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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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資金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資金安全管理制度

資金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明確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之間的責任劃分,有效防範各類金融資金案件的發生,根據國家有關金融法律法規,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是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共同責任。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行政主要領導是本單位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主管安全工作的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和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人員是相關責任人。

第三條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經營郵政金融業務的郵政企業,郵政儲蓄銀行及分支機構必須遵守本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加強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完善資金安全運轉條件,確保郵政金融資金安全。

第五條省(區、市)、市、縣郵政企業應與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郵政金融工作協調小組的領導下,成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郵政企業行政主要領導任組長,郵政儲蓄銀行行長任副組長,安全保衛、審計稽查、服務質量監督、人力資源等部門相關人員任成員。

設立郵政儲蓄銀行直屬分行城市的領導小組由市郵政局局長任組長,直屬分行行長任副組長。

各級領導小組對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應共同執行的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督促、檢查本地區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五)及時報告郵政金融資金案件資訊。

第六條領導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金融資金安全管理聯席會議。

定期聯席會議:省(區、市)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市、縣級領導小組聯席會議,至少一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應重點研究、分析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隱患、問題,研究制定並落實相關隱患整改責任與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召開領導小組不定期聯席會議:

1、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

2、安全檢查或稽查發現重大安全隱患;

3、收到上級有關部門下發的隱患整改通知書;

4、案件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需要分清責任進行案件責任查究時。

聯席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主要包括:會議的主要議題、研究制定的資金安全措施、研究確定的工作部署、對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的責任查究決定,對難以協調解決的問題應及時上報有關部門。

上級有關部門應將領導小組聯席會議紀要作為安全檢查的重要內容,並應定期或不定期調審。

第七條互通安全管理情況

一、各級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領導、安全保衛、審計稽查部門應及時互相通報安全檢查和業務稽查情況,督促相關部門落實隱患整改措施。

二、郵政企業或郵政儲蓄銀行發現有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向對方相關領導及有關部門通報情況:

(一)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或重大突發事件時;

(二)有明顯的安全防範漏洞,如不及時採取控制措施,隨時可能出現較為嚴重的後果時;

(三)出現資金差錯,需要立即查清或對相關賬目採取控制措施時;

(四)出現違規違紀行為或作案嫌疑,需要對當事人或資金賬目進行控制時;

(五)發生有必要通報對方的其他情況時。

第八條遇有公檢法等機關依法查詢郵政儲蓄賬戶資料時,應由郵政儲蓄銀行相關業務部門負責協助查詢。上述機關查詢視訊資料時,屬於郵政儲蓄銀行管理的由銀行負責協助查詢;屬於郵政企業管理的由企業負責協助查詢。

第二章儲蓄網點安全管理

第九條郵政儲蓄一類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

(二)檢查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三)對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並複查整改情況。

(四)協助郵政儲蓄銀行制定防搶劫預案。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對職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培訓以及合規經營教育。

(三)制定防搶劫預案,並組織演練。

(四)按照稽核檢查規定,對業務進行稽核檢查。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七)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並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條郵政儲蓄二類和代理網點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安全防範設施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安全防範設施達標和使用情況檢查。

(三)制定安全防範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對職工進行安全防範、合規經營教育、培訓。

(五)落實資金安全內控制度。

(六)制定防搶劫預案,並組織演練。

(七)網點過夜現金的安全保管。

(八)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並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對郵政金融業務、賬務進行稽核檢查。

(二)協助郵政企業制定現金、空白憑證安全管理等規章制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內控制度,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四)協助郵政企業制定合規經營要求。

(五)核定網點過夜現金限額。

(六)對合規經營,內部控制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

第十一條郵政儲蓄營業網點安全防範管理規定

(一)在營業前解除防盜報警器,開啟電視監控裝置;營業人員要檢查自己使用的工作裝置(微機、保險櫃等)是否完好,遇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相關部門處理。

