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管理制度(精選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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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資金管理制度(精選5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資金管理制度(精選5篇)

資金管理制度1

一、醫院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單位借出款項必須執行嚴格的授權批准程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

二、出納員向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提取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領導批准後提取。

三、醫院應當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醫院應當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醫院應當加強對銀行結束憑證的填制、傳遞及保管等環節的管理與控制。

四、醫院應當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券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佔用他人資金;不準違反規定開立和使用銀行賬戶。

五、醫院應當指定專人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使銀行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六、醫院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發現不符,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七、辦理現金報銷業務,經辦人要詳細記錄每筆業務開支的實際情況,填寫《支出憑單》,註明用途及金額。出納員要嚴格稽核應報銷的原始憑證,根據成本管理、費用管理有關審批許可權進行稽核無誤後,辦理報銷手續。

八、支付個人的臨時工工資等,出納員根據有關規定和醫院領導的批示,以及經過稽核的《支出憑單》,並由經辦人、收款人簽章後,支付現金。

九、出納員辦理完畢現金收付款業務後,應及時在報銷票據上加蓋“現金收訖”、“現金付訖”戳記及相關附件單上蓋“附件”鮮章。

資金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排汙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7號)、《排汙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財稅〔20xx〕61號)、《山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xx〕70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xx〕2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納入預算管理的排汙費、排汙權專項收入和預算內資金安排的汙染防治資金用於全省範圍內環境保護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環境保護以當地投入為主,省級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援。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並組織各相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專案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重點汙染源防治專案。指技術、工藝等符合環保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汙染源防治專案。包括納入各級環境保護規劃和主要汙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實現汙染物減量化排放的各類汙染防治和技術改造專案。

(二)區域性汙染防治專案。指重點區域、流域實施汙染防治及環境綜合整治專案。

(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的環境治理新技術、新工藝、PPP模式、環境汙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廣應用示範專案。

(四)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限於排汙權專項收入安排)。

(五)其他汙染防治專案。

 第三章: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和申報程式

第五條:省級環保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或“專案申報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過資金分配因素測算切塊下達,並明確資金用途。“專案申報法”方式分配通過“以獎代補”、“專項補助”等方式下達。

第六條:“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環保廳按照各設區的市環境治理工作任務需求、上年度上繳排汙費金額、主要汙染物削減量、環境質量狀況、以往年度專案執行情況等提出分配因素、權重、分配公式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由省環保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分配因素、權重等可根據當年環保工作重點和任務調整。

第七條:“:專案申報法”分配方式,實行專案庫管理制度,省環保廳負責建立省級專項資金專案庫。由縣級環保部門按照省環保廳制定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專案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專案申報,逐級上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按照規定及程式組織對申報專案進行彙總、初審、專家評審,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具體專案並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

第八條:省環保廳將資金分配計劃以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正式檔案報省財政廳稽核。

 第四章: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九條: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省級部門或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對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環境治理任務要求,規劃或方案確定的目標,按照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原則、年度支援重點和預算指標,將資金分配到具體專案,並於省級預算下達後1個月內將資金分配情況(含資金安排原則、安排依據、安排明細表等)、專家評審結論等相關資料報省環保廳。

第十條: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要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專案單位,並督促專案單位抓緊專案建設,認真落實配套資金,確保專案按進度實施。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案單位對專案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嚴禁隨意改變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

第五章:專案實施與驗收

第十二條:專案實施實行法人責任制。專案單位要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落實專案法人,承擔專案申請、實施、驗收、執行等全過程的管理職責。專案實施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工程類專案),建立健全專案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專案質量,切實發揮投資效益。

第十三條:專案單位在專案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批覆確定的專案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確需進行調整的,專案單位應原渠道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專項資金專案執行竣工驗收制度。專案完工後3個月內,專案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請專案竣工驗收。按“專案申報法”撥款補助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專項資金專案,由省環保廳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以下的專案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專項資金專案,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組織驗收,並將驗收有關資料報省環保廳備案。

 第六章: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省環保廳應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省財政廳組織稽核後批覆績效目標,績效目標稽核未通過的專案,不得安排預算資金。預算執行中省環保廳應加強績效監控,專案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專案執行。

