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㈠公開、公正、科學、高效;㈡集中使用,突出重點,擇優安排;㈢專戶專賬,專款專用;㈣依法行政,規範管理;㈤跟蹤問效,責任追究。

第二章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下達

第五條

專項資金專案的申報條件包括:㈠符合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符合專項資金支援的方向、重點和範圍;㈡有明確的專項資金專案目標、預期效益、組織實施計劃和科學合理的專案預算,並經過科學論證和專案可行性研究;㈢補助性專項資金專案的申報,應有明確的資金用途,並有相關規定的實施依據。

第六條

嚴格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和撥付。申請專項資金的重點專案應實行評審制度,並按下列程式進行:㈠、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按各項專項資金相關規定組織對需要安排的專案專項資金進行評審;㈡、根據評審結論,對符合條件的專案,排序列入專項資金專案庫,專案庫由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共同設定、管理和滾動使用;需安排的各項專項資金(含年初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應嚴格按規定程式辦理;㈢、各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事業發展的需要,從專項資金專案庫中選取符合要求的專案,按照財政部門預算編制要求,統一編制部門年度專項資金專案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先報送財政部門稽核,後由業務主管部門報政府審批。如遇突發性事件,如冰凍、雪災等自然災害需要應急的專項資金,可簡化辦理程式。

第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年度財力情況和專案排序,會同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初步稽核安排意見,列入年度部門預算草案,報政府審定,由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專項資金安排應符合下列要求:㈠、專項資金應儘可能全部細化到具體專案,實行專案管理;主管部門應細化而未細化到具體專案的,財政不安排專項資金;業務主管部門借專項資金專案安排的名義而實為彌補單位業務經費不足的,財政部門不予安排;㈡、對於當年能夠完成的專案,原則上應一次足額安排專項資金,不留缺口;對於實施期限較長的單個專案,按規定的實施期限分年度安排專項資金。

第八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調整,確需調整的應嚴格按照審批程式批准。預算執行中,如發生專案終止、撤銷、變更和經決算認定專案資金結餘的,原則上由財政部門統一收回。

第九條

財政部門安排下達的專項資金支出預算屬政府採購目錄範圍的,在專案資金的預算編制和下達時均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撥付、使用管理

第十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經法定程式批准後,各部門應及時分配下達到專案實施單位。專項資金應嚴格按照資金撥付程式、年度專案計劃和專案進度撥付。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對專項資金用款計劃進行稽核,符合規定的,應按用款時間要求撥付專項資金。不符合規定的,應書面告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由用款單位按要求重新編制用款計劃。農業、林業、水利等受季節影響較大的專項資金的撥付和下達應當適應其特點,及時撥付、下達。因突發公共事件等原因急需支出的專項資金,按規定隨時撥付、下達。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撥款納入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相關規定辦理。專項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未經財政部門批准,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開設專項資金銀行賬戶,不得將支出賬戶的資金轉移到其他賬戶或辦理定期儲蓄存款。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支出預算確定後,嚴禁隨意調整預算,改變支出用途。因客觀原因確需調整專項資金使用用途、變更專案內容或調整預算的,業務主管部門必須提出變更申請,並附變更政策依據和說明,按規定程式報批。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滯留、截留、挪用,不得用於專項資金規定使用範圍以外的開支。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封閉執行。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報賬制的`,報賬資金不能突破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專案管理費用應按規定提取和使用。沒有規定提取管理費用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業務主管部門在完成專案竣工驗收的基礎上,對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參考依據。對績效評價不達標、資金損失浪費嚴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專案,取消專案實施部門下一年度同類財政專項資金的申報資格。

第五章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跟蹤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㈠、專項資金是否制定管理辦法,對專案申報條件、資金分配原則等是否明確;㈡、實行專案管理的專項資金在立項時是否按有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專案論證,是否存在以虛假專案套取專項資金行為;㈢、地方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

㈣、專項資金管理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擠佔、挪用資金等違紀違規問題,有無滯留、緩撥資金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資金損失、浪費;會計核算有無賬外設賬、私設“小金庫”問題,財務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管理責任是否落實;㈤其他應當監督檢查的內容。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指導和督促專案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認真履行財政監督檢查職責,將財政監督工作貫穿到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分析全過程,實行專案跟蹤問效機制,建立事前稽核,事中監控,事後檢查制度,對專項資金安全性、合規性和績效情況跟蹤問效,使監督檢查經常化、規範化、制度化,確保專項資金的專款專用。

第二十一條

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專項資金使用和專案進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重點專案應重點檢查,督促建設單位加強專項資金和專案管理。審計部門應對專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機關應對專項資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違紀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專案單位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專案實施方案的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檢查,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效益。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專案單位應及時總結經驗,建檔、建冊,進一步提高專項資金的管理水平。