(二)現金業務區門必須隨時鎖定,非營業人員不得進入,正確使用營業櫃檯防尾隨聯動門,防止外人尾隨入內。

(三)收取的大額現金不準堆放在桌面上或櫃檯抽屜內,應及時鎖入保險櫃。

(四)營業人員離開櫃檯或午休時,應當將現金、印章、重要空白憑證和有價證券入櫃落鎖,微機進行系統簽退。

(五)營業網點午休,無人值守時,要開啟防盜報警器。

(六)營業人員辦理業務時應當嚴格核查存取款憑證,注意識別偽鈔、偽證,防止發生詐騙,冒領等案件。

(七)工作場所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八)營業人員嚴禁接受外部人員贈送的食品、飲料、藥物、香菸等。

(九)營業人員應當保持警惕,平時要注意觀察營業廳內是否有可疑人員,可疑物品等情況。

(十)營業網點應堅持迎送運鈔車制度,在運鈔車到達之前派人觀察營業網點周圍是否有可疑人員、車輛或物品,預防搶劫運鈔車案件發生。

(十一)應在營業室內視訊監控下的指定櫃檯內辦理現金和款袋交接手續,並登記備查。

第三章金庫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金庫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金庫(包括:守庫室、點鈔室、庫內)安全防範設施安裝,維護和管理。

(二)制定金庫各項安全管理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

(三)金庫門鎖具改造和維護。

(四)守庫室門鑰匙的管理與使用。

(五)守庫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審查。

(六)緊急情況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七)金庫的守護和進出查驗管理,進出金庫人員的登記,進庫人員攜帶物品的檢查。

(八)根據郵政儲蓄銀行審批的有權進入金庫人員的通知(內容包括:姓名、職務、簽名樣本、照片等),核發進入金庫許可證。接到郵政儲蓄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通知後,及時收回原許可證。

(九)對點鈔室、庫內安防設施進行檢查。

(十)檢驗銀行"錢箱出庫通知單",對"錢箱出庫通知單"手續不完整、不正確和無效的,不得放行。

(十一)對點鈔作業進行安全守護。

(十二)維修點鈔室或金庫內部時,須經郵政儲蓄銀行同意。維修人員憑本局安全保衛部門審查後發給的臨時出入證(件)進入庫區,同時必須有本局或郵政儲蓄銀行保衛人員在現場監督,並做好詳細記錄,相關資料存檔備查。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庫內現金區(點鈔室和現金存放室)的內部管理,承擔相應內部控制責任。

(二)審批庫內工作人員,向郵政企業請領進出金庫許可證。庫內工作人員崗位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郵政企業。

(三)銀行人員持錢箱出庫時,須向守庫人員交驗"錢箱出庫通知單",在守庫員核對、登記,出納員簽名後方準出庫。

(四)銀行檢查人員需進入金庫檢查時,須事先經郵政企業安保部門或分管安全的領導批准後,憑稽查證入庫檢查。

(五)銀行庫內工作人員帶進金庫的錢箱等物品必須經守庫員確定屬金庫日常用品方可進入,無關物品不得帶進庫房。

(六)負責機械密碼鎖的管理和密碼的更新。

(七)負責指紋鎖管理(有權進入金庫人員指紋的登記,刪除和開啟時間的設定,讀取使用記錄等)。

(八)負責應急庫門機械密碼鎖密碼的管理。

(九)負責金庫、點鈔室入侵報警器的設防、撤防,發現電視監控和報警設施故障時,及時告知郵政企業。

(十)按照日常開啟金庫的實際需要,合理設定正常開啟時間,並通知郵政企業保衛部門。非正常時間開啟金庫,應由市縣郵政儲蓄銀行領導授權。

(十一)核准庫存備用金限額。

第四章運鈔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運鈔的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配備符合規定的運鈔車,每臺車應配備2名專職押運員。

(二)運鈔全過程的安全保衛。

(三)按照運鈔時間及線路安排行程,確保各營業網點按時正常營業。

(四)取送款員由郵政企業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款箱歸郵政企業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五)建立防搶、防盜應急預案,押運人員的稽核和管理。

(六)押運槍彈管理,防彈服配備。

(七)監督郵政儲蓄銀行取送款員穿著防彈衣。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取送款員由郵儲銀行員工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歸銀行取送款員負責管理,包括:運鈔車上的運鈔艙、艙門鎖具鑰匙,運鈔艙內盛裝現金的各種容器及全部現金、有價證券和重要空白憑證。