第十六條:專案實施單位要對專案績效進行自我評價,向環保部門報告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情況,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省環保廳負責對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省財政廳要求在年度結束後一個季度內提交上一年度的績效評價報告,整改發現的問題。省財政廳負責審查省環保廳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或組織實施再評價,或對重點專案引入每三方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八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環保、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託專案所在地環保和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和專案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對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和專案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定期對專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督促專案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專案建設進度和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各設區的市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上年度專案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凡違反國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資訊公開

第二十條:省環保廳應在入口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案申報指南、績效評價等資訊。

 第八章:附 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資金管理制度3

1、總則

1.1目的

為加強XXXX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貨幣資金的管理,規範資金運作,根據XX集團貨幣資金管理規定,結合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適用範圍

適用於XXXX熱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關於貨幣資金的各項管理。

1.3引用標準

1):國家頒佈的有關財務制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3):XX集團貨幣資金管理規定

2、職責與許可權

2.1管理要求

合理調配資金,保證公司運作需求。公司職工的薪資發放工作。同政府相關部門財政業務上的聯絡與溝通。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保障公司合法經營。依據國家相關稅收法規,準確、及時地申報、繳納各項稅。公司同其他單位的往來業務結算。負責公司各項費用的報支工作。

2.2管理原則

1):堅持全面預算管理的原則;

2):堅持制度化、程式化規範運作的原則;

3):堅持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的原則;

4):堅持安全、高效、統一的原則。

3、管理內容與方法

對公司擁有的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收支進行管理。

3.1:崗位設定

公司設定出納一名,出納是庫存現金的唯一合法保管人,嚴格執行不相容崗位分離原則。出納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對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人員實行定期崗位輪換制度,每兩年輪換一次。

 3.2:現金管理

3.2.1原則上公司不允許現金(即庫存現金)開支,所有支付均通過銀行轉賬完成;必須現金開支的須經總會計師同意後方可支付。

3.2.2庫存現金餘額原則上不能超過5000元,超過限額部分必須當日下午四點以前繳存銀行;法定節假日和月底庫存現金必須清零,超過限額部分應當及時繳存銀行。

3.2.3現金收入,原則上應於當日送存銀行,不得賬外儲存現金。不準將公司收入現金以個人名義存入銀行。

3.2.4現金收入都應開具收款收據,辦妥收款手續後,應在收款憑證上加蓋“現金收訖章”;開具收據流程為:出納收款簽名開收據→記賬人員簽字→財務主管簽字稽核加蓋財務專用章,並撕扯下二三聯,其中第二聯交記賬會計,第三聯交繳款人→財務主管退還收據本給出納。

3.2.5現金收入必須經過驗鈔機檢測,防止假幣收入。

3.2.6不準從現金收入坐支現金,禁止白條抵庫、挪用現金。

3.2.7每天工作結束後,出納要對現金進行盤點,登記《現金收支及日盤點記錄表》,做到日清月結。發現賬面餘額與庫存數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做出處理。

3.2.8庫存現金必須放入保險櫃內,保險櫃內只能存放公司現金及銀行票據等,不得放入個人物品。

3.2.9出納於每月末最後一天進行現金盤點,由財務部主任進行監盤,並留存相關盤點記錄備查。財務部主任至少兩個月對庫存現金抽盤一次,同時留存相關盤點記錄備查。

3.2.10任何部門一律不準私設小金庫,現金收入必須交回財務部,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準截留,自行處理。

3.3:銀行賬戶管理

3.3.1公司為辦理結算業務、資金信貸和現金收付等業務可在相應金融機構開設基本賬戶、一般存款賬戶、零時驗資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3.3.2公司開立銀行賬戶時,必須向上級單位提出書面開立銀行賬戶申請,經上級單位財務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開戶手續,並登記銀行賬戶資訊管理表。

3.3.3禁止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3.3.4對於6個月以上未使用且無特定用途的銀行賬戶應進行銷戶清理。撤銷銀行賬戶需經財務負責人稽核、總會計師審批;撤銷銀行賬戶前,出納應與開戶銀行核實賬戶餘額,並向銀行交回各種重要空白憑證及各類票據,方可辦理銷戶手續。