第六章責任

第二十三條

建立健全專項資金專案責任追究機制。專案單位作為專案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專案單位主要領導對專案管理負主要責任,並應簽訂責任書,具體明確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暫緩撥款;情節嚴重的,扣回專項資金,通報批評,並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行政責任;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㈠、專案單位及業務主管部門虛報專案、虛報投資總額,套取專項資金的;或者虛假配套,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或者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㈡、財政部門對提交的申請檔案和有關資料稽核不嚴,並造成不良後果的;㈢、導致專項資金使用不當或重大損失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3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執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專項資金實行縣級報賬制,資金撥付一律轉賬結算,杜絕現金支付。

三、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專案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專案批覆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四、嚴格專項資金初審、稽核、稽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檔案要求為準。

五、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六、萬元以上的專項購置經費一律實行政府採購或參與式採購。

七、專項資金利息收入年終一律轉入本金滾動使用。

八、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專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九、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專案驗收和採購專案接交。

十、對工程類專案專項資金所發生的隱蔽工程,負責資金結算的工作人員,必須到現場簽證認可,否則財政部門不予結算。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4

為切實規範專項資金管理,保障資金安全、高效執行,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專項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戶儲存、專賬核算、專項使用"。

二、資金的撥付本著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專案資金批准的使用計劃和專案批覆內容,不準擅自調項、擴項、縮項,更不準拆借、挪用、擠佔和隨意扣壓;資金撥付動向,按不同專項資金的要求執行,不準任意改變;特殊情況,必須請示。

三、嚴格專項資金初審、稽核、稽核制度,不準缺項和越程式辦理手續,各類專項資金審批程式,以該專項資金審批表所列內容和檔案要求為準。

四、專項資金報賬撥付要附真實、有效、合法的憑證。

五、加強審計監督,實行單項工程決算審計,整體專案驗收審計,年度資金收支審計。

六、對專項資金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督查,確保專案資金專款專用,要全程參與專案驗收和採購專案接交。

專項資金管理制度5

為嚴肅財經紀律,進一步規範盱眙縣水務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為提高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統一報銷程式及規定,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局水利專項資金管理制度。

第一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申報制度

(一)水利專項資金由水務局業務部門負責申報。

(二)水利專項資金申報檔案必須真實、科學和完整,專案申報單位應提交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局有關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再行上報上級主管部門。

(四)申報部門以正式檔案上報上級主管部門,並隨時跟蹤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情況。

第二條水利專項資金的使用制度

(一)建立會計核算制度。嚴格按照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嚴禁套取專案資金,嚴禁公款私存,設定帳外帳和"小金庫"。

(二)實行政府採購制度。對專案工程及所需的主要物質和裝置,嚴格按照政府採購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和集中採購。

(三)水務局防汛專項資金一律由局長一支筆審批,要求實行縣級報帳制度的,由專案建設單位填報資金申請表,經水務局業務部門稽核後,報送財政審批由財政下拔專案建設單位。建立健全專案資金審查審批程式和財務制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專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

第三條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制度

(一)公示制度。對於水利工程專案專項資金,工程實施前專案單位主動向社會公示專案建設內容、資金情況。

(二)定期報告制度。各專案實施部門定期向主管部門報送專案實施進展情況。

(三)檢查驗收制度。杜絕在專案執行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的現象,隨時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檢查;專案完工後,主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對工程專案的質量、財務等情況進行驗收工作。

(四)審計制度。為防止發生違反資金管理使用規定的行為,上級補助5萬元以上的工程,專案竣工後需由有資質的審計單位對工程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

第四條水利專項資金財務支出制度

(一)專案承擔部門或個人和財務人員應及時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保證專案資金的及時到位

(二)工程資金應按工程進度進行拔付,對沒有開工或進度緩慢的專案將適當調整取消補助款。

(三)專案資金使用堅持量入為出的原則,嚴格控制專案資金的支出範圍,杜絕不符合規定支出,隨時接受專案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審計部門的檢查、監督和審計,做到專款專用。

(四)報銷用的發票必是合法的票據。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票據,一概不予報銷。

購買各種物品、材料的發票,必須有購貨單位全稱、品名、數量、單價和金額,有收款單位財務章。否則財務有權拒絕報銷。有詳見清單字樣的發票應附清單。

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手續完備的驗收證明。需入庫的物資,必須填寫出入庫驗收單,由實物保管人員按計劃或合同驗收後,在驗收單上填寫實收數額並簽章。不需入庫的物資,除經辦人在憑證上籤章外,必須交給實物保管人員或使用人員進行驗收,並在憑證上籤章。

(五)支付款項的原始憑證,必須有收款單位或個人的收款證明以及簽字,有審批人簽字,並有付款的依據。報銷用的發票必須按局財務規定辦理: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證明,財務稽核後報局長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