取送款員由金融護衛中心人員擔任的,運鈔中現金款袋或箱包由金融護衛中心取送款員負責管理。

(二)向郵政企業提出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對押運時間及線路安排作出調整時,應至少提前48小時書面通知郵政企業。

(三)對郵政企業的運鈔車(包括:車型、牌照等),押運人員(包括:單位、姓名、照片等)進行備案,並在實施中進行核對。

(四)在規定的時間,地點與郵政企業辦理押運款箱、款袋或物品交接。

第十四條僱用金融護衛中心押運工作的,應由郵政企業與金融護衛中心簽訂運鈔合同。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對運鈔車及押運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同上。

第五章自助機具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一類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設施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對ATM、POS等自助機具的防盜、防搶防範制度、措施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三)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複查整改情況。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

(二)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範制度的貫徹執行。

(三)ATM、POS等自助機具的日常檢查、運維監控。

(四)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範。

(五)按照郵政企業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並將整改情況通知郵政企業。

第十六條二類和代理網點金融自助機具安全管理責任劃分:

一,郵政企業的責任

(一)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設施的建設、維護保養和管理。對達標情況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二)落實並檢查ATM、POS等自助機具防盜、防搶防範制度,及時整改隱患。

(三)ATM裝、取鈔過程的安全防範。

(四)按照郵政儲蓄銀行的隱患整改意見,及時整改隱患,並將整改情況告知郵政儲蓄銀行。

二,郵政儲蓄銀行的責任

(一)入網資質審查、運維監控。

(二)對存在的隱患提出整改意見,複查整改情況。

第六章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

第十七條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按上述責任,按照規定的頻次、內容、標準組織安全檢查。

第十八條各級郵政企業和各級郵政儲蓄銀行對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等(以下簡稱檢查人員)履行檢查職責,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檢查人員應當忠於職守,堅持原則,秉公執法

第十九條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

1、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瞭解情況。

2、對檢查中發現的違章行為,應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發現的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

3、對重大隱患應及時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隱患的性質、整改的依據、整改的期限等。

第二十條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應出示檢查證件。郵政企業安保人員對一類網點和點鈔室,金庫內進行檢查時,應有同級郵政儲蓄銀行人員陪同。郵政儲蓄銀行在對二類和代辦儲蓄網點檢查時,應有市、縣郵政局安保或視察人員陪同。

第二十二條負有郵政金融資金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應當互相配合,實行聯合檢查;確需分別進行檢查的,應當互通情況,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並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被檢查單位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落實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隱患,要採取有效安全防護措施,並按照檢查人員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期限,制定整改計劃,落實整改部門、責任人、時間和措施,認真組織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報送檢查部門;對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的隱患,整改後要書面向檢查部門報送整改情況。

第二十四條檢查部門對各種隱患的整改情況必須進行復查,做到有一件立一件,改一件銷一件,件件有記錄。

第七章案件管理

第二十五條發生郵政金融資金案件(包括:貪汙挪用案件、資金詐騙案件、盜竊搶劫案件等),省(區、市)郵政公司和省(區、市)郵政儲蓄銀行,郵政儲蓄直屬分行應及時報告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六條二類和代理網點、金庫、運鈔、管理髮生案件,郵政企業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通報;一類網點、各級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發生案件,郵政儲蓄銀行或分支機構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應當向同級郵政企業通報。

第二十七條案件報告

(一)案發快報。自案發至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最大時限為24小時。案發快報內容包括:發案單位、發案時間、作案人基本情況、作案手段、發案原因、涉案金額等。

(二)案情報告。案發後3日內,應將發案單位、涉案崗位、涉案環節、作案人、涉案業務種類和涉案總金額、案發經過、案發後採取的主要措施、控制和追回的金額等情況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三)案情分析和整改措施報告。案發後25日內,應將發案原因和教訓、整改措施及對建立和完善有關制度或技術條件的建議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四)整改措施落實複查報告。案發後60日內,應將整改效果、對責任人查究情況及截至報告日涉案金額的實際追繳情況(如追繳方式、金額等)和實際損失金額等上報集團公司、郵政儲蓄銀行總行。