3.4:銀行存款管理

3.4.1各部門經濟往來的所有款項收付,原則上均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3.4.2出納根據稽核人員轉來的收、付款憑證進行復核驗收,稽核無誤的收、付款憑證,應立即辦理收、付款手續。

3.4.3出納辦理收款後,應立即在收款憑證上加蓋“銀行收訖”章,複核會計稽核銀行付款票據無誤並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章之法人名章後,應立即在付款憑證上加蓋“銀行付訖”章。

3.4.4每月五日前,主管會計索取銀行對賬單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3.4.5財務部主任按月檢查銀行賬戶的使用情況,核對單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是否相符,保證銀行存款安全、完整,每季末向總會計師報送賬戶餘額及使用情況。

3.5:銀行票據管理

3.5.1出納負責銀行票據的管理,並負責建立支票、匯票等銀行票據收、支、領登記簿。

3.5.2業務經辦人員在領取銀行支票時,必須按要求在“支票登記簿”上進行登記、簽字,並同時在支票存根上簽字。

3.5.3採用銀行匯票結算的,辦理匯票時,由出納親自去銀行辦理。銀行匯票辦妥後要進行登記,並由收票人攜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身份證及收據領取票據。

3.5.4需要辦理匯兌、銀行匯票結算業務的,業務經辦人員要將收款單位、開戶銀行、賬號等事項在“費用報銷單”備註欄中填寫清楚。

3.5.5出納在簽發支票時,要按規定將各專案填列齊全,包括:日期、收款單位、金額(大小寫)、用途等專案。不得簽發空白支票或逾期支票。收款單位必須同發票註明收款單位相同。

3.5.6支票作廢時,需要換取支票的,將作廢支票交回,由原業務經辦人確認,經出納核實後,財務部主任簽字後,再簽發支票。

3.5.7加強銀行承兌匯票的統一管理,嚴禁商業匯票結算,違反規定一律以違紀處理。

3.6:網上銀行管理

3.6.1開通網銀電子支付業務,應當與承辦簽訂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交易範圍等。

3.6.2網銀電子金鑰應按職責許可權,分別由出納、複核會計、財務負責人單獨妥善儲存,每次付款後必須立即拔下,並對電腦系統進行清理。

3.6.3網銀電子支付應遵循嚴格的電子審批流程,即:會計制單→複核會計稽核→財務負責人審批→出納填寫提交→主管會計複核→財務負責人審批→結束。

3.6.4網上銀行電腦和網銀電子金鑰應每4個月必須更改一次密碼;網銀電子金鑰每次移交後,應對密碼進行重新設定。

3.7:銀行預留印鑑管理

3.7.1銀行預留印鑑實行財務專用章由財務部主任保管,法人名章由主管會計分開管理。

3.7.2使用銀行預留印鑑必須辦理用印登記審批手續,經辦人填寫《財務部用印登記薄》交由會計人員稽核,最後由財務主管審批簽字後,方可蓋章。

3.7.3印鑑保管人工作調動或零時請假,應辦理印鑑交接手續,登記《印鑑交接登記簿》後方可離職或離開。

3.8主要風險與關鍵控制

3.8.1主要風險

隨意開立賬戶,坐支資金,發生資金保管安全風險,超許可權對外擔保、對外借出款。

3.8.2關鍵控制

1):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不得由一人辦理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3):財務印鑑章應由會計和財務主管分開管理。

4):財務專用章應由專人保管,個人名章必須由本人或其授權人員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的所有全部印章。

5):未經審批,嚴禁使用加蓋財務專用章和印鑑名章。

6):與貨幣資金相關的票據,各單位應明確專人負責對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背書轉讓、登出等環節的管理,並專設登記賬薄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7):餘額調節表必須由會計人員進行編制,相關聯的對賬單也必須由會計人員親自索取,嚴禁出納進行上述業務操作。

8):網銀電子密匙個人操作密碼應不定期進行更換,防止被盜,造成資金損失和資訊外漏。

9):財務管理軟體個人操作密碼應不定期進行更換,以防財務資料外漏。

4、附則

4.1: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4.2: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執行。

附件:

1、現金盤點記錄表

2、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3、現金收支及日盤點記錄表

4、有價證券盤點表

資金管理制度4

 一、責任單位

雁峰區財政局農業股

二、責任人

農業股實行股長負責下的崗位分工責任制,股長主持科內全面工作,其他同志按照崗位分工承擔各自的工作任務。

 三、權利行使依據

《〈湖南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湘財農〔20xx〕22號)

 四、資金管理

參與編制區級農業部門預算草案,根據相關財務規定,對所屬預算單位提出經費開支標準、定額、年度預算和專項資金支出建議,稽核各項涉農補貼資金,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專案申報和管理

積極向上爭取支農專項資金,保證專案資金的需要,按照中央和省將進一步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經濟投入的機遇,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重點做好財政支農專案的選項、編制、儲備和申報工作,按照財政標準文字,積極上報專案,爭取上級資金扶持。

專案完工後,區財政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專案進行驗收核實,並就專案的實施進度和績效情況進行總結,對重點專案還應附報送財政農業專項重點專案實施績效情況表。區財政局於每年的4月份組織對上一年度的專案採取隨機抽樣的方式進行抽檢驗收和評價。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的內容包括:資金到位情況、資金使用情況、專案完成情況、專案效益情況等。

六、責任追究。參照以下條例處理:

一、執法股室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中,由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行政過錯責任:

(一)違反規定辦理財政收支預算稽核、批覆或者調整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各類賬戶的開設、變更或撤銷的;

(四)違反規定徵收基金、罰款或收費的;

(五)違反規定辦理預算收入退庫的;

(六)違反規定辦理減、免稅費的;

(七)違反規定辦理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

(八)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的;

(九)違反規定參與或干預政府採購中的商業活動的;

(十)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十一)違反規定發放罰沒票據或者收費票據的;

(十二)違反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和行政裁決的;

(十三)違反規定辦理行政複議案件的;

(十四)沒有法定依據委託有關組織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五)指派沒有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執法的;

(十六)違反規定不履行或故意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七)違法制定涉及管理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規範性檔案,造成行政複議被糾正或行政訴訟敗訴的;

(十八)違反規定實施或不予行政許可的;

(十九)違反規定實施財政監督檢查的;

(二十)其他依法應當追究的行為。

二、追究行政過錯責任,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理:

(一)責令寫出書面檢查,進行批評教育;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四)扣發全部或部分目標管理獎;

(五)調離執法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

(六)責令辭職或辭退;

(七)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八)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並處。在追究上述過錯責任的同時,應對錯誤的行政行為進行糾正。

資金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提高環保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南京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國家《排汙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和江蘇省財政廳、環保廳《江蘇省省級環境保護引導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環保資金包括市級汙染治理資金、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等。市級汙染治理資金來源為市級排汙費收入,市級環保專項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

第三條:市級環保資金使用管理要圍繞國家、省和市環境保護工作部署和要求,確保完成“十二五”生態建立和節能減排重點任務,解決好區域和流域汙染防治突出問題。

第四條:市級環保資金計劃要按照“收支平衡、結構優化、適度預留”的原則編制資金預算。

第五條:市級環保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點、統籌兼顧、公正公開”原則,體現示範性和激勵性,調動區縣、企業、專案單位積極性,實行專款專用,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專案申報和專案庫管理,並會同市財政局審批專案,對專案實施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完工專案驗收,開展績效評估。市財政局負責資金預算安排,對資金使用情況和日常財政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市環保重點專案協調和政策落實小組作為市政府專職負責環保工作的領導機構,負責市級環保資金的專案總體組織協調和稽核。

 第二章:資金使用範圍

第七條:市級環保資金主要用於支援國家及省、市“十二五”環境保護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確定的重點工程專案、重要環境保護目標任務,優先用於以政府投入為主體的公益性環境汙染防治專案。主要包括:

(一)區域大氣汙染防治專案。包括揚塵控制、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工業企業廢氣汙染防治、重點行業脫硫脫硝、秸稈禁燒汙染防治、惡臭氣體防治、揮發性有機物防治、油氣回收等專案。

(二)區域性、流域性水汙染防治專案。包括汙染嚴重的水體環境綜合治理、工業企業廢水汙染防治、鄉鎮汙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汙染防治、風險防範及生態修復、重點斷面水質達標及汙染防控等專案。