第二十八條案件查處

一,案件調查

(一)一類網點發生貪汙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儲蓄銀行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二類和代理網點發生盜竊、搶劫案件,由郵政企業負責組織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發生貪汙、挪用儲蓄資金案件,由郵政企業與郵政儲蓄銀行共同對案件進行調查處理。

二,案件督辦

(一)發生貪汙、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盜竊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10萬元以上或至人員受傷的,由省(區、市)郵政公司和省(區、市)郵政儲蓄分行督辦。

(二)發生貪汙、挪用、詐騙案件,涉案金額100萬元以上,盜竊案件涉案金額50萬元以上,搶劫案件涉案金額20萬元以上或至人員死亡的,由集團公司和郵政儲蓄銀行總行督辦。

三,督辦內容

(一)督促發案單位積極協助公安,檢察機關查破案件。

(二)督促發案單位分析發案原因、總結案件教訓、制定防範和整改措施。

(三)認定案件性質和案件責任,督促發案單位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查究。

(四)分析貪汙、挪用、詐騙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儲蓄銀行審計稽查部門負責;分析搶劫、盜竊案件發案原因,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工作由郵政企業安全保衛部門負責。

第八章案件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發生金融資金案件必須對責任人、相關責任人、直接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一,責任清楚的,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應依照《郵政金融資金案件責任查究規定》分別追究責任。

二,責任不清或涉及雙方人員責任的,應由領導小組查清責任,研究確定應追究的責任。有爭議的,報上級領導小組裁定。

三,與檢查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檢查時發現隱患或發現隱患未提出整改要求有關,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檢查人員的檢查責任。

四,對檢查人員發現隱患並提出整改要求,隱患單位未及時採取措施整改隱患,而導致案件發生的,應分別由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追究單位及相關人員的管理責任。

五,案件責任追究處理時限。

(一)對相關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結案後一個月內完成。

(二)對於一時難以破案的搶劫盜竊、攜款潛逃、外部詐騙案件不需結案,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應在責任查清後一個月內完成。

(三)案件責任追究原則上應在發案後60日內完成,需要跨年的,應在次年上半年完成。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適用於郵政企業和郵政儲蓄銀行及其所屬單位。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負責解釋、修訂。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資金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條為了保證安全生產資金的投入,加強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進一步推動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開展,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要求,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單位、專案部應保證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投入,並單獨建立臺帳,實行專項儲存、專項核算、統籌安排、保證重點,嚴禁挪作他用。行政一把手為該項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並承擔由於資金投入不足導致事故發生的責任。

第三條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應用於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採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等。詳見公司《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彙編、《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計劃編制制度》。

第四條公司安全生產專項管理費,按年計劃產值的0.5‰提取;各單位、專案部安全專項經費按計劃產值的1%~2%提取,不足部分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條各單位、專案部要根據公司《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計劃編制制度》的規定,編制安全生產專項資金投入計劃,安全生產檢查所發現的安全隱患的整改措施、針對造成死亡事故和職業危害的主要原因所採取的整改和防範措施、危險源監控點所採取的監控措施一併編入安全防護、文明施工計劃。

第六條各單位應在每年元月上旬和12月下旬,分別將安全專項資金計劃和全年實施情況報公司;專案部在工程開工一個月內和結束後的半個月內分別將計劃和整個專案實施情況報公司。每月經費使用情況按月上報。

第七條公司工程部負責督查安全生產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並作為考評各單位、專案部工作的內容之一。各單位、專案部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專項資金的監督使用,其經費報銷需經安全管理部門稽核。

第八條本辦法由工程部負責解釋。

資金安全管理制度3

1,目的與適用範圍

為規範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保證專項資金受控併合規、有效使用,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政策,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和公司財務制度,特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各級政府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財政專項資金是指經公司申請,由中央、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批後下達到公司,用於指定專案的資金。該資金要求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2,職責

2.1,財務部:負責財政專項資金申報的資金預算編制、財務評價,負責專項資金的銀行賬戶管理、使用稽核、向政府職能部門支付報告提交、資金支付,負責建立專案資金專帳與憑證。