(三)重點行業、重點汙染源防治專案。包括重金屬汙染防治、危險廢物規範化處置、永續性有機汙染物汙染防治、廢棄電子產品汙染防治、汙水處理廠汙泥無害化處置、放射性廢物安全處置等專案。

(四)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及重點生態保護區建設專案。包括村莊工業汙染源整治、農村生活汙水、垃圾及農業廢棄物處置、畜禽汙染控制、土壤汙染防治、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區域生態功能區保護等專案。

(五)全市環境監測、環境監察、汙染監控、環境資訊、環境應急及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培訓等環保能力建設專案。

(六)環境保護科研、新技術、新工藝研究開發及推廣應用,包括環保科研課題、汙泥處置示範等專案。

(七)環境保護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環保資金專案管理、日常性工作、考核獎勵等經費。環保資金專案管理經費主要用於專案庫管理與維護、專案專家評審、專案績效評價等;環境保護工作考核經費要按照鼓勵先進、拉開檔次的原則,採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安排資金;環境保護工作性經費要嚴格控制,原則上工作經費安排額度不得超過總資金額度的3%。

(八)國家及省、市要求以地方投入為主體的其他重點汙染防治專案以及市環保重點專案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其他環境保護專案。

第八條:市級排汙費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市本級、江南八區及原浦口區、原大廠區的環境保護專案。其中分配至各相關區的專項經費主要依據各區上年度徵收的排汙費扣除上繳中央和省部分後可用數,結合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和綜合質量指數等因素安排統籌。

第九條:區級資金下達後,由各相關區環保、財政部門根據資金管理規定,制定詳細的專案計劃,報市環保局、財政局備案。

第十條:市級排汙費專項資金不支援城市綠化、環境衛生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新建企業的汙染治理專案,且不得用於環境監管機構及相關部門人員、公用經費,以及與汙染防治不直接相關的其他專案內容。

 第三章:資金使用程式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市環保局依據下年度排汙費徵收計劃和環保工作重點,結合年度財力狀況,提出專項資金預算初步安排建議,報市環保重點專案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批覆環保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提交市政府審定,納入市級財政預算草案。

第十二條:市環保重點專案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每年根據國家和省、市巨集觀政策、環保規劃、年度工作重點確定環保資金的主要投入方向。

第十三條:市環保局和市財政局根據領導小組確定的年度主要投入方向,組織釋出專案申報通知,明確申報要求。

第十四條:市級環保資金的申請按照隸屬關係以專案形式申報。專案申報單位為獨立經濟核算的企事業法人。專案申報單位為市管企業的,可直接向市環保局申報。專案申報單位為區(縣)的,根據其隸屬關係,通過區(縣)環保局和財政局向市環保局申報。

第十五條:專案申報條件及提交的材料要求另文規定。

第十六條:各區(縣)環保局會同區(縣)財政局對申報專案進行預審。

第十七條:市財政局、市環保局對總投資超過300萬元或申請資助100萬元以上的專案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八條: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制定專案計劃,擬定專案補助資金建議方案,每年定期報市環保重點專案協調和政策落實工作領導小組審議,經分管市長籤批後,正式下達實行。

第十九條:市級環保資金對同一專案的補助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該專案總投資的50%,且兩年內不得重複安排。

第二十條:市級環保資金專案計劃下達後,各承擔單位向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報送專案進展報告和資金撥付申請,市財政局根據專案實施進度撥款。

第二十一條:專案完成後,市環保局、市財政局對竣工專案組織竣工驗收和績效評價。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補助資金使用和自建專案的實施,應接受財政、審計和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三條:專案承擔單位弄虛作假、截留、擠佔、挪用資金、資金使用合同生效後6個月內專案未啟動實施、專案管理不善、進展緩慢、損失浪費嚴重、不能如期竣工、未經批准改變技術方案又不能達到原技術方案效果的,一經查實,責令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由市環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收回資金,兩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環保資金;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級環保部門、財政部門及相關單位在受理市級環保資金申報、審批、資金撥付等各環節,不得向專案申報(承擔)單位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