2.2,專案申報與實施部門:根據專案歸口部門,負責專項資金專案可行性論證與可研的編制,負責專項資金專案備案、申請及報批工作,負責專項資金對應專案評價、對外對上彙報、內外對接,負責專案實施進度安排與督辦,負責資金使用統計、臺賬建立、情況說明與總結,負責專案執行各階段的總結及資料統計與分析工作,負責專案驗收準備各項工作、完成驗收。

2.3,其他各相關部門:根據歸口及部門職責,負責專項資金專案執行各過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專案實施過程中內部加工、委託外協、

專案材料採購、證照申辦、運營管理,以及協助外來施工、安裝等。

2.4,公司高層領導:負責專項資金專案實施方案、招投標等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民主集中、會議決定;根據公司財務制度,董事長負責專項資金支出的最終審批。

3,管理要求

3.1,專帳管理:對各專項資金分別建立專帳,或由財政部門指定,單獨核算,單獨開支,單獨建賬,專款專用,劃清與生產經營資金的界限,不得互相佔用。

3.2,指定用途:專項資金嚴格按專案批覆的計劃與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變更批覆的建設內容、規模、標準。

3.3,資金配套:公司自籌資金按照批覆要求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優先使用專項資金。

3.4,專班負責:對專案實施建立領導小組和專班,指派公司級領導具體負責,保證專案按既定的要求實施,保證專項資金的有效、合規使用。

3.5,陽光運作:實施方案主動邀請專家論證、接收諮詢,工程和大宗採購實行招標投標,所有工程和大宗採購有合同、有正規發票,工程建設推行監理制。

3.6,檔案管理:對專案全過程收集和建立檔案資料,包括專案申報、審批、設計、建設、監理、質監、施工、安裝、採購供應、單項驗收等各環節。

3.7,內部監督:公司財務部門、專項資金的使用部門、審計人員均

有權有責對專項資金的審批與使用進行監督,公司定期或專案完工後聘請外部審計單位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抽查或全面檢查,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問責、整改、完善,保證專項資金的使用合規、有效。

3.8,外部監管:專案實施過程主動接受質監部門檢查、主動送檢,資金使用主動接受相關職能部門、審批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管和檢查。

4,專項資金的使用流程

4.1,訂立合同:專案涉及的工程、大宗採購均應按規定實行招標、投標,一般物資採購或小型零星工程可採取比價辦法處理;所有工程、採購、安裝等均應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標的、技術要求、雙方責任義務、驗收辦法、資金支付辦法、質保期等內容。根據公司有關規定,合同須由董事長或委託代理人簽署有效。無有效合同的一律不得申請支付資金。

4.2,預付款與形象進度款:預付款按合同約定的條款,由專案專班提出申請、辦理手續;形象進度款須由工程實施工方提出申請、監理和專班現場人員稽核、專班領導批准後,提交付款手續送批。最後一批款項的支付應在竣工驗收之後。

4.3,分包的驗收:分包工程按合同要求完成,達到預期的各項經濟技術指標的,由分包人提出,專案領導小組和專班、財務與審計人員、必要的外部技術人員組成驗收小組,進行專項評價、做出驗收結論,驗收結論作為工程結算與財務結算相關工作的依據。

4.4,尾款與質保金的支付:根據合同有關條款符合要求的,可在質

保期滿由專案專班或工程實施人提出申請,按程式審批後予以支付。

4.5,發票與審批:所有資金支付均須取得相應的正規發票,並取得董事長籤批。無發票的或發票不合規、或者無董事長籤批的,財務部拒絕支付資金。

5,專案驗收

5.1,預驗收:各分包工程、配套工程完工,由專案領導小組申請預驗收。預驗收的目的是系統檢查、確認專案建設全面完工,具備試執行的條件。預驗收由專班、公司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必要時聘請外部專業人員。預驗收中發現的問題應督查各分包單位整改。

5.2,竣工驗收:專案試執行達到專案計劃書的各項指標後。可以申請竣工驗收。竣工驗收應邀請專案的政府職能部門參加。

6,獎罰

比照公司《員工獎懲條例》的有關條款執行。

7,其他

本辦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自檔案下發之日起執